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附著物拆遷補償,土地征收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著物賠償歸誰,土地征收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著物賠償的歸屬問題,主要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一、土地補償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的土
土地征收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著物賠償的歸屬問題,主要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權人的。在集體土地流轉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仍然歸屬于集體,因此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集體可按照相關規定,將土地補償費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
二、安置補助費
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安置補助費是用于安置因土地征收而失去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在集體土地流轉過程中,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征收而失去土地,則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因此,安置補助費應歸土地承包人所有。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歸其所有者所有。在集體土地流轉的情況下,若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歸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實際投入人,則相應的補償費應歸其所有。若存在租賃關系,且租賃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補償費歸屬的,則通常應遵循“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在土地征收集體土地流轉過程中,地上附著物賠償的歸屬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定。一般來說,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并分配給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則歸其所有者或實際投入人所有。
土地征收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經營權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一、政府拖欠征地補償款應該怎么辦
1、政府拖欠拆遷的錢不給,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方式解決。
2、政府拖欠拆遷款,是政府與被拆遷人達成了房屋征收協議,然后,政府拒不依所達成的征收協議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款第11項規定的行政協議。第2款規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因此,政府拖欠拆遷補償款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被征收的人造林地怎么補償?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林地進行征收時,土地補償款是歸村集體所有的,而安置補償費、地上隨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著物賠償歸誰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協議的內容來進行確定,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接包人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我們通過這兩個概念發現,這兩種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應該這樣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不過關于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于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如果在轉包和出租時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后雖然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并沒有發生改變。所以該筆補償費應由轉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并不能說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系。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征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于安置的對象范圍,而承租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土地互換指的是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其他需要,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可以互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指,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滅失。
3、互換后的補償歸屬
土地互換表面上是互換各自耕種的土地,其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所以進行互換后各自又重新與發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關系。互換后發生土地被征收的,由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相應的補償。
一、轉讓后的補償歸屬是什么?
從概念得知,轉讓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會相應的喪失。在轉讓范圍內,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所以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轉讓土地被征收時所對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土地流轉后征地補償款歸集體,由集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土地被征收后,不僅需要對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補償,還需要對用益物權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進行補償。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不過關于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于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的征收補償)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的定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著物賠償歸誰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協議的內容來進行確定,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接包人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我們通過這兩個概念發現,這兩種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應該這樣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不過關于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于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如果在轉包和出租時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后雖然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并沒有發生改變。所以該筆補償費應由轉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并不能說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系。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征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于安置的對象范圍,而承租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土地互換指的是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其他需要,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可以互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指,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滅失。
3、互換后的補償歸屬
土地互換表面上是互換各自耕種的土地,其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所以進行互換后各自又重新與發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關系。互換后發生土地被征收的,由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相應的補償。
一、轉讓后的補償歸屬是什么?
從概念得知,轉讓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會相應的喪失。在轉讓范圍內,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所以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轉讓土地被征收時所對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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