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白高鐵拆遷補償,「搶劫罪、搶奪罪、深圳刑事律師」刑事辯護,數罪并罰3年8個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公一刑訴(20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犯搶劫罪、搶奪罪,于20X年2月X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年4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公一刑訴(20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犯搶劫罪、搶奪罪,于20X年2月X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年4月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X
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X 及辯護人梁炳池、史敦定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X年7月X日晚,被告人陳X與被害人鄭某見面后,在大浪潛龍曼海寧附近的路邊趁鄭某不備,搶走鄭某隨身攜帶的手提包一個(內有手機一部、現金人民幣200元及身份證、銀行卡等物)。
2、20X年9月X日晚,被告人陳X與被害人趙某見面后,陳X將趙某帶至民治福龍路廣深港高鐵橋下人行道,用右手臂夾住趙某的脖子,強行搶走趙某的手機和挎包各一(包內有現金人民幣139元及身份證一張)。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陳X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搶奪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單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辯稱第二單我并沒有用手勒被害人的脖子,否認搶劫罪名。
其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陳X涉嫌搶劫被害人趙某一案構成搶奪罪:1、沒有法醫鑒定等任何證據直接證明陳X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針對趙某。2、趙某稱陳X用右手大臂夾其脖子,強行取得財物,僅僅是其自述。3、陳X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4、陳X系酒后臨時起意實施犯罪行為,事前無預謀,主觀惡性小。請求對陳X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20X年7月X日晚,被告人陳X利用微信邀約被害人鄭某見面后,在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街道潛龍曼海寧附近的路邊趁鄭某不備,搶走鄭某隨身攜帶的手提包一個(內有三星X型手機一部、現金人民幣200元及身份證、銀行卡等物)。經鑒定,鄭某被搶的三星手機價值人民幣2,230元,該手機已發還鄭某。
2、20X年9月X日晚,被告人陳X再次利用微信邀約被害人趙某見面后,陳X將趙某帶至深圳市龍華新區民治街道福龍路廣深港高鐵橋下人行道,陳X用右手臂夾住趙某的脖子,強行搶走趙某的三星X型手機一部和挎包一個(包內有現金人民幣139元及身份證一張)。得手后,陳X迅速逃跑,趙某向路人求助后報警。民警接報后,與巡防隊員一起在福龍路橋底將陳瓊昌抓獲,并在其身上繳獲現金人民幣139元及涉案手機、身份證各一,在附近草叢中繳獲趙某被搶挎包一個,同時在陳瓊昌身上繳獲鄭某被搶三星手機一部。經鑒定,趙某被搶的三星手機價值人民幣620元。涉案的現金人民幣139元、手機、身份證、挎包已發還趙某。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陳X的供述和辯解:20X年9月X日晚上10點左右,我和在微信上認識的一個女子(自稱叫趙某)見面后,我們到了福龍路加油站往北的橋底下,我用右手大臂夾住她的脖子,用左手搶她的手機,搶到手后,我又繼續搶她的挎包,搶到手后我就跑到福隆路橋底下,大約過了十分鐘左右民警把我抓了,當場從我身上繳獲了被搶手機和身份證、現金一百多元,后又找到了被搶的挎包。我只搶劫過一次,抓我時在我身上搜出的一部白色手機是我從黑市上花600元買的,我沒在20X年7月X日搶劫一名女子。辨認出搶來的趙某的挎包、手機、現金和身份證及案發現場。
二、被害人的陳述
1、鄭某:20X年7月X日凌晨我跟在微信上認識的一個男子見面后我跟著他走到潛龍曼海寧旁的馬路上時,他趁我不注意一把搶走了我的小背包后跑了。我的包里有身份證、社保卡、一部三星手機、200多元現金。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被告人陳X就是搶走其手提包的人,辨認出被搶手機。
2、趙某:20X年9月X日21時X分許我和在微信上認識的一個男子見面后,他帶我走到福龍路橋底,他站在我左側突然用右手大臂卡我的脖子,用左手把我拿在手中的手機搶走了,我就大叫,他又用左手用力扯我肩上的挎包,把包搶走后他就跑了。我被搶了約200元現金、一部三星手機、一個挎包、身份證。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被告人陳X就是搶其的男子,辨認出被搶的財物。
三、證人董X的證言:系上塘派出所巡防隊員,20X年9月X日22時X分許我趕到被搶劫的地點,看到有兩個巡防員在盤查一名男子,我們懷疑是該男子搶了東西,就把他控制住,被搶女子過來后確認就是該男子搶了她的東西,之后我們就通知民警過來對男子進行搜身和詢問,再讓男子帶我們去找女子的背包,找到之后把他帶回派出所。從男子身上搜出了兩部手機、139元現金、女子的身份證。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被告人陳X就是搶劫的男子,辨認出被搶的財物。
四、書證:抓獲經過、身份信息、情況說明、提取筆錄、扣押及發還清單。
五、物證:涉案款物等(照片)。
六、鑒定意見:經鑒定,鄭某被搶的三星手機價值人民幣2230元,趙某被搶的三星手機價值人民幣620元。
七、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證據間相互印證,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陳X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
關于被害人趙某被搶一案的定性問題。經查,被告人陳X在偵查階段詳細供述了其用右手臂夾住趙某脖子的方式搶劫趙某的手機和挎包的詳細過程,記錄這些供述的訊問筆錄上,都有陳X的親筆簽名確認,其簽字應代表對筆錄內容的認可,可資采信。且陳X供述的犯罪過程,其大致內容和相關細節的陳述與趙某的陳述均能高度吻合,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陳X對趙某使用暴力手段排除趙某的反抗,當場劫取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本院認為,陳X的當庭辯解,與已經查明的事實相悖,不予采信,陳X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其辯護人關于該單應定性為搶奪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陳X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搶奪被害人鄭某的罪行,對該單搶奪罪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X構成搶劫罪和搶奪罪,應當數罪并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X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搶奪罪,擬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總和刑期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涂 X
人民陪審員李 X
人民陪審員朱X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代X
書記員于X(兼)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 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單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截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況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想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 刑罰與量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教或單獨剝奪政治權利,單處或并處罰金; 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里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并罰。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運營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實施的搶劫。這種搶劫一般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達到了數額巨大,應當適用本條第4項情形的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筑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運鈔車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帳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并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這里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也包括搶劫文物的情節),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于這里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里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于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后,出于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后,當時沒有暴露,以后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于這里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不再以搶劫、盜竊、搶奪、詐騙等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合并論處。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過著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蒙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查處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為等。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占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借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壞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如果行為人僅僅通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為的方式侵占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被害人僅僅基于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本法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本法第372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征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為搶劫罪。 (七)持槍搶劫的 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于這種情形。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如果代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于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并罰。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認定為本法第127條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這里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或者使用中的。對于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為這些物資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搶劫的是這些物資,不屬于這種情形。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 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律師該為搶劫罪辯護,首先應該書寫辯護詞,該辯護詞應該包含的內容有:事情經過、被告人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造成損害后果;本案從犯罪形態上看,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對社會危險性小。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而且是偶犯、初犯。希望可以減刑。
作搶劫罪無罪辯護,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證明行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證明其是合法取得財物,或者并非處于故意;
(二)證明行為人并未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取得財物,這是搶劫罪與其他財產犯罪的明顯區別;
(三)證明行為人并沒有取得財物。
一、無罪辯護的原則
(一)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么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盡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于降低執業風險。
(二)無罪證據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三)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復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四)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不能直接進行比較,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團伙搶劫要判多少年
團伙搶劫罪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獨立犯罪,而是搶劫罪內容中規定的一種搶劫罪情節,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全部財產。
二、海外醫療詐騙判決的標準是什么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為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于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量刑是多久
尋釁滋事罪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搶劫與盜竊之間的界限:盜竊罪在司法實踐中依然采用我國刑法理論通說,即盜竊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且只要行為人自認為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就是秘密竊取。
一、偷竊罪大概要判多長時間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一種,情形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第二種,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
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采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墻、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區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志。
第三種,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
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多次盜竊,無論數額大小都構成犯罪。
二、入室盜竊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入室盜竊罪既遂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罰。入室盜竊,顧名思義,指的是進入房間,秘密竊取。入室盜竊和入室搶劫極易轉化。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偷回被沒收的財產算盜竊嗎
雖說財產原本的所有權屬于行為人,可是被沒收以后,國家就合法獲得了該物的所有權,
不經有關部門同意,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沒收財產竊回,符合我國法律對盜竊罪的定義。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秘密竊取,是指采用遮人耳目、使人不易發覺的方法,將他人的財物暗中占有的行為。
因此,財產被沒收以后,行為人就喪失了所有權,換言之這部分財產已經不屬于他,若是偷回來的,
就侵犯了國家對該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屬于盜竊行為,若是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將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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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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