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閑置土地拆遷補償方案,行政處罰中撤案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行政處罰中撤案處理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且原告同意撤訴的,由法院裁定。撤案條件包括行為輕微
行政處罰中撤案處理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且原告同意撤訴的,由法院裁定。撤案條件包括行為輕微、過追訴時效、特赦、未告訴或撤回告訴、嫌疑人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需滿足行為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條件。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判決前申請撤訴一般會被準許。
法律分析
一、行政處罰中撤案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行政處罰中撤案處理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對行政處罰撤案的條件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案件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滿足什么條件?
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其實也就是撤銷具體的行政行為,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行政行為違法;
2、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一般情況下,一經撤銷,自始無效;特殊情況下,自撤銷或確認違法之日起失效。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條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等相關的決定,當事人如果對此不服的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這樣的一種方式來處理,當然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如果行政相對人因為自己的原因申請撤訴的話,那么一般情況之下是由人民法院準許。
結語
撤案處理在行政處罰中具備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撤案的條件。原告在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裁定前申請撤訴,并經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且原告同意撤訴時,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進行裁定。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如情節輕微、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特赦令免除刑罰等,也可撤銷案件或終止審理。撤銷案件需經公安機關上級領導審查批準,并制作相應的撤銷案件決定書或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需滿足行政行為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條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撤銷后,一般情況下自始無效,特殊情況下自撤銷或確認違法之日起失效。
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20修訂):第一條 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20修訂):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20修訂):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撤銷依據: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法律分析:被處罰人認為行政處罰錯誤,應當撤銷行政處罰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你所述,如送達處罰決定書已達七個多月,除非有證據證明有特殊情況妨礙當事人行使復議訴訟權利,否則已超過時效,不受理復議訴訟了。
理論上,行政機關自己發現其行政行為不當的,可自行撤銷,實踐中這種情形很少發生。
綜上,如無意外事件妨礙你復議訴訟,則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很難被撤銷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結束時,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決定:
(一)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能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復議事項成立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立案之后撤案就是案件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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