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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相對性,不能隨意單方面更改。拆遷協議的法律特征: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3、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托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采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后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后,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
首先,商業拆遷是無權強拆的,只能協商協商再協商,尤其是大部分住戶都不同意的情況下,強拆一般是不被允許的,但要防備拆遷方搗鬼。必須堅持一點,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拆遷必須要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怎么理解呢,簡單的說,就是拆遷以后,被拆遷人不論是置換產權也好,還是貨幣補償也好,必須要比拆遷以前更好,而不能是更差,達不到這個標準的,就是侵犯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利,就堅決不簽協議?! ÷犠C會很重要, 在聽證會上,要尋找拆遷方的法律漏洞,從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是否都完善 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不得代替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等方面對拆遷行為的不合法進行了環環入口的剖析。一共有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必須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這是你的權利!也是阻擊非法拆遷的合法手段 五項文件為:(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準立項。(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準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胤秸坏眠`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灰詾椴疬w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F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依靠物權法,堅決要求合理公正的補償 依據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薄5谒氖l“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個人的房屋…,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梢?,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因其對所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遷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可見,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因其對所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遷的補償。事實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協商補償、訂立補償安置協議的過程中,承租人也沒有權利參與到其中來。這樣一來,一旦面臨拆遷,作為承租人的企業想獲取補償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在現實生活中,因歷史上的改制原因,國有企業改制不徹底、集體企業轉型不成功,企業產權、廠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權屬混亂不清等情況,導致企業以承租人的身份從事生產經營的情況非常之多。一、承租企業在拆遷前的準備許多被拆遷企業、承租企業在面臨拆遷的時候,往往抱有一種“等”、“耗”、“拖”的態度。他們認為,只要我能拖得住撐得久,動遷組終會因為拆遷進度的壓力而接受被拆遷人提出的補償條件。事實上,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規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濟手段?!斗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確立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的兩種救濟手段,面臨被拆遷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況,拆遷人有權依照法律程度申請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拆遷關系人意圖想通過“拖”的方式而阻止拆遷人的拆遷,這是不現實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遷案例中確實存在因時間拖得過久,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較高補償的情況,但我們不能把給予較高補償的原因簡單歸于“等”、“耗”、“拖”。拆遷是一種依法而為之的法律行為,哪些項目應當補償、哪些情形應當照顧、基于何種標準補償,都是經由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規范的,所有的拆遷補償都是納入到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遷人自主決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遷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補償款的安置上,而忽視了補償款分割的法律風險化解。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在補償款談妥之前,被拆遷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線,共進共退,以圖爭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補償款落實之后,被拆遷人、承租人以及拆遷關系人會因為之前的權屬約定不明而再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為其進行動遷款的分割,拆遷之事本已麻煩甚多,再加上動遷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現親朋關系破裂、子女關系緊張的情況。而這一切,其實都可以通過拆遷前的準備,通過約定各方權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遷后的法律風險給化解掉。但很多拆遷人、拆遷關系人并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而徒增許多煩惱和糾紛。承租企業在拆遷前可以做的準備工作有:(1)深度審查拆遷中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因拆遷而發生關系的各方主體與住宅房屋拆遷相比,非住宅房屋拆遷(企業拆遷)因為土地、房屋的權屬關系復雜,在拆遷過程中會有更多的拆遷關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自有產權辦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拆遷人就是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拆遷關系主體就是拆遷人、被拆遷人。有些房屋是租賃辦公用房,拆遷關系主體則有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有企業拆遷以及國有改制不徹底的企業拆遷,因原有權屬不明,甚至土地轉讓合同無效等各種在法律規范之外的事實出現,使得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不清楚,拆遷獲得補償款后往往更容易發生糾紛。由此,上海偉聚律師事務所律師提示:對于產權歸屬不明確的企業,在拆遷實施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這段時間內,建議咨詢或者聘請律師介入,以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遷各方的權利、動遷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權利的約定,以有效化解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2)積極準備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關系證明、現有設備清單、勞動合同的備案核查、裝修裝潢費用支出等相關材料證明有很多當事人并沒有預估到相關材料證明是件很復雜的事情,臨到限期,匆匆估算企業內的設備數目,對因拆遷而引起的設備遷移費、哪些設備遷移動是損害設備價值的沒有進行精細的清點核查,而使被拆遷企業、承租企業在安置補償時相當被動。常言道,破家值萬貫,對企業資產設備的核查應當是一個細致、認真的工作,應當提前介入,為后來的評估做好準備。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關系證明主要有房產證、土地證或者租賃合同、土地轉讓合同等文件;現有設備清單指企業運營過程中實際使用的設備價格、規格、數量、使用年限、有無抵押等情況的清單。勞動合同的備案核查是指企業與本企業實際用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以證明本企業內共有多少在職員工,勞動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實勞動情形的,建議應盡快補充勞動合同,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另外,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工資單等實際證明企業員工報酬情況的材料證明也應一并整理并列清單。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08】243號(二) 2010-01-27 17:10
關于房地產案件和《物權法》適用中若干問題的處理
會議認為,《物權法》作為我國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對于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和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全省各級人民法院都要認真學習《物權法》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加強《物權法》適用的研究,及時調整審判思路,將《物權法》的各項規定落實到審判工作中去。正確審理好房地產案件不僅關系到房地產市場秩序,同時也關系到社會穩定。在當前房地產市場受到金融危機影響的情況下,審理房地產案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以裁判手段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和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會議對房地產案件處理中的有關問題達成一些傾向性意見。
(一)關于房地產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物權法的重要精神,實踐中要謹慎正確地認定房地產合同的效力,防止出現阻礙合法交易的后果。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來認定合同效力,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如果違反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將導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二是只要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近幾年頒布的幾個司法解釋的精神,強制性規定包括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管理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并否認該行為在民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范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否定其在民法上的效力,因此,只要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的,才應當認定房地產合同無效;三是根據《物權法》關于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相區分的原則,根據該原則,房地產合同效力的認定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而房地產的物權變動則受物權法的規制,房地產合同的效力不受房地產變動要件的影響。
(二)關于房地產合同中違約金制度的適用問題。房地產合同中適用違約金的情形比較多,但審判實踐中對于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判斷標準以及如何調整等問題認識不一?!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等規定已經確定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雙重性質,但以賠償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嚴厲懲罰違約方。由于支付違約金是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對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進行調整,對于當事人未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援引合同法的規定干預合同的明確約定;關于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問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主張的方式不宜苛刻要求,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主張,均可視為當事人提出申請;關于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問題,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三)關于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村民私有房屋和“小產權房”的效力問題。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一項用益物權,與物權人特定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聯系。對于建立于集體所有土地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買賣問題,我國法律包括物權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應當適用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進行裁判。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2款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在《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中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法律也明確規定禁止農村宅基地隨意轉讓和抵押,可見,國家現行政策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或者地上建筑物,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按照《2005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意見,據此認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簽訂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不支持城鎮居民要求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訴訟請求。
對于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居民宅基地和住宅的,應當如何處理,法律未明確規定。由于農村宅基地具有極強的福利和保障性質,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的,由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當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否則將會擾亂現行的集體土地管理秩序和農村經濟管理體制,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村民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原則上也應當確認為無效。
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發的“小產權房”的買賣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房地產管理法規的規定,我國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未辦理國家征收手續轉為國有土地之前,禁止進入房地產市場,由此,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小產權房”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買賣“小產權房”合同實質上變相買賣農村宅基地,也不可能辦理物權變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四)關于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否受理的問題。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應當結合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斷。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是房改房的買賣問題,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在于是否適用房改政策或者如何適用房改政策,則不屬于民事權益之爭,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五)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物權變動手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在商品房買賣中,如果出賣人已經將商品房實際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亦實現了對商品房的占有,此時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六)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和效力問題。傳統審判實踐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被視為一種準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具有物權效力的表象,對于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賣租賃房屋的,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承租人的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段餀喾ā穼嵤┖?,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沒有被規定為一種物權,而是一種債權,也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出租人違反優先購買權的規定而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承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宜確認為無效。對于承租人的權利可以通過“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加以保護;對于出租人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沒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承擔合同法上的責任。
(七)關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的適用問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條件,該條件是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登記問題上作出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規范,而非針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性規范和強制性規定,因此,依據《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對不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宜確認無效;對于簽訂合同時轉讓方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起訴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或者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對于轉讓方是否已經交納或全部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則屬于土地管理部門與轉讓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八)關于《物權法》規定的異議登記和登記機構賠償訴訟應否受理的問題。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仍是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將異議登記和登記機構賠償引起的訴訟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九)關于征收案件的受理問題。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因征收行為引起的糾紛如何受理的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一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書面征地補償合同或者拆遷補償合同,合同中對支付征地補償或者拆遷補償的數額有明確約定,被征收個人或者被拆遷人請求征收人或者拆遷人履行補償合同的,此種情形下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但如果補償合同一方的主體是政府的,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二是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補償合同,被征收人或者被拆遷人請求征收人或者拆遷人支付補償費用,或者增加補償數額,或者請求安排社會保障費用的,此種情形下,被征收人或者被拆遷人與征收人或者拆遷人之間沒有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十)關于業主撤銷權的行使問題?!段餀喾ā返谄呤藯l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蔽餀喾ㄒ环矫嬉幎宋飿I小區管理的基本形式,明確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同時又設計了業主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的訴訟制度。人民法院受理業主撤銷權糾紛,應當審查業主的身份,將行使撤銷權的業主應當限定在住宅小區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其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行使業主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業主的申請僅僅作出是否撤銷的裁判,不應涉及其他問題。
七、其他問題
(一)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問題。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特別是債法中的“帝王規則”,對于民事審判實踐具有統率作用。民法通則從基本法的角度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以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者合同規定的義務。誠實信用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當前,一些民事主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守合同、不重信用、見利忘義的情況還比較多,特別是在債權債務領域,信用低下,欠債不還,把經營風險轉嫁給國家或者他人;有的違約方惡意主張合同無效,損害守約方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以裁判手段制裁不守信用一方,保護誠實守信一方。對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約定義務,違背誠信原則反而主張合同無效的,要認真分析其是否屬于惡意抗辯,不能草率支持。裁判結果不能讓失信者在經濟上占任何便宜。在具體案件中,如果適用某一條款的結果可能會使不守信用者獲取不正當利益,就應考慮所適用法律的價值取向,是否存在兩種解釋,或采用體系解釋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做有利于誠實守信方的解釋,保護其合法利益。
(二)關于正確處理法律與國家政策的關系問題。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因此,我們審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國家政策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國家政策進行裁判,而不能根據法官個人理解自由裁量。
(三)關于法律規定的“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解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但法律未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給予明確的界定,導致審判實踐中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解經常出現分歧。對此,實踐中要正確理解和把握法律關于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的立法精神,根據民事主體民事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準確判斷民事行為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把某些國有企業的利益、銀行的利益、某些國家機關的利益簡單地等同于國家利益,也不能把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片面理解為集體利益、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本意主要是指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四)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適用中的有關問題。一是關于當事人舉證責任與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關系問題。在以當事人主義為基本機理的現代民事訴訟制度中,奉行“誰主張,誰舉證”,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是證據提出的基本前提和規則,但這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要弱化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責,特別在目前當事人舉證能力仍比較薄弱的現實情況下,人民法院更要正確、全面理解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的有關規定,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的關系,依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行使調查取證收集證據的職權,盡可能使裁判結果實現公平、公正的法律目的和社會效果。二是關于證據失權的問題。證據失權事關當事人根本訴訟利益。最高人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就證據失權問題作出規定的本意就是約束那些有條件、有能力但卻不誠信舉證的當事人,而決不能把這一規定變成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尤其是坑害弱勢群體的工具。針對目前人民群眾證據意識還不高,舉證能力還不強的客觀現實,我們要從《證據規定》的相關條文中整體把握證據失權問題。考慮到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證據規定》第三十六條對延期舉證問題進行了規定,同時對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而不審理該證據有可能導致明顯不公的,證據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又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的證據,可以視為新證據。對這一類證據,應排除《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人民法院應根據《證據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舉證。此外,《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和四十四條對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進行了解釋,《證據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等還對人民法院的舉證指導以及特殊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作了規定。因此,我們要對證據失權問題結合證據規定的有關條文進行全面理解和把握,提高整體適用、正確適用《證據規定》的意識和水平,切不可絕對理解和機械適用。
(五)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倍逗贤ā范僖皇粭l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司法解釋與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利息不同的規定,反映了我國在民間借貸立法政策上的變化。按照高位階法優于低位階法、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規則,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涉及利息支付問題的,應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即自然人之間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利息支付標準的,從其約定,但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自然人之間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支付標準的,不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出借人預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計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出借人借款的,應當允許,借款利息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
那就要看您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了?如果您是出租方的話,您最好在合同中約定:如遇拆遷,承租人要無條件搬出,除退還剩余房租外,不給予任何補償。如果您是承租方的話,您最好在合同中詳細的約定一下拆遷時的補償款分配方式。例如:您在出租房內經營或者重新裝修,那么您就要針對停產停業補償以及裝修費補償這一塊與出租人事先協商,并在合同上明確,以免在拆遷的時候您什么補償都得不到。
財產權,可以獲得賠償金。如果合同沒有違約免責的約定,租期未滿叫人般走,造成了你財產的損失,你可以索要賠償金。 如若不能就拒絕,因為在租期之內,這店面的使用權是屬于你的
宅基地沒有補償,房屋可以要求補償。
找那種辦案經驗比較豐富的,辦過很多案件的律師。附:拆遷案:李先生系河南省蘭考縣市皓村村民,在該村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為實施市皓新型社區建設項目,蘭考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成立市皓村城中村改造指揮部,李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圍。為了拆遷,征收方認定房屋為違建。最終在陳海峰律師的激烈辯護,以及李先生的不懈努力下。維護了李先生的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惴匠赓Y建造并交付給甲方使用,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現甲方不支付租金明顯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p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合同未到期租金,而且甲方明知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如果甲方拒付租金,你可以訴訟解決。
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貨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也叫票據上的第二次權利。作為一種債權,票據權利由兩個請求權組成,當第一次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可行使第二次請求權以資補救。這種制度體現樂票據法側重保護權利人以促進票據流通的宗旨。代位求償是民事法律關系上的概念,指債權人對于其債務人到期債務,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債務人又對另一人的到期債務享受債權時,則原債權人有權代替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1)代位求償 1.代位求償的含義 代位求償: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后,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在保險實務中,代位求償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兩種形式。 堅持該原則的目的在于:維護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得到雙重賠償(既從保險人得到賠償,又從第三者得到賠償),又有利于被保險人迅速得到保險賠償;有利于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關責任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代位求償的條件 (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應由第三者承擔責任。 (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這既是保險人賠償的條件,也是代位的條件。 (4)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若保險人向第三者實際取得的賠償金額大于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則保險人必須將超過部分的金額退給被保險人。這是代位求償的權限。 3.代位求償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只適用于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按照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只能得到補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而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存在保險金的給付,而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 另外,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案例: http://www.zjfinance.com/new_view.asp?id=578 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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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拆遷補償權利被保護案例,拆遷補償權利被保護案例分析
投稿: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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