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漢拆遷補償標準,單身漢有補貼政策,單身漢是否有補貼政策,這個問題涉及到多個方面,包括單身漢的年齡、生活狀況以及所在地區的具體政策等。以下是根據現有法律知識進行的詳細解答:一、單身漢與獨生子女補貼如果單身漢是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單身漢是否有補貼政策,這個問題涉及到多個方面,包括單身漢的年齡、生活狀況以及所在地區的具體政策等。以下是根據現有法律知識進行的詳細解答:
一、單身漢與獨生子女補貼
如果單身漢是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獲得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中的一員,那么他/她有權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一條的明確規定。
然而,如果單身漢沒有子女或者沒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那么他/她將無法享受這項補貼。
二、單身漢與老年人補貼
對于達到一定年齡的單身老年人,國家有相應的高齡津貼政策。例如,有些地方規定80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領取高齡津貼。但具體的年齡門檻和津貼金額會因地區而異,需要參考當地的具體政策。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國家還建立和完善了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雖然這項制度主要是針對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但單身漢如果符合條件(如年齡、經濟狀況等),也有可能享受到相應的扶助。
三、其他補貼與扶助
除了上述兩種補貼外,單身漢還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其他類型的補貼或扶助。例如,如果單身漢家庭經濟困難,可以申請困難補助;如果患有重大疾病或殘疾,可以申請醫療救助或殘疾保障等。
這些補貼和扶助的具體條件和申請流程會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單身漢根據自身情況咨詢當地的相關部門或專業機構。
綜上所述,單身漢是否有補貼政策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其年齡、生育狀況、經濟狀況以及所在地區的具體政策等。因此,無法一概而論地說單身漢是否有補貼政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分析:國家未發布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 第十四條 社會救助對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員:(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人員;(三)低收入家庭;(四)支出型貧困家庭;(五)受災人員;(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七)臨時遇困家庭或者人員;(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法律分析:
1、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2、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3、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4、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改制企業的職工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獨生子女的保健費按標準計提到子女14周歲。職工實行社會就業的,可一次性發放到個人。原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改制企業人員,在2003年4月1日后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根據本人基本工資5%的標準增發補貼,按15年計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業逐年發放。破產、關門走人企業所提補貼經協調可一次性發放到個人。上列費用經審核后一次性提取納入改制成本。
5、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6、終身未生育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項規定的待遇。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落實絕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5項規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與優待。
7、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地按本地規定落實。流動人口從業人員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從業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待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無用人單位,屬于跨省的流動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無用人單位,屬于省內的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
8、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規定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增發的退休金、政府和集體投入的保險費必須全部退還。
9、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一)發放避孕藥具和孕情環情監測;(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三)輸卵(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10、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法律分析:
1、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2、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3、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4、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改制企業的職工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獨生子女的保健費按標準計提到子女14周歲。職工實行社會就業的,可一次性發放到個人。原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改制企業人員,在2003年4月1日后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根據本人基本工資5%的標準增發補貼,按15年計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業逐年發放。破產、關門走人企業所提補貼經協調可一次性發放到個人。上列費用經審核后一次性提取納入改制成本。
5、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6、終身未生育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項規定的待遇。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落實絕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5項規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與優待。
7、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地按本地規定落實。流動人口從業人員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從業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待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無用人單位,屬于跨省的流動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無用人單位,屬于省內的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
8、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規定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增發的退休金、政府和集體投入的保險費必須全部退還。
9、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一)發放避孕藥具和孕情環情監測;(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三)輸卵(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10、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法律分析:農村單身目前沒有任何補貼政策出臺,不過如果本人享受國家低保待遇,通過自己申請,被批準后,可以享受部分補貼。
法律依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本省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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