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未約定,安置補償協議簽了好幾年,還沒拿到安置房和補償款,怎么辦,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好幾年后,被征收人沒有拿到征收補償款的,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
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好幾年后,被征收人沒有拿到征收補償款的,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征用土地的程序:
1、申請選址。
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2、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
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定初步協議。
3、核定用地面積。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經批準后,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按本條例規定的權限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議。
4、劃撥土地。
征地申請經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根據計劃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好幾年后,被征收人沒有拿到征收補償款的,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怎么樣的征用土地的程序:
1、申請選址。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2、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定初步協議。
3、核定用地面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經批準后,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按本條例規定的權限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議。
4、劃撥土地。征地申請經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根據計劃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想要一夜暴富,就期盼著自家的房子上寫個拆字”,雖然拆遷能夠給被征收人一大筆可觀的補償,但是在實踐中,拆遷而引發的問題也此起彼伏的出現。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過咱們被征收人在簽署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避免出現征收方坑咱們的情況出現。
雖然我一直提醒咱們廣大被征收人,但還是有人不幸中招了,今天我就結合李四的案子,為咱們被征收人再一次進行解讀。
一、基本案情概要
當事人李四是某街道的住戶,在2012年2月份的時候,當地行政機關發布《棚戶區改造計劃》,但遲遲沒有與被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們簽署補償協議。
2012年4月份,漸漸,有被征收人收到了征收方下發的一份《驗收房屋合格的單子》,當事人李四也收到了這份《驗收單》,但是在收到這份《驗收單》后,征收方同時派人將其房子的門窗卸下,并采取斷水斷電等行為,但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員口頭承諾,拆遷補償款將在
5、6月份時進行統一打款,這一段時間內,由當事人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就這樣,李四在外自行租房已經居住到了2018年,在此期間,李四也多次找到征收方咨詢拆遷補償款的事項,但是征收方每次給出的回復都不同。
忍無可忍的李四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在2019年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征收方履行其職責,對其進行安置補償。
二、法院判決
在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期間,征收方認為李四的起訴期限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時效,另外,不履行職責應當先向當地行政機關提起拆遷補償申請,只有李四不滿意行政機關的答復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人民法院沒有采納征收方的理由,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也就是說,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訴訟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的6個月內提出,但是在本案中,征收方在征收房屋后,一直未給付李四相應的拆遷補償款,所以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狀態應當認定是一直持續的,所以李四是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
另外,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李四無需先提起拆遷補償申請,不滿意行政機關的答復后,再提起行政訴訟。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在一個月內對被征收人李四進行安置。
三、律師提醒
結合本案來看,咱們被征收人在簽署補償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對補償協議中的違約責任進行查看,如果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話,應主張違約責任,如約定違約責任的話,則應當注意拆遷安置的最后時效。
這里需要提醒咱們廣大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對征收方以及被征收人都是有約束力的,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或者擅自改變補償協議。
法律分析: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拆遷方不給協議原件的原因通常是想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多數情況下是想少補償,發生爭議時,讓被拆遷人拿不出證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是可以的:1、征收行行為被確認違法;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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