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的實效性,選擇性執法違建拆除 濫用職權,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時候,違法建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城管執法違建沒發任何整改通知就直接拆除是違法執行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訴控告執法部門的。對于違章建筑物,執法部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時候,違法建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城管執法違建沒發任何整改通知就直接拆除是違法執行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訴控告執法部門的。
對于違章建筑物,執法部門應該提前15個工作日出整改或拆違通知書給當事人,若當事人不配合工作的,他們是有權強拆的,但是,在沒有任何通知書,就直接拆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可以把他們拆時的視頻,被損壞的物品多少,程度,及相關證據,去控告。
所謂區別對待也就是常說的選擇性執法,選擇性執法,是指享有行政管理職能、權限的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時間、方式、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區別對待的一種行政執法行為。選擇性執法的危害有很多,比如選擇性執法妨礙法治進程、選擇性執法違反平等原則等。
所以針對這種區別對待現象,要及時向執法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搜集相關程序違法,或者營私舞弊的證據及時舉報,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一.城管針對個人執法怎么辦:
1.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對城管執法有異議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依法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遇到不公平對待,可以收集證據、錄音、錄像等作為證據,切記不要以暴制暴。
二.選擇性執法是否違法:
1.是否違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選擇性執法,是法制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關于它的定義有褒貶各異的兩種版本:其一是指執法主體對不同的管轄客體,刻意采取區別對待、有違執法公正的問題;其二是指國家根據情勢變化,試圖獲得靈活性和實效性,而在執法上做出的調整。
2.致電該城管部門的紀檢室。現在大部分部門都公開受理投訴舉報電話了,查一下就知道了。
3.通過網絡問政投訴、舉報。包括政府、官媒的綜合投訴舉報平臺。涉及重大違法違規、瀆職等行為的,可以到當地紀委、檢察院部門投訴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拆違建選擇性執法可以向政府部門進行申訴,申訴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處理。所謂區別對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選擇性執法,選擇性執法,是指享有行政管理職能、權限的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時間、方式、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區別對待的一種行政執法行為。選擇性執法作為行政執法的一種特例情形,具有以下幾點基本特征:雖然行政主體在執法時往往要考量依法行政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遵循著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法的規定留有空白處,法律存在滯后性,這時執法者往往會通過自身經驗進行判斷執法,還有就是我國現階段行政法律體系還在逐漸完善中,存在著有的下位法對于執法的具體操作進行了細致的規定,但該項法律規范與其上位法沖突,執法人員或是為避免麻煩或是因自身法治知識有限,選擇直接適用不合理的下位法。這都會出現一個行為同時適用多種不同法律規范的情況。另一方面講,如果政府接到違建舉報或者發現違建首先會派相關人員到違建現場進行勘探,對于這個被舉報的建筑進行調查,如看該建筑是否獲得相關部門審批,或者是否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否在規劃范圍之內建設等相關證件的調查,然后對這個建筑性質做出判定,看這個建筑是否是違章建筑。一系列調查過后,認定該建筑屬于違法建筑后,政府將會向違建人員下發一個處罰決定書,責令違建人員限期拆除,如若違建人員不給予理睬,政府將會采取強制措施。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憲法》第四十一條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法律分析:無權。執法局直接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政府工作部門強制直接拆除違法建筑的權力,即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政府工作部門強制直接拆除違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執行強制拆除而已。也就是說,拆除違法建筑的強制執行主體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門無權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市政府委托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根據《規劃法》,市政府規劃管理部門應負責此項執法權。但為了統一執法,各城市常將該權力委托給行政執法局或城管局,具體取決于政府各部門的職能。
法律分析
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筑。依據《規劃法》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筑的執法部門應該是市政府規劃管理部門。但各個城市為了便于統一執法,往往通過委托的方式將這一執法權交給城市行政執法局或城管局這些部門,具體要看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能。
拓展延伸
執法部門對違建設施的拆除權限:法律界限與實際操作的平衡
執法部門對違建設施的拆除權限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在法律界限與實際操作之間,需要尋求一種平衡。一方面,執法部門必須遵循法律程序,確保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另一方面,實際操作中,拆除違建設施可能面臨一些挑戰,如產權糾紛、社會穩定等。因此,執法部門需要審慎權衡各種因素,并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確保拆除行動的順利進行。同時,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違建的認識和理解,有助于減少違建現象的發生。在法律界限與實際操作的平衡中,執法部門應該積極履行職責,依法拆除違建,維護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結語
執法部門應積極履職,依法拆除違建,維護城市秩序和安全。在法律與實際操作之間,需尋求平衡。確保拆除行為合法、合規,同時應審慎權衡各種因素,并與相關部門協調,解決產權糾紛、社會穩定等問題。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違建的認識和理解,有助于減少違建現象的發生。執法部門的努力將保障城市的發展與居民的權益。
法律依據
《規劃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城管執法不公平可以投訴、復議或者是起訴。對于城市執法部門不公平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可以就具體執法人的行為去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去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舉報,或者向上一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撤銷或者更改其執法行為,對此不服的,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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