市拆遷補償低,拆遷補償價格和市場實際價格嚴重脫節,拆遷補償標準沒有和市場接軌是房屋拆遷矛盾的核心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拆遷補償標準過低。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拆遷人申請,物價、國土、建設三部門聯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遷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單方確
拆遷補償標準沒有和市場接軌是房屋拆遷矛盾的核心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拆遷補償標準過低。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拆遷人申請,物價、國土、建設三部門聯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遷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單方確定補償標準。從而導致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甚遠,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價遠遠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價,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價,在主觀上造成了被拆遷人購房的經濟負擔。
二是房價漲了拆遷補償價格不變。近幾年來,土地使用權出讓價、商品房價格和二手房價格在不斷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卻多年停滯不動,給被拆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失。
三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明確補償規定,拆遷補償只補償被拆遷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權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被拆遷人因土地使用權的喪失而導致的損失,僅以房屋補償名義是難以完全涵蓋的。
一、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沒有具體明確的界定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拆遷之實,激化了房屋拆遷矛盾。主要表現在:
一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項目的公益性和商業性沒有區分,偏重于對開發商利益的保護,使被拆遷人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伸張。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遷中以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共利益”為由,非法地介入商業性目的強制拆遷。
二是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內涵沒有具體明確規定,導致在實際拆遷工作中,作為政府的一項強制性拆遷行政權力的使用被擴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給一些開發項目掛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權力,侵害被拆遷人私有財產權。
二、被拆遷困難戶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生存基礎
安置房源緊缺、地段偏遠、“因拆致貧”的問題,沒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夠重視。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著拖欠、挪用、滯留安置資金以及安置滯后現象,尤其是安置房源緊缺,擅自抬高回遷房價,致使房屋拆遷后,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安置面臨較嚴重的困境。低收入、低補償的被拆遷人在拿到數目有限的拆遷補償費后,只能選擇遷移到地價相對便宜的城市邊緣居住。被拆遷人居住地的“城市邊緣化”,使被拆遷人生存成本大增,謀生手段又需要從頭再來,交通、購物、子女入學都成為棘手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被拆遷人生活水平的下降。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如果征收補償低于市場價,這種征收補償決定是違法的,是可能會被撤銷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如果征收補償低于市場價,這種征收補償決定是違法的,是可能會被撤銷的。
法律分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如果征收補償低于市場價,這種征收補償決定是違法的,是可能會被撤銷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如果征收補償低于市場價,這種征收補償決定是違法的,是可能會被撤銷的。
法律分析: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的補償項目是比較多的,如果是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是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處理拆遷補償價格與實際不符的方式是: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可以就補償數額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補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拆遷糾紛怎么提起訴訟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房屋拆遷的裁決程序是什么
申請房屋拆遷的裁決程序是:1、申請。被拆遷人或者是房屋的承租人提出了申請,需要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2、審理。在裁決的過程中,裁決機關會先聽取雙方的陳述,明白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并詢問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3、文書送達。送達的裁決文書有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要有送達回證。送達的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4、執行。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要按照裁決方案去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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