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宅基地拆遷補償,劃撥土地和宅基地拆遷有什么區別,劃撥土地和宅基地拆遷在拆遷補償、土地使用權和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首先,關于拆遷補償方面,劃撥土地和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標準不同。對于劃撥土地,由于其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因此拆遷補償中
劃撥土地和宅基地拆遷在拆遷補償、土地使用權和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首先,關于拆遷補償方面,劃撥土地和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標準不同。對于劃撥土地,由于其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因此拆遷補償中通常不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主要是補償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而對于宅基地,由于其使用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拆遷補償中可能包含土地使用權補償以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可能因地區和項目而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參考當地的拆遷政策和法規。
其次,在土地使用權方面,劃撥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性質和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宅基地使用權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其取得和使用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但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最后,在取得方式方面,劃撥土地和宅基地的取得方式也不同。劃撥土地是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依法批準取得的,而宅基地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宅基地的取得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包括申請、現場勘查、填申請表、村委會審查、審核上報、審批、放樣和驗收發證等步驟。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和宅基地拆遷在拆遷補償、土地使用權和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操作,以確保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土地與宅基地區別如下:
1、土地的所有制不同。國有土地歸全體國民所有,歸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全體人民所有,不區分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由國務院代行所有權,并由各地人民政府具體行使。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歸同在一個村委會管轄下的全體村民所有,由村委會代行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為全體公民,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成員,宅基地的流轉只能在本村集體內部,不得流轉給其他村集體的農村居民以及城鎮居民;
3、土地使用期限不同。國有土地除了劃撥土地,一般都有明確的最高出讓年限限制,期限最長的住宅是70年;宅基地一般沒有明確的使用期限限制,可以世代相傳;
4、土地出讓方式不同。國有土地有劃撥、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多種出讓方式,除無償劃撥方式外,均需要交納國有土地出讓金。宅基地一般是繼承相傳的,也有向村集體新申請的,基本上都無償使用。
一、分戶后還能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子女是否分戶跟繼承宅基地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分不分戶子女都有繼承權。
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產的,即使子女已經分戶,只要在繼承人范圍內,那么都可以繼承。但是如果只有宅基地,那么子女就不能繼承。因為宅基地一般歸村集體或者國家所有,不歸個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
兩者雖同屬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所設定的用益物權,但兩者之間仍有不同:
1、內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是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集體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2、存續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期限限制,承包期屆滿未繼續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
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屬物。經法定審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屬物。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權利人還有權種植樹木。權利人有權處分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我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農村居民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得自由處分。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是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將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設廠房、旅店、酒店等。
二、修建小產權房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小產權房屋買賣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指的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也稱之為鄉產權房。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哺乳期女方沒工作離婚的情形,其孩子仍是歸女方所有,其男方應當給予相應的費用用于撫養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拆遷劃撥的宅基地是什么性質的
農村拆遷屬于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通過流轉交易的改革目前處于探討階段。二是由于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后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上述即為宅基地上的拆遷安置房的內容,謝謝采納!
二、宅基地是什么性質的房子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有人給出了這樣一個評價:宅基地房是有局限的大產權房。因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雖然宅基地房具有完整權能,但是為了保護本村集體村民的福利,還是不能與城市居民或是外村人進行買賣流轉。但是農村宅基地房抵押貸款試點的推行,說明國家正在探索如何讓宅基地房真正越來越有價值,為百姓增加收益尋找途徑。
宅基地建的房子和大產權房以及小產權房有什么區別?
以前大家不明白大產權房和小產權房的區別,現在明白了,小產權房比起大產權房不能抵押貸款、很難拿到拆遷補償、不受法律保護等等,問題很多,唯一的好處是便宜。隨著國家對農業的重視,各種農村產權紅利政策的出臺,人們的目光逐漸聚焦于村里的宅基地房,有位朋友就通過后臺咨詢“大產權房、小產權房,那我的宅基地房算哪個?”
大家都知道在城里買的普通商品房,“五證”齊全,除了70年產權之外,房子任主人隨意“處置”。但是一直聽說會越來越值錢的宅基地房,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能像城里的房子那樣隨意的賣給別人的,只允許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流轉,并且還有標準面積的限制,抵押貸款也是只有個別試點才有。
說到這里,百姓就會問“這樣的話,宅基地房就算小產權房了?”
在這里給大家解釋一下,雖然都是建在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和小產權房是有本質區別的。需要明確的是,宅基地房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小產權房實際上算是違法建筑,不受法律的保護。外村人或是城里人在村集體買的宅基地房或是小產權房在法律上都是無效。另外村民自己的宅基地房都有宅基證,但是小產權房是沒有的,小產權房只有建造房子的第三方頒發的某種非正式意義的權屬證明。
小產權房的出現一方面跟城市房價太高有關,另一方面也跟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相關法律不明確有關。隨著城鎮化發展,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辦法與城鄉土地市場出現不匹配,比如農村有些地方閑置的房子逐漸增多,形成房屋資產“浪費”,有些地方人多地少,宅基地審批難。這些不匹配導致農民的房屋財產權利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今年國家出臺《農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正是根據現實需要,為盤活農村沉睡的資產給出的政策支持。
法律分析: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劃撥地是指國家對某些主要涉及國防、公益等用地單位給予土地的一種方式,它與出讓地主要區別在于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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