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區拆遷補償安置,2021年海陵區拆遷計劃 法律問題,法律分析:根據先前公布的 海陵區2021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城西主要5宗地塊,預計拆遷。共計涉及1420戶,征收房屋面積超30萬㎡。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
法律分析:
根據先前公布的 海陵區2021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城西主要5宗地塊,預計拆遷。共計涉及1420戶,征收房屋面積超30萬㎡。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
根據先前公布的 海陵區2021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城西主要5宗地塊,預計拆遷。共計涉及1420戶,征收房屋面積超30萬㎡。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客觀:最新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第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金融機構應配合做好拆遷資金監管工作。拆遷人在未完成《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項目前,不得以非拆遷安置為目的動用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項補償安置資金。第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向拆遷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或其他權屬證明和身份證明。第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并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補償安置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第五條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的住宅房屋,其經營面積以實際用于經營的自然間計算,經營與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間的,以該自然間一半的面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第六條拆遷出租房屋,裝飾、裝潢補償按租賃雙方的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資人或由雙方協商解決。第七條城市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地自《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沿用至今的,房屋所有權人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1982年航測圖為依據確權。1982年航測圖上標有的建(構)筑物,拆遷公告發布時已經翻、改、擴建的,在提供批準手續后予以確權;建(構)筑物已拆除、坍塌至拆遷公告發布之日止2年以上,仍未修建的,不予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自1982年前沿用至今,但無批準手續,經市、市(縣)國土部門調查確認界址清楚、無爭議的,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九條被拆遷人對屬于共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天井、院落達成分割協議的,按協議確認土地使用權;共用人未達成協議的,按合法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分攤。第十條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房屋所有權人已將房屋轉讓、贈予他人,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如轉讓人與受讓人、贈予人與受贈人無爭議的,經房產和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與房屋受讓人、受贈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爭議的,由房產、國土部門依法確權后,拆遷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拆遷管理、國土部門不能確認產權的,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權屬糾紛,拆遷人按本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拆遷。第十一條企業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現實際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經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二條被拆遷人在他處另有住房或不以該房為實際居住地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第十三條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遷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設施。第十四條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的,等值部分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省政府145號)規定免征契稅。第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法律分析:根據先前公布的 海陵區2021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城西主要5宗地塊,預計拆遷。共計涉及1420戶,征收房屋面積超30萬㎡。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規定如下:
1、房屋拆遷補償項目: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拆遷補償方式包括:
(1)貨幣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
(3)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統一的標準,評定土地等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征收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般是每3年調整一次,并逐步提高。
4、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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