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建設拆遷補償標準,軍事建設用地拆遷補償標準,政府所做出的每一種拆遷征地的決定無不都是屬于國家用地的性質的,就是說軍事用地也沒什么特殊的。在軍事基地開始修建之前,政府部門要做的就是把征地補償的一些事情做好各種準備。一、農村征地的流程是怎樣
政府所做出的每一種拆遷征地的決定無不都是屬于國家用地的性質的,就是說軍事用地也沒什么特殊的。在軍事基地開始修建之前,政府部門要做的就是把征地補償的一些事情做好各種準備。
一、農村征地的流程是怎樣的?
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二、關于國家征地的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三、征地補償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征地補償協議書甲方:乙方: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現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學正前方面積為畝的農田事宜,達成如下征地補償協議:一、征用土地面積,該土地面積為畝。二、征用土地用途,該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級活動場所。三、征地補償標準及付款方式:1、征地補償標準按元畝的征地補償標準計算,共計征地補償款萬元。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甲方將征地補償款萬元一次性付清給乙方。3、本協議簽訂后所有權歸雷屯村村民委員會所有,不因國家土地政策改變而改變所有權,不因雷屯村民委員會換屆而改變所有權。4、今后因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該土地征地補償上升,將不再另行補償,遵照本協議執行。四、簽訂合同后,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該用地,如發現甲方把該土地他用或簽訂協議后一年內沒有開工建設可以無條件收回。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政府一份。六、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后再作補充。甲方:法人代表:(蓋章)乙方:村民:(簽字)協議簽訂時間:年月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政府所做出的每一種拆遷征地的決定無不都是屬于國家用地的性質的,就是說軍事用地也沒什么特殊的。在軍事基地開始修建之前,政府部門要做的就是把征地補償的一些事情做好各種準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二條: 軍用土地是軍隊擁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包括下列范圍:
(一)陸軍設防、海防、空防、通信、二炮陣地、軍隊人防工程,試驗場地,試驗基地,訓練場,靶場等國防工程用地;
(二)部隊、機關、院校、醫院、療養院、科研單位、干休所、家屬院等營區用地;
(三)軍用倉庫用地;
(四)軍用鐵路專用線、公路支線和輸水、輸油、輸氣管線用地;
(五)軍隊系統工廠、農場、馬場、礦山、林場、果園、養殖場、鹽場等用地;
(六)軍隊系統的賓館、招待所、商店等用地;
(七)軍隊明確保留的舊機場用地和其它用地。
《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三條 :軍用土地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全面規劃,合理使用,保障戰備需要,方便部隊生活,充分發揮土地的軍事、經濟效益,為國防現代化服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 軍用土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下的按級負責制。各級主管部門和用地單位應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管理和使用好軍用土地。
《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 全軍官兵都有保護軍用土地的義務,用地單位和個人不準變賣、丟棄,不準擅自轉讓、出租、出借、兌換以及改變其用途。
法律分析:對于軍隊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適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補償標準: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國防用地搬遷賠償標準
●國防征地補償標準
●國防需要征地給補償嗎
●國防用地征收
●國防征用補償
●國防補償計劃
●國防村搬遷公告
●國防用地可以強征嗎
●國防用地
●因修建國防設施需要征地
●軍事用地拆遷
●軍事用地拆遷
●軍用征地補償標準
●軍用土地征收
●軍用用地
●軍用地的房子可以買嗎
●軍用土地折款有關規定
●軍事用地拆遷補償標準高嗎
●軍用土地置換有關規定
●軍用用地屬于小產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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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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