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有哪些補償方式,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補償金額。評估依據可能包括市場評估價、商品房交易均
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補償金額。評估依據可能包括市場評估價、商品房交易均價和重置價等,這些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一種是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另一種是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產權置換還包括異地安置和回遷安置兩種形式。
三、結合型補償
由于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總的來說,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產權置換以及二者的結合。具體采用哪種方式,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確定。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補償應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一、呼和浩特拆遷賠償標準如下: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塬用途給予補償。唿和浩特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參考如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塬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叁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塬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呼和浩特市拆遷補償條例
一般都是根據當地的市場情況進行賠償,但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標準:
(1)拆遷二層以上的樓房,每平方米應補償650元。
(2)拆遷搗制磚砼結構的房屋,應按照每平方米550元進行補償,磚瓦房每平方米應補償400元,平房每平方米應補償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1)拆遷倉房每平方米應按照補償120元進行補償。
(2)拆遷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應按照25元進行補償。
(3)拆遷沼氣池每個應按照400元進行補償、廁所每平方米應按照50—100元進行補償。
(4)拆遷豬雞舍每平方米應按照50—100元進行補償。
(5)拆遷塑料大棚每平方米應按照25—30元進行補償,菜窖每平方米應按照50—130元進行補償。
(6)拆遷磚石墻每延長米應按照50元進行補償,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應按照150元進行補償。
(7)拆遷大門樓每個應按照400元進行補償。
(8)拆遷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應按照2000元進行補償,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應按照2000元進行補償,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應按照1萬元進行補償,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應按照10—30元進行補償。
(9)拆遷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為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為300元。
(10)拆遷墳每座應按照300元進行補償。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應按照每戶6000元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內蒙古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
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為規范拆遷補償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劃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涉及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按《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控制區內征用集體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補償辦法》(呼政發[2001]59號)執行。
各評估機構應按此標準對拆遷區域進行評估,并經拆遷管理部門確認。
三、本標準僅包括房屋拆遷中的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其它補償以《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為準。
(一)房屋區位補償價,指在某一特定區域內,房屋相對于所在地段、拆遷地塊的優劣程度等按用途將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面積折算為原建筑面積進行補償時確定的補償價,主要包括基準地價各因素的修正、各種影響因素調整幅度的修正和容積率的修正。
(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是指在被拆遷房屋建筑結構平均重置價的基礎上,根據該房屋的成新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的補償價。
四、房屋拆遷補償價=[區位補償價+重置價成新率(1+樓層調節系數)]建筑面積。
五、凡未標明的區位可根據當地實際參考制定。凡經濟開發區內的房屋拆遷,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償價,并報市拆遷辦審核備案。
六、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呼和浩特市物價局《關于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標準的規定》(呼價房字[2001]第4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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