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兩年至今未得到補償款,拆遷補償款一直未發放怎么辦,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所以如果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那被拆遷人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履行。
一、房子有產權糾紛拆遷時怎么辦
拆遷房屋有權屬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人應當依法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和拆遷貨幣補償金及住房改善費的提存公證。
房屋在拆遷之前如果遇到產權糾紛的,那么就需要把產權糾紛處理完成了之后才能實施拆遷行為,這可以先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請第三方機構調解,也可以通過收集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一般房屋拆遷的賠償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置換。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協議訂立后可確認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拆遷雙方當事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協議并非一定有效,在一下七種情況下可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的,其所實施的拆遷行為應當被確認為無效。
(2)拆遷人與非被拆遷人訂立的房屋拆遷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5)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
(6)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7)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相互勾結,有意規避有關法律的規定,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拆遷協議無效。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拆遷房屋有權屬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人應當依法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和拆遷貨幣補償金及住房改善費的提存公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如果是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后,對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無異議,但征收部門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要求對方履行補償協議:
(1)如果對方欠款,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劃撥拆遷補償款;
(2)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被征收人可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是作出該房屋征收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2、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或者經復議后對復議的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因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應當為:
1)直接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的,作出該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拆遷補償決定的,作出原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3)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拆遷補償決定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被拆遷人起訴原拆遷補償決定的,作出原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5)房屋拆遷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作出拆遷、補償決定,被拆遷人對該決定不服的,該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被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如果拆遷款未到賬,應及時咨詢當地拆遷辦尋求幫助,若是拆遷辦的過錯導致無法及時收到款項,可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拆遷款未到賬時應咨詢拆遷辦,如有過錯可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未收到拆遷款時應咨詢拆遷辦并維權。
重要信息概括:未收到拆遷款時應及時咨詢拆遷辦并維權。
法律分析
如果沒有到帳,及時咨詢當地拆遷辦尋求幫助,如果是拆遷辦的過錯導致您無法及時收到拆遷款,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相關拓展:財政部為規范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的有關財務處理問題。
拓展延伸
拆遷補償款未到賬引發糾紛,如何解決?
當拆遷補償款未到賬引發糾紛時,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采取適當的措施。首先,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系,了解款項的具體情況和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程序延誤導致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行政復議。如果是因為資金流轉問題,可以與拆遷補償款支付方進行溝通,要求加快款項的到賬進程。同時,建議與律師咨詢,了解法律途徑,如訴訟或仲裁,以維護自身權益。此外,保留相關證據和文件,包括合同、憑證等,以備后續使用。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
結語
拆遷補償款未到賬時,應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系,了解款項情況。如因行政程序延誤可提出申訴或行政復議,如資金流轉問題可與支付方溝通加快到賬進程。同時,咨詢律師,了解法律途徑,如訴訟或仲裁,保留相關證據和文件。冷靜處理,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人,政府征收土地的,要按法律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經濟補償,要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政府征收拆遷房屋的,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拖欠補償款不給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遷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晏清律師也收到很多關于征地拆遷的法律咨詢,其中晏清律師收到比較多的來信是詢問如果已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者房屋被強拆后,征收單位的補償款遲遲不到位,幾年過去……,房價已經上漲到原來簽訂協議時的n倍。那么,是否必須只能按照當時簽訂協議的價格進行補償呢?現在,跟隨晏清律師的腳步,由一個小案例出發,探索問題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2002年4月,陳先生從洛陽市房地產管理局處以購買方式取得爭議房屋。2002年5月,洛陽市房地產管理局給陳先生頒發了洛陽市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8月,洛陽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設及周邊環境整治工程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將陳先生宅院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全部拆除。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指揮部的強拆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洛陽市人民政府應該對陳先生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在賠償過程中,由于洛陽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2002年未依法將爭議房屋性質確定為營業房,導致雙方未能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陳先生未能依法獲得合理補償安置。陳先生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賠償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請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審。
那么,問題來了:經過十多年的拆遷維權之路,陳先生的房屋雖早已被拆除,但是因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屋的價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語,按照原來的房屋補償標準對陳先生進行補償,是否有失公允呢?
律師解析: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認為,陳先生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4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補償,其中既有拆遷單位未履行補償安置責任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未依法行政的原因。在房屋價格明顯上漲且被拆遷人未及時獲得合理補償安置的前提下,如僅向陳先生支付按1997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確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款,對陳先生明顯有失公平。陳先生配合拆遷工作,服從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其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損失。陳先生有權要求根據拆遷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張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要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裁判結果:最高院最終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拆遷兩年至今未得到補償款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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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款兩年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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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公告發布兩年多沒有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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