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事關 講話,達成的談判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會議紀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情況而決定:要注重區分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政府會議紀要只是載體,無論是以會議紀要或者是以會議決定、書面報告等形式出現,關鍵是看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會議紀要等
會議紀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情況而決定:要注重區分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政府會議紀要只是載體,無論是以會議紀要或者是以會議決定、書面報告等形式出現,關鍵是看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會議紀要等載體,明確表達出雙方已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示的、確定的、可執行的,且會議紀要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或者當事人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認可,即會議紀要已完全具備有效民事協議所具備的要件,在此情況下,方可認定會議紀要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其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會議紀要是指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法定公文。它不同于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一種客觀的紀實材料,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適用。會議紀要有以下幾種類型:辦公會議紀要、工作會議紀要、協調會議紀要、研討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的特點:
1、內容的紀實性。會議紀要如實地反映會議內容,它不能離開會議實際搞再創作,否則,就會失去其內容的客觀真實性。
2、表達的提要性。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情況綜合而成的,因此,撰寫會議紀要時應圍繞會議主旨及主要成果來整理、提煉和概括,重點應放在介紹會議成果,而不是敘述會議的過程。
3、稱謂的特殊性。會議紀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稱寫法。由于會議紀要反映的是與會人員的集體意志和意向,常以“會議”作為表述主體,使用“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號召”等慣用語。
承諾書一般是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以個條件:
1、承諾書的作出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反映的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不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4、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也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口頭承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要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通知,但是存在一個例外: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5、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否要履行?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要履行的,法定期限內相對人未追認或拒絕追認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若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歸于無效,若予以追認的,則合同繼續生效,當事人需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后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標準: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是其中之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效力,有狹義概念與廣義概念之分。
狹義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范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范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間的合意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即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們所講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
廣義的合同的效力,則是泛指合同所產生的所有司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廣義的合同的效力,還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違反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一責任的產生雖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效果,但也是基于合同所產生的,應屬于廣義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疇。
附條件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啥?
對附條件合同效力法律的規定有:當事人約定附條件的合同自約定的條件滿足時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辦理手續后生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
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為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
合同效力要件和效力類型是什么?
合同一般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等情形。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情形;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約賦予其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一般來說合同想要有效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1、意思表示真實,體現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
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標的須確定而具體;
4、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
(2)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④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情況有下列幾種: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
3.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
該內容由 陳沖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一、談判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這個不可一概而論。滿足一定條件的會議紀要具有合同的效力。
如果雙方均在《會議紀要》上予以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該《會議紀要》的內容符合相關合同的特征,應屬于合同性質,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則具有合同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另外有的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予以取締。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這一點似乎更有強調的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就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一請求或主張就直接依職權來撤銷了合同,實在是有越權之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由此可見,撤銷權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的一項權利,該當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張,當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棄,這也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愿。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了對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學者普遍認為合同的解除權應屬形成權。但合同的撤銷卻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認定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筆者不同意把合同撤銷權當作一種形成權,而是認為其應屬于一種請求權,只有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主張或行使這一權利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可對此請求作出判斷、認定和處理。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所做的法律解答。
一、談判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這個不可一概而論。滿足一定條件的會議紀要具有合同的效力。如果雙方均在《會議紀要》上予以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該《會議紀要》的內容符合相關合同的特征,應屬于合同性質,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則具有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
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
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
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
違法性;
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
另外有的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
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
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由國家予以取締。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這一點似乎更有強調的必要。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就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一請求或主張就直接依職權來撤銷了合同,實在是有越權之嫌。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由此可見,撤銷權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的一項權利。
一、購房者常用的談判技巧
聰明的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逐漸摸索出一套談判的技巧,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值得其他購房者借鑒。
1、多聽、多看、多問:到售樓現場后要多聽售樓人員的介紹,不要打斷他們的介紹馬上進行洽談;多看模型、樣板房、介紹說明書,充分了解產品;洽談時要多問(可以事先準備提問內容),售樓人員回答不準確或比較含糊時,要緊追不舍,不要輕易放過。
2、沉默是金:有經驗的售樓人員一般喜歡充分了解購房者的需求,知己知彼后加以引導,這樣購房者往往比較被動。所以購房者在洽談時要盡量沉默是金,讓售樓人員多講話、多介紹,而不將自己的底脾過早亮出,始終站在比較有利的位置。
3、敢于說不:優秀的銷售員往往會提出選擇性的問題來讓購房者回答,而往往任何一種回答都不是很有利于你。購房者要學會說不。不!我需要足夠的時間考慮,不!我還需要回家和家人商量,不!購房是我畢生的大事,我還需從長計議。
4、分頭出擊,火力偵察:遇到比較滿意的房屋,除了你自己參與洽談外,也可以讓家人一起參與,但須分別前往洽談。你和家人在不同時間分別和不同的銷售員洽談,往往可以得到不同的信息,不同的優惠,就可以最理想的價格成交。
5、不要因小失大:如果你的洽談過分的順利時,你要冷靜地想想為什么。如銷售員很爽氣地答應了你的折扣要求,你要想一下是否他還有更低的底價沒有透露?還是這套房有其他問題,銷售員急于脫手。
6、不要輕信漲價:經常會碰到購房者說:我的房于是漲價前買到的。目前流行的銷售技巧中漲價成了促使客戶盡快成交的手段。第一我們要看一下是否真漲,其次看一下漲多少,有些發展商明著漲價,其實暗中放折扣。
7、不要沖動搶購:購房是人生大事,誰也不會感情用事地去搶購。當購房現場出現搶購現象時,購房者尤其要冷靜,要以我為中心,不要輕信搶購,多坐一會兒,看個究竟。
8、不怕欠人情:有時我們會因為銷售人員不倦的熱情服務覺得欠了人情,而在談判中不斷讓步。其實顧客永遠是上帝,要確立心理上的優勢,不怕欠人情。
二、購房者如何掌握談判技巧
1、沒有得到某個交換條件,永遠不要輕易讓步
這就是說不要輕易讓步,或者未經充分討論就讓步。太容易得到的讓步對任何人而言絕不會像努力奮斗得來的讓步一樣令人有滿足感和成就感。
3、如果對方聲稱由于某個原則使某個問題是不能妥協時,不要輕易相信他的話。比如,許多銷售人員在聽到購房者要求變更其單方填好的合同條款時,往往聲稱,其沒有權利改變合同內容,因為合同條款是其公司研究后決定的,如果條款需要更改,需要開董事會研究等等。
如開發商對客戶王女士說,公司規定對所有采用組合貸款付款的客房,最多給予九五折的價格優惠,但王女士鍥而不舍,終于取得九二折優惠,比一次性付款優惠還更多。再如,張先生認為,開發商事先訂好的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太低,要求定為日萬分之四,銷售小姐堅持說合同內容無法更改,除非董事會研究。張先生始終堅持萬分之四,并表示萬分之二根本不具備懲罰作用,罰息還不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高,而合同其他條款基本達成了一致,在張先生表示遺憾并準備離開時,開發商終止做出讓步,并違約標準改為日萬分之四。
4、一次不能讓步過大
如果買方一次就做大筆金額的讓步,會因此引起賣方對價格的堅持。所以,買方在讓步時必須步步為營。一次只做少許讓步的話,結果也較有利。
三、明白銷售人員常用的銷售策略
1、采用說不知道的策略
營銷人員在遇到有備而來的購房者時常用此法。在談判過程中面對比較棘手或想正面回避的問題,常以不知道、不太懂、不了解等來加以回避,使對方的問題沒法深入下去,同時以一種低調來減少對手的防御。
2、以合理化的理由拒絕降價
在買賣未成交前,如果買主要求降價或提出其他額外優惠條件時,對方常會苦著臉舉出一大堆不能降價的理由,這些理由聽起來都很合理。其實有的時候,這是賣方利用買主對產品知識的缺乏而運用的策略。也就是說,表面上看起來已經是底價了,而事實上,賣主心中還有另外一個價,只要你能攻破前面的價格,則往往會有一段不菲的差價或優惠。
3、議向書策略
談判中銷售人員可能和你簽訂購房意向書協議,告之購房者交同千元訂金,為預購人保留房屋,價格再進行商議。一旦購房人將訂金交付,往往會陷入被動地位。此部分內容本書已在第二章講述。
4、面子策略
中國人最講究個面子,所謂士可殺不可辱。在購房談判中,營銷人員會努力迎合顧客的心理,對顧客一知半解的房地產知識予以稱贊,于是顧客在虛榮心的極大滿足中時常會忽略對房屋的一些重要細節和問題的考察而簽下日后有可能后悔的合同。
5、假購策略。
法律分析: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履行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有權通過談判解決爭議。談判解決爭議是一種有效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并且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關系。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通過談判達成一致協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約定的內容約定不同的條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因合同糾紛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人民法院辦理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合同約定,確認合同的效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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