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合同無效訴狀,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行政訴訟失效嗎,協議無效的認定標準,一、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行政訴訟失效嗎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行政訴訟不一定失效,也可以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據進行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
一、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行政訴訟失效嗎
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行政訴訟不一定失效,也可以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據進行訴訟。
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認定標準
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認定標準是: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2.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被拆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未經權利人追認的無效。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等。
三、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后該怎么補償?
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后,應當按以下標準來進行補償: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持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定可回搬安置,但拆遷人又無法提供房源的,可參照回搬地區的同類房屋,判決貨幣安置。
一、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行政訴訟失效嗎
不一定,也可以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據進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哪些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2、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被拆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未經權利人追認的無效。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況外,其他依法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
一、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屬行政訴訟1、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是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三)其他行政協議。二、環境問題屬于行政訴訟嗎1、環境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并裁決環境行政爭議案件的司法執法活動;2、環境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平等主體之間有關環境權利義務的爭議,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活動;3、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證實環境犯罪,追究環境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活動。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行政訴訟的規定,因拆遷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的是屬于行政糾紛,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是行政行為,如果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異議,其訴訟種類屬于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 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 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 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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