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縣拆遷土地補償,檢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是什么,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破壞選舉。法律分析1、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經省級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破壞選舉。
法律分析
1、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這類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拓展延伸
檢察院受理案件的條件和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院受理案件的條件和程序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法規進行的。一般情況下,檢察院受理案件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案件屬于檢察院受理范圍、有明確的事實和證據、有合法的訴訟主體、符合法定時效要求等。程序上,一般包括案件登記、審查立案、偵查取證、起訴、審判等環節。具體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質、地區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受理案件過程中,檢察院會依法行使相關職權,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這樣的條件和程序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結語
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院受理案件需滿足條件,如明確事實和證據、合法訴訟主體等。程序包括登記、審查立案、偵查取證、起訴、審判等環節。檢察院行使職權,確保案件公正、公平、合法。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權益、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分析:立案的前提是必須先受理,但受理不一定立案。(1)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2)受理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系,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利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付什么、反對什么、確認什么等應清楚、明白,不能模棱兩可。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
法律分析:受理舉報和控告的范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檢察院管轄的案件范圍是:1、對于背叛國案、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3、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4、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十四個罪名是什么1、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十四個罪名如下:(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二、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有哪些1、偵查權,偵查權是檢察機關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瀆職侵權犯罪有法定的偵查權力;2、監督權,檢察機關監督法官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是否合法;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受國家專政的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事變更的條件;3、審訴權,審查起訴權是檢察機關對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實、證據、偵查程序進行審查;對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訴。4、抗訴權,抗訴權是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發現違法的,依法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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