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新標準2021湖北省,湖北土地征收補償標準2022年,法律主觀: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 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 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 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體建設用地 平均每畝補償 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2.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2021國家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有些地區的2020年征地補償價格表已經下發,而有些地區暫時還沒有下發,關于本市區的政策征地補償表可以登陸本地區政府官方網站查找,以下是2020年征地補償價格表的參考內容。
1、2020年耕地征收補償標準
耕地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旱地,一種是水田,旱地每畝的補償標準是5.3萬元,水田每畝地的補償標準是9萬元。
2、2020年菜田征收補償標準
菜田征收每畝平均補償15萬元。
3、2020年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農田可以分為早田和水田,兩種征地補償標準不一樣,其中旱田征收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征收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征收每畝補償15.6萬元。
4、2020年征收林地補償標準
征收林地每畝補償13.8萬元。
5、2020年征收農用地補償標準
征收農用地每畝補償13.8萬元。
6、2020年征收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這類土地被征收,每畝補償13.6萬元。
7、2020年征收未利用地補償標準
農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如果這類土地被征收,每畝補償2.1萬元。
以只經濟發達地區的征地補償,僅供參考,具體征地政策還是需要以所在地區的相關補償文件為準。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湖北省征地補償標準: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綜上所述,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征地和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征地補償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一、湖北省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亦稱“征收土地”。土地改革是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余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
三、征收的范圍是:
1、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2、工商業者在農村的土地;
3、某些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200%的部分;
4、 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某些特殊地區富農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5、半地主式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四、改革內容:
1、為了適應城鎮化對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便隨之引出。自去年9月以來,國土部便成立專題研究小組,圍繞促進和保障城鎮化健康發展,謀劃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2、國土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課題小組成員、國土部規劃司副司長劉國洪透露,改革研究小組在歷時10個月、對11個省份的50多個城市進行調研后,目前已形成關于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框架建議。
3、為了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當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重點包括,提高存量用地在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比重;扭轉城鎮建設對新增土地出讓收益的過多依賴;建立起有利于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制度政策體系等。
4、據分析人士預測,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很可能成為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最先啟動的改革領域之一,也是與城鎮化關系最為緊密的改革領域之一。
5、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的具體內容還大致包括,在保留現有征地制度的前提下,縮小征地范圍,改產值補償為市場價值補償;在保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規范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依托現有土地交易機構,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集約節約用地,對增量建設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出讓方式等領域,進行差別化管理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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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房屋拆遷補償新標準2021湖北省,湖北省拆遷補償標準2020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趙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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