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北鎮(zhèn)拆遷補償,丹陽市農民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依法征收(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guī)定足額補償。涉及國有土地需補償安置的,參照集體土地執(zhí)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
依法征收(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guī)定足額補償。涉及國有土地需補償安置的,參照集體土地執(zhí)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
(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該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用)精養(yǎng)魚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征收(用)一般魚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三)征收(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四)征收(用)其它農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
(六)征收(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低于每畝1400元的,按1400元計算;在冊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1800~2000元。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計算,每一個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000元。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按以下公式計算(四舍五入取整):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被征收(用)的農用地數(shù)量÷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shù)量。征收(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不安置人員。
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確定(具體標準見附表
一、二)。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經濟林木,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突擊搶栽的,不予補償。特種經濟作物補償由用地雙方協(xié)商解決。
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征收(用)地單位在將征地方案報至批準機關前,將所有征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款專戶,確保征地補償款能及時足額兌現(xiàn)。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市國土部門應當將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實行組(村)有鎮(zhèn)管、封閉運作,該項資金必須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yè),也可用于補貼村民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資金,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征收(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guī)定足額補償。涉及國有土地需補償安置的,參照集體土地執(zhí)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
(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該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用)精養(yǎng)魚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征收(用)一般魚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三)征收(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四)征收(用)其它農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
(六)征收(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低于每畝1400元的,按1400元計算;在冊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1800~2000元。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計算,每一個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000元。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按以下公式計算(四舍五入取整):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被征收(用)的農用地數(shù)量÷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shù)量。征收(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不安置人員。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確定(具體標準見附表
一、二)。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經濟林木,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突擊搶栽的,不予補償。特種經濟作物補償由用地雙方協(xié)商解決。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征收(用)地單位在將征地方案報至批準機關前,將所有征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款專戶,確保征地補償款能及時足額兌現(xiàn)。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市國土部門應當將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管理,實行組(村)有鎮(zhèn)管、封閉運作,該項資金必須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yè),也可用于補貼村民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資金,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征收(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guī)定足額補償。涉及國有土地需補償安置的,參照集體土地執(zhí)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
(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該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用)精養(yǎng)魚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征收(用)一般魚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三)征收(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四)征收(用)其它農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
(六)征收(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低于每畝1400元的,按1400元計算;在冊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1800~2000元。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計算,每一個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000元。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按以下公式計算(四舍五入取整):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被征收(用)的農用地數(shù)量÷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shù)量。征收(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不安置人員。
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確定(具體標準見附表
一、二)。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經濟林木,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突擊搶栽的,不予補償。特種經濟作物補償由用地雙方協(xié)商解決。
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征收(用)地單位在將征地方案報至批準機關前,將所有征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款專戶,確保征地補償款能及時足額兌現(xiàn)。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市國土部門應當將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實行組(村)有鎮(zhèn)管、封閉運作,該項資金必須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yè),也可用于補貼村民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資金,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分析:城鎮(zhèn)集聚發(fā)展區(qū)范圍:曲阿街道、云陽街道、丹北鎮(zhèn)北部、界牌鎮(zhèn)。做強中心城鎮(zhèn),輻射帶動鄉(xiāng)村地區(qū)一體化發(fā)展,推動鄉(xiāng)村人口向城鎮(zhèn)集中,積極穩(wěn)妥推進城鎮(zhèn)化進程。鎮(zhèn)村布局應對策略1、基于村莊基礎條件,選取人口相對較大、配套設施相對較好的村莊,建設用地相對集約的村莊,并按照1000米的公共服務半徑校核確定規(guī)劃發(fā)展村莊;2、設施配套體現(xiàn)級差效應,促進集聚集約;3、積極開展村莊用地整理,促進集中集聚建設,注重節(jié)約土地;鄉(xiāng)村休閑發(fā)展區(qū)范圍:訪仙鎮(zhèn)、曲阿街道東部、丹北鎮(zhèn)南部、延陵鎮(zhèn)西部。凸顯生態(tài)、歷史文化特色,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積極發(fā)展旅游業(yè),并與農業(yè)生產相結合。鎮(zhèn)村布局應對策略:1、基于村莊資源條件,如自然山水、歷史文化、特色農業(yè)和手工業(yè),或具有良好發(fā)展前景的村莊,在滿足基本公共服務配置基礎上,重點培育特色村;2、設施配置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礎上,根據(jù)特色類型,配置特色化的公共服務設施;3、挖掘存量建設用地,用于村莊發(fā)展及鄉(xiāng)村旅游設施建設;鄉(xiāng)村田園發(fā)展區(qū)范圍:司徒鎮(zhèn)、陵口鎮(zhèn)、呂城鎮(zhèn)、珥陵鎮(zhèn)、導墅鎮(zhèn)、皇塘鎮(zhèn)、延陵鎮(zhèn)東部發(fā)展目標著重加強完善農村公共服務建設;大力發(fā)展現(xiàn)代農業(yè)園區(qū)、特色農業(yè)、觀光農業(yè)。鎮(zhèn)村布局應對策略:1、基于村莊基礎條件,選取人口相對較多,建設用地相對較大、設施相對較好、交通方便等條件的村莊,并按照500米的公共服務半徑校核確定規(guī)劃發(fā)展村莊;2、完善鄉(xiāng)村地區(qū)設施配套,滿足農民生活、生產各項需求;3、積極開展村莊建設用地整理,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有條件適度新增建設用地,農房更新建設及公共服務設施完善,促進集中集聚發(fā)展;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023年丹陽市計劃進行拆遷的地區(qū)涉及7個村莊,這是根據(jù)丹陽市發(fā)布的最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得出的信息。
這個公告詳細規(guī)定了征拆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旨在確保拆遷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拆遷工作包括前期準備、房屋拆遷、政府供地(通過行政劃撥或掛牌出讓)以及建設階段等多個環(huán)節(jié)。每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以保障被拆遷戶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了國家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應當根據(jù)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在區(qū)域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土地產值等因素確定,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則應當按照其實際價值給予補償。這些法律規(guī)定為丹陽市的征地拆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依據(jù),確保了拆遷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整個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法律規(guī)定,以保護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同時推動城市的有序建設和發(fā)展。
綜上所述,丹陽市在2023年的拆遷工作將覆蓋七個村莊,實施詳細的補償安置方案,并遵循嚴格的流程進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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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峰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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