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賬務處理,企業征地拆遷財務處理如何操作,拆遷補償款的主要思想是拆遷人應給予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損失補償,并按規定收取拆遷補償費。拆遷補償有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三種形式。拆遷人應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及其
拆遷補償款的主要思想是拆遷人應給予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損失補償,并按規定收取拆遷補償費。拆遷補償有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三種形式。拆遷人應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并收取拆遷補償費。拆遷補償款的涉稅處理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
拆遷時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財產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這是由于城市改造需要拆除房屋所導致的。為保證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補償的對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據《城市房地產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1、產權調換。拆遷人以易地建設或原地建設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繼續保持其對房屋的所有權。這是一種實物補償形式。
2、作價補償。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以貨幣結算方式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這是一種貨幣補償形式。
3、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拆遷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數量,以其中一定面積的房屋補償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積按照作價補償折合貨幣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這對那些被拆除房屋面積較多,又難以支付補償房屋與被拆除房屋結構差價的被拆遷人較適用。
二、收取拆遷補償費的會計處理
不論是何種補償方式,有一點是相同的。拆遷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不是被拆遷人主動搬遷,是根據政府的指令被動搬遷,是被拆遷人的非自愿行為。并且由政府下達統一的拆遷安置通知,這是以政府為主的拆遷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遷安置時被拆遷人收到的拆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財政部2005年8月15日下發的《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該文件適用的范圍是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
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三、遷補償款的涉稅處理
可以得到政府拆遷補償款的居民和企事業單位,涉及到的稅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在此分別加以闡述。
1、營業稅
對于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只有《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文件在內容與此比較近似,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因為該文件存在適用范圍的限定,個人和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完全適用該文件。
2、企業所得稅
根據目前的政策,對內資企業取得拆遷安置補償款在所得稅方面沒有特別的規定。被拆遷單位應按照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房屋、設備的拆遷、拆卸、運輸、清理等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拆遷完畢沖銷“專項應付款”,“專項應付款”余額轉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支出”。“資本公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入“營業外支出”的損失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經過確定城市改造的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但對于機器設備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的規定,同稅法的規定存在時間性差異。按照規定機器設備的安裝、調試所發生的費用應予資本化,通過計提折舊的形式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
被拆遷人是個人的取得拆遷補償款個人所得稅處理,早在1998年的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文件就明確,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不管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是發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行為就要根據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第8條又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拓展延伸
拆遷補償是指在政府進行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項目時,對被拆遷戶進行的房屋、土地等財產的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的規定,拆遷補償應當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協議約定,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
在拆遷補償的會計處理方面,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賬面價值,以及拆遷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如房屋拆遷評估費、拆遷補償費等,計入拆遷成本,并按照拆遷成本的構成比例分攤到每個拆遷戶的拆遷補償款中。同時,拆遷人還應當將拆遷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款計入土地成本,并按照土地成本的構成比例分攤到每個拆遷戶的土地補償款中。
在拆遷補償的稅務規定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人的財產所得,應當計入被拆遷人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同時,拆遷人還應當將拆遷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款計入土地成本,并按照土地成本的構成比例分攤到每個拆遷戶的土地補償款中,同時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等稅費。
拆遷補償是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的一項重要權益,也是拆遷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拆遷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規范地進行拆遷補償工作,同時保證拆遷補償款的公正、公平、公開。
結語
拆遷補償是城市改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給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帶來了一定的損失。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包括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根據《城市房地產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對于拆遷項目,政府主導拆遷安置,被拆遷人收到的拆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和涉稅處理也有相應規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2019-08-26)\t第五十一條\t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土地管理法(2019-08-26)\t第四十七條\t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城鄉規劃法(2019-04-23)\t第三十九條\t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拆遷補償的形式
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為保證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補償的對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據《城市房地產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1、產權調換。拆遷人以易地建設或原地建設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繼續保持其對房屋的所有權。這是一種實物補償形式。
2、作價補償。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以貨幣結算方式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這是一種貨幣補償形式。
3、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拆遷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數量,以其中一定面積的房屋補償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積按照作價補償折合貨幣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這對那些被拆除房屋面積較多,又難以支付補償房屋與被拆除房屋結構差價的被拆遷人較適用。
二、收取拆遷補償費的會計處理
不論是何種補償方式,有一點是相同的。拆遷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不是被拆遷人主動搬遷,是根據政府的指令被動搬遷,是被拆遷人的非自愿行為。并且由政府下達統一的拆遷安置通知,這是以政府為主的拆遷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遷安置時被拆遷人收到的拆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財政部2005年8月15日下發的《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該文件適用的范圍是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
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三、遷補償款的涉稅處理
可以得到政府拆遷補償款的居民和企事業單位,涉及到的稅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在此分別加以闡述。
1、營業稅
對于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只有《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文件在內容與此比較近似,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因為該文件存在適用范圍的限定,個人和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完全適用該文件。
2、企業所得稅
根據目前的政策,對內資企業取得拆遷安置補償款在所得稅方面沒有特別的規定。被拆遷單位應按照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房屋、設備的拆遷、拆卸、運輸、清理等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拆遷完畢沖銷“專項應付款”,“專項應付款”余額轉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支出”。“資本公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入“營業外支出”的損失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經過確定城市改造的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但對于機器設備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的規定,同稅法的規定存在時間性差異。按照規定機器設備的安裝、調試所發生的費用應予資本化,通過計提折舊的形式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
被拆遷人是個人的取得拆遷補償款個人所得稅處理,早在1998年的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文件就明確,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不管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是發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行為就要根據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第8條又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1、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于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然后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第一,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二,屬于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三,屬于補償搬遷后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后的結余,應當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2、因非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
企業應于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一、銀行抵債資產處置的流程是怎樣
(一)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后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四)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借記本科目(跌價準備),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法律主觀:隨著越來越多企業的拆遷與補償,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題,也成為了很多人的疑問。那么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要怎么處理等等。一、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方法1、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的所得稅。該規定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搬遷后重置的,搬遷補償收入不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的余額去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值。另一種情況是搬遷后不重置,則搬遷補償收入需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處置費用)的余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二、發生拆遷補償事項1、固定資產拆遷后重置的企業,(1)將被拆除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2)發生的清理費用、稅金等,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應交稅金—營業稅(轉讓不動產);(3)取得變價收入,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4)清理損失,借:營業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5)收到補償款項時,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6)重置資產價值入賬,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或:在建工程)。2、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存續,則將固定資產清理同上處理,再將補償收入作為補貼收入計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可,(1)將清理損失轉入應稅所得,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2)將補償收入轉入應稅所得,借:補貼收入,貸:本年利潤。3、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不存續,則進行企業清算。再次,與搬遷補償款項相關的稅務處理問題。第一、營業稅問題。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發布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但在近年來,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由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三、相關稅務的問題1、土地增值稅問題。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為準。在審計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如果尚未收到**,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2、企業所得稅問題。(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例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等。(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①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該辦法第44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二)不屬于政府攤派。該辦法第45條規定,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據此,在審計內資企業時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綜上所述,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要根據國家規定,注意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以及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在符合一定條件和情況下,進行稅前扣除。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主觀:一、被拆遷企業取得的 拆遷補償費 ,包括: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 》屬于開具發票范圍。拆遷企業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n拆遷企業將被拆遷企業的房屋拆除后,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分為兩部分:nn一是 土地補償款 ,即: 土地使用權 屬由被拆遷企業變更拆遷企業,拆遷企業支付補償款,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的“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應稅行為;nn二是房屋補償。拆遷企業拆除房屋支付給被拆遷企業的 房屋補償款 ,符合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建筑物,即:被拆遷企業相當于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企業,符合“ 銷售不動產 ”增值稅應稅行為。nn被拆遷企業轉讓土地、舊房給拆遷企業,并取得拆遷企業的貨幣 拆遷補償款 ,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的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因此,被拆遷企業取得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款,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屬于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向拆遷企業開具發票。nn二、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依據發票管理辦法不屬于開具發票范圍。拆遷企業應以拆遷協議、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n(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規定,被拆遷企業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行為的情況下,收取的停業補償(停業損失)、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 繳納增值稅 ,所以不應開具發票。nn(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不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所以也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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