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飯店拆遷補償方案,杭州蕭山律師咨詢在線解答,法律主觀: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于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布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于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愿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雇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雇傭自愿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愿賣淫者或者不愿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愿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為誘餌,誘使他人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參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愿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即俗稱的“老鴇”、“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是否是組織者,關鍵是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有些被組織的賣淫者,同時又積極參與組織他人賣淫,對此,應按 組織賣淫罪 的共犯處理。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至于行為人組織他人賣淫的目的,在實踐中。多數是為了通過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為了牟利,而是出于別的目的,如有些飯店或賓館等單位為了招攬生意,有些企業組織婦女賣淫以達到推銷生品、兜攬業務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婦女以滿足其精神空虛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爛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丑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 賣淫嫖娼 活動產生、存在并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組織賣淫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為 刑法 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說明 (一)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 數罪并罰 。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三)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四)本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所設立的 罪名 ,改為新刑法所吸納。 (五)關于本罪的量刑,要注意同 強迫賣淫罪 的區別。雖然兩者最高刑都是 死刑 ,且同條規定,但無論主觀惡性和后果情節都是不同的。研究各國刑法,本罪一般處6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最重的為12年以下,中國刑法是特別重的。量刑時注意法條的表達,是從輕往高量刑,不可先從死刑考慮。因為組織三人三次以上即可定“情節特別嚴重”,會導致死刑適用過濫的問題。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對于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而通常按照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來處理。如果數個賣淫者為了賺取更多錢財,結伙賣淫,相互傳遞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為掩護,共同從事賣淫活動的,由于她們都是賣淫者,沒有主從之分,也沒有較為固定的組織策劃者,因此對其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 本罪的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淫的過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觸犯組織賣淫罪的同時,又可能觸犯強迫賣淫罪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規定:“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在組織他人賣淫過程中故意重傷害被組織人,則單獨構成了 故意傷害罪 ,應當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1)犯罪集團是 共同犯罪 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并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 (三)本罪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為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為,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組織多人賣淫的故意;而強迫賣淫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組織賣淫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編輯本段與相似罪名的區別 (一)組織賣淫罪與犯罪集團的區別是什么? 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 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并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 (二)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區別? 區分二者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具有組織性: 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下,這些賣淫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愿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為。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采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于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2、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3、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此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組織賣淫的行為人有引誘、容留賣淫行為的,均應作為組織賣淫的手段之一,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主觀: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 移民 、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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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價服〔2015〕203號。《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通知》。各市、縣(市、區)物價局、司法局: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浙江省定價目錄》(2015版)規定,現就完善我省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大幅縮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范圍。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收費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二、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律師服務的收費標準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服〔2011〕212號)執行。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法律服務,其收費標準為:(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1500-8000元/件。(二)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4.8-6.4%,最低收費1500元;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4-4.8%;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3.2-4%;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2.4-3.2%;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1.6-2.4%;1000萬元以上:0.8-1.6%。擔任二審代理、異地辦案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司法鑒定費等,依照律師服務收費規定執行。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執行。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2015年10月8日。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一、代理刑事案件。偵查階段:1500-8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1500-10000元/件。一審審判階段:2500-25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二、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1000萬元以上:1-2%。三、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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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價服〔2015〕203號。《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通知》。各市、縣(市、區)物價局、司法局: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浙江省定價目錄》(2015版)規定,現就完善我省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大幅縮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范圍。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收費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二、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律師服務的收費標準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服〔2011〕212號)執行。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法律服務,其收費標準為:(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1500-8000元/件。(二)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4.8-6.4%,最低收費1500元;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4-4.8%;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3.2-4%;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2.4-3.2%;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1.6-2.4%;1000萬元以上:0.8-1.6%。擔任二審代理、異地辦案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司法鑒定費等,依照律師服務收費規定執行。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執行。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2015年10月8日。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一、代理刑事案件。偵查階段:1500-8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1500-10000元/件。一審審判階段:2500-25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二、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1000萬元以上:1-2%。三、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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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時收費。(一)適用范圍:全部法律事務。(二)收費標準:100元-2000元/小時。二、計件收費。(一)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二)收費標準:1、刑事案件收費標準。偵查階段:500元-5000元/件。起訴階段:500元-5000元/件。審判階段:1000元-20000元/件。刑事自訴案件代理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按上述標準執行。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收費1000元-5000元/件。3、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收費1000元-5000元/件。三、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適用范圍: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二)收費標準: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計收取律師服務費;標的額收費標準。1萬元(含1萬元)以下1000元以下。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5%。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5%-4%。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4%-3%。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3%-2%。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2%-1%。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1%-0.5%。5000萬元以上部分0.5%。四、上述收費標準,是代理各類訴訟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標準。未代理一審而代理二審的,按照一審標準收費;曾代理一審又代理二審的案件,二審應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代理發回重審或再審的案件,按照一審標準收費。案情復雜疑難或者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包括風險代理案件),收費可高于規定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三倍,五、協商收費。(一)適用范圍: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二)律師提供非訴除法律服務、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和擔任法律顧問等采取協商收費方式,具體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六、代理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風險收費的最高不得超過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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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廳關于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司法局:2018年4月27日,省物價局下發《關于印發 湖北省定價目錄 的通知》(鄂價法規[2018]46號),沒有將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納入定價項目。省司法廳經征求省物價局意見,確認我省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為維護我省法律服務收費放開后的正常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全面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同委托人協商確定。二、各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價格合理的服務,嚴禁惡意低價、串通漲價、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紀律的,司法行政機關和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權,依法依規查處,切實維護我省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適用《關于印發公證等專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價工服[2016]57號)。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適用《關于印發 湖北省定價目錄 的通知》(鄂價法規[2018]46號)。五、《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由發文機關另行依法辦理。湖北省司法廳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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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黑價聯〔2016〕23號。各市(地)、縣(市)物價局、司法局,省墾區、森工物價局、司法局:為維護基層法律服務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基層法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黑價聯〔2016〕22號)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下列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一)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的代理人;(二)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標準。(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200—1000元;(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標的額10萬元及以下的,按標的額3%收費;2.標的額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按2%收費;3.標的額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按1%收費;4.標的額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按0.5%收費;5.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按0.2%收費。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以上標的額比例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每件法律服務費最低收費額500元,最高收費額不得超過8萬元。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四、代理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基層法律服務所可與委托人單獨簽訂委托服務協議,共同明確疑難、復雜法律事務的項目和內容,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 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的通知》(黑價聯〔2013〕1號)中有關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及標準同時廢止。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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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關于全面放開我市律師法律服務收費的通知。各區司法局、區律師協會(聯席會)、各律師事務所: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自2019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實行市場調節價。這是我市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優化律師執業環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維護我市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放開后的正常秩序,確保“放而不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師法律服務收費全面實行市場調節價。二、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放開后,各律師事務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為委托人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嚴禁串通漲價、惡意低價以及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聯席會)要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違反統一收取律師法律服務費和辦案差旅費規定的、不開具律師法律服務收費合法票據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或辦案差旅費有效憑證等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紀律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根據各自職權,依法依規查處,切實維護首都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四、《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京發改規[2016]10號)的廢止將由發文機關另行依法辦理。特此通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201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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