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外嫁女戶口遷出后征地如何補償,不能,征地補償是跟著戶口走的。也就是說一個地方拆遷補償安置,都是依據戶口進行的。對于戶口遷出的“外嫁女”,并且已經脫離了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活保障的,其不再屬于原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若其沒
不能,征地補償是跟著戶口走的。
也就是說一個地方拆遷補償安置,都是依據戶口進行的。對于戶口遷出的“外嫁女”,并且已經脫離了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活保障的,其不再屬于原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若其沒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所有權或繼承權的,不能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
一、宅基地補償款能否繼承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宅基地的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而對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繼承要區分下列情況:(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因此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二)若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二、苗木拆遷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戶口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并在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并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后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后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范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征地拆遷公告后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征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并參與被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
三、哪些人有資格享受農村征地補償安置
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有資格享受農村征地補償安置。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補償款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43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法律分析:從法律上講,只要戶口遷出了,就不再擁有原娘家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補償分配資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已遷出戶口的外嫁女只要在新的居住地沒有獲得土地承包權,即在婆家沒有以新戶口的身份分得土地,那么就享有原戶口地的征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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