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月份的房屋拆遷有補償嗎,拆遷六年未得到安置,被征收人該怎么辦,近年來拆遷這一話題的熱度居高不下,因拆遷而帶來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即明律師最近接待的當事人存在的相同的問題就是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已經過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卻一直不給安置補償。今天
近年來拆遷這一話題的熱度居高不下,因拆遷而帶來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即明律師最近接待的當事人存在的相同的問題就是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已經過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卻一直不給安置補償。今天即明律師就以案釋法,為大家解讀一下,簽了安置補償協議,政府一直不給安置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怎么樣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拆遷六年之久未得到安置
李某是某街某號住戶。2012年2月份,政府貼出公告,對該街區進行綜合改造,拆遷辦與李某簽訂了《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住宅)》,2013年4月8日,拆遷辦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驗收單》,載明“房屋驗收合格”,隨后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門窗和裝飾,并斷水斷電,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過渡,并口頭承諾于同年的
5、6月份給予拆遷安置補償。
但時至今日,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已有6年多,安置補償卻一直沒有著落。在這期間李某多次找過拆遷辦,拆遷辦給出的回復也是次次不同。李某也曾向法院提民事訴訟、網上留言等多種方式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均沒有結果。在咨詢過專業律師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拆遷方依法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并給予征收補償。
但是在庭審中,拆遷方提出了抗辯,他們認為,第一李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定起訴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自開始拆遷到李某起訴之日已超過6年之久,遠遠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前提條件是其已向行政機關提起申請。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滿意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而我們在收到《行政起訴狀》之前,并沒有收到李某提交的履行相關法定職責的申請。因此,李某的起訴并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法院依法應當駁回李某的起訴。
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本案中,李某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李某以要求拆遷方履行補償職責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行政部門不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當事人可直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李某要求拆遷方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系拆遷方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故李某提起要求履行拆遷補償義務性質的訴訟不需要以先提出補償安置申請為前提條件。
本案中,李某與拆遷方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在無證據證明該協議無效,或應予撤銷的情形下,應當履行協議內容,在對李某房屋已經實際拆除的情況下予以安置。拆遷方未及時對李某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安置系不履行法定職責。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拆遷方一個月之內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安置。
近年來拆遷這一話題的熱度居高不下,因拆遷而帶來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即明律師最近接待的當事人存在的相同的問題就是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已經過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卻一直不給安置補償。今天即明律師就以案釋法,為大家解讀一下,簽了安置補償協議,政府一直不給安置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怎么樣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拆遷六年之久未得到安置
李某是某街某號住戶。2012年2月份,政府貼出公告,對該街區進行綜合改造,拆遷辦與李某簽訂了《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住宅)》,2013年4月8日,拆遷辦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驗收單》,載明“房屋驗收合格”,隨后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門窗和裝飾,并斷水斷電,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過渡,并口頭承諾于同年的
5、6月份給予拆遷安置補償。
但時至今日,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已有6年多,安置補償卻一直沒有著落。在這期間李某多次找過拆遷辦,拆遷辦給出的回復也是次次不同。李某也曾向法院提民事訴訟、網上留言等多種方式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均沒有結果。在咨詢過專業律師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拆遷方依法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并給予征收補償。
但是在庭審中,拆遷方提出了抗辯,他們認為,第一李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定起訴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自開始拆遷到李某起訴之日已超過6年之久,遠遠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前提條件是其已向行政機關提起申請。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滿意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而我們在收到《行政起訴狀》之前,并沒有收到李某提交的履行相關法定職責的申請。因此,李某的起訴并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法院依法應當駁回李某的起訴。
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本案中,李某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李某以要求拆遷方履行補償職責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行政部門不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當事人可直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李某要求拆遷方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系拆遷方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故李某提起要求履行拆遷補償義務性質的訴訟不需要以先提出補償安置申請為前提條件。
本案中,李某與拆遷方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在無證據證明該協議無效,或應予撤銷的情形下,應當履行協議內容,在對李某房屋已經實際拆除的情況下予以安置。拆遷方未及時對李某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安置系不履行法定職責。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拆遷方一個月之內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安置。
近年來拆遷這一話題的熱度居高不下,因拆遷而帶來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即明律師最近接待的當事人存在的相同的問題就是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已經過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卻一直不給安置補償。今天即明律師就以案釋法,為大家解讀一下,簽了安置補償協議,政府一直不給安置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怎么樣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拆遷六年之久未得到安置
李某是某街某號住戶。2012年2月份,政府貼出公告,對該街區進行綜合改造,拆遷辦與李某簽訂了《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住宅)》,2013年4月8日,拆遷辦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驗收單》,載明“房屋驗收合格”,隨后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門窗和裝飾,并斷水斷電,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過渡,并口頭承諾于同年的
5、6月份給予拆遷安置補償。
但時至今日,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已有6年多,安置補償卻一直沒有著落。在這期間李某多次找過拆遷辦,拆遷辦給出的回復也是次次不同。李某也曾向法院提民事訴訟、網上留言等多種方式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均沒有結果。在咨詢過專業律師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拆遷方依法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并給予征收補償。
但是在庭審中,拆遷方提出了抗辯,他們認為,第一李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定起訴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自開始拆遷到李某起訴之日已超過6年之久,遠遠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前提條件是其已向行政機關提起申請。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滿意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而我們在收到《行政起訴狀》之前,并沒有收到李某提交的履行相關法定職責的申請。因此,李某的起訴并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法院依法應當駁回李某的起訴。
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本案中,李某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李某以要求拆遷方履行補償職責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行政部門不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當事人可直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李某要求拆遷方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系拆遷方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故李某提起要求履行拆遷補償義務性質的訴訟不需要以先提出補償安置申請為前提條件。
本案中,李某與拆遷方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在無證據證明該協議無效,或應予撤銷的情形下,應當履行協議內容,在對李某房屋已經實際拆除的情況下予以安置。拆遷方未及時對李某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安置系不履行法定職責。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拆遷方一個月之內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安置。
法律分析:如果已經享受過拆遷的待遇,那么以后再次辦理拆遷的時候,也是能夠享受到拆遷賠償的。不過具體還要看當地的政策,因為政策性是非常強的,如果當地的在政策有規定說是不能享受的,那么在享受過一次之后,就不能夠再享受第2次拆遷賠償了,可以到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咨詢。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怎么處理
1、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的處理措施具體如下:
(1)房屋征收時會測量當事人房屋的面積,簽經濟補償合同,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會按簽訂和合同進行辦理;
(2)房屋征收是有時限的,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3)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征收后再次購房可享受什么優惠
1、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賠償安置協議獲到貨幣賠償,再次購置一處房屋,購房成交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賠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拆遷賠償款的部分,應按適用稅率征稅,其中,拆遷賠償款包括有拆遷賠償安置協議中商定的賠償價款、喬遷補貼、喬遷獎勵以及臨時安置補貼等適用稅率按照本次購房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
2、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拆遷賠償安置協議再次承受還建房屋即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免征契稅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對補繳款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稅,適用稅率按照本次換入房屋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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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兩月份的房屋拆遷有補償嗎,二月拆房好嗎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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