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占地拆遷補償標準,水利工程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是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
法律分析: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是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傷二十人以上。(3)是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是死亡兩人以下。(2)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是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傷二十人以上。(3)是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是死亡兩人以下。(2)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是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傷二十人以上。(3)是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是死亡兩人以下。(2)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國家水利工程占地補償政策如下:
1、國家水利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需要根據被征收土地的類型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征收基本農田的,那么平均每畝的補償標準在8萬元到16萬元之間;
2、如果是征收荒地的,那么平均每畝的補償標準為1萬元,如果是征收林地的,那么平均每畝的補償標準為18萬元。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的土地,由建設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設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補償費標準,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下列倍數:
1、庫區(含壩區)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的,不得超過八倍;
2、庫區(含壩區)人均占有耕地零點五畝至一畝的,不得超過十二倍;
3、庫區(含壩區)人均占有耕地零點五畝以下的,不得超過二十倍。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實行下列原則:
1、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應當服從國家整體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逐步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應當因地制宜、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庫區資源,就地后靠安置;沒有后靠安置條件的,可以采取開發荒地灘涂、調劑土地、外遷等形式安置,但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在行政機關實施征收行為的時候,首先需要由行政機關取得合法的批準手續,之后需要由實施征地行為的行政機關向倍征收土地的行政相對人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還需要予以公告,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可以就主要的事項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征用水利工程實行有償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能夠修建替代水庫的,補償費由水利部門用于該項替代水庫建設;異地還建水庫能使原水庫受益范圍繼續受益的,補償費由水利部門用于還建水庫;不能修建替代水庫或還建水庫的,原受益單位(指個人、社、村、街(鎮)、區、市、國家及其他組織機構)投入的資金(含投勞折資),從收取的補償費中予以返還。區農委、區財政局負責對補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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