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決定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出現賠償糾紛應該由誰來舉證,拆遷補償出現賠償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告與被告都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具體舉證責任承擔,應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法律規定確定。根據《
拆遷補償出現賠償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告與被告都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具體舉證責任承擔,應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法律規定確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一、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主體怎么確定
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主體的確定是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是借據上的債權人,被告應當是出具借條的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要反駁原告的主張,被告也負有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
二、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如下: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一、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舉證補償?
(一)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或商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等);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經達成拆遷賠償協議的,還應提交拆遷賠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二)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拆除房屋許可證;
2、房屋拆遷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
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
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
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
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二、解決征地糾紛的方法包括什么?
(一)對于征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手段
對于政府和用地單位的土地征用的行為,認為其存在違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確實認為不合理的,對該政府部門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處罰金。
(二)對征地的決定不滿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為的主導者和執行者,對于政府、用地單位甚至是村組織的拆遷征地方案和行為都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上級政府部分對該征地的行為進行審查。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銷該行為。
(三)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可以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
政府征地時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強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財產損失的,可以就侵權之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案情進行民事判決,可以要求該部門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復原狀等方式解決。
(四)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也可采用協商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在征地補償協議中約定可補償費用的具體數額,征地部門在賠償時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補償的,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爭取有恰當的解決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簽訂民事調解書,節省訴訟資源。
(五)征地部門在征地前可以組織聽證會和座談會
征地部門在下發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該征地的范圍、征地的補償項目和補償款項等問題召開座談會和聽證會,聽取專家和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科學民主決策,減少爭議。
在處理拆遷糾紛的時候,其實雙方當事人可以首先協商處理,如果是協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在必要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起訴的時候,不僅僅需要遞交起訴狀,最好還是遞交相關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規則,同樣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管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對相關事實行為,也應由原告對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強行帶走原告及家屬,沒有制作現場筆錄,未對房內外大量財產清點并進行公證或見證,沒有對物品進行搬離和移交給原告,并制作交接筆錄。這樣在原告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即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這也是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而致必然的舉證責任。我們都知道舉證責任是一種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之后果。前者是動態的舉證責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間進行轉移。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當原告按證明責任之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據,使法官對原告所證明的事實形成初步的內心確信,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開始轉移。當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證明事實的證據,使法官對原告證明的事實無法確信時,舉證責任將再次轉移到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將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轉移進行了明確。即當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即轉移到被告一方,被告應當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如被告舉證不能,則根據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規定,其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且始終無法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訴請損失的主張,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第六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一級案由為物權糾紛和債權糾紛;二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用益物權組織和合同糾紛;三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合同屬于行政協議,不屬于民事合同,所以不屬于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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