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分戶是誰給分戶,農村宅基地分戶是由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操作的。具體分析如下: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戶口登記機關負責設立戶口登記簿,并對戶口進行登記和管理。在農村地區,以合作社為單位會發放戶口簿,這就是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分戶是由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操作的。
具體分析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戶口登記機關負責設立戶口登記簿,并對戶口進行登記和管理。在農村地區,以合作社為單位會發放戶口簿,這就是宅基地分戶的具體操作主體。
二、關于分戶后戶主的確定,如果分戶后只有一個成員,那么該成員就是戶主。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那么戶主由家庭成員中的成年人協商確定。這體現了戶主選擇的靈活性和家庭成員間的自主性。
三、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分戶并不等同于宅基地確權。宅基地確權是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過程,可以由戶主簽字,也可以由戶主委托家庭成員代表簽字。而宅基地分戶則是在戶口層面上對家庭成員進行劃分,確定各個成員的戶口歸屬。
總結來說,農村宅基地分戶是由戶口登記機關負責的,具體操作可能因地區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如有相關需求或疑問,建議咨詢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信息。
從正常情況來看,一戶變成兩戶或多戶后,確實可申請新的宅基地了,但有些家庭是存在特殊情況的。雖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從現實情況來看,由于建新未拆舊等多種原因,很多家庭都存在“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標準等問題。
眾所周知,目前各地在加緊進行宅基地確權工作,對于宅基地面積超標準這種情況該如何確權,國家也是給出了指導意見。國家印發的《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宅基地面積超標準的會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中注明,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由上可知,對于超占宅基地面積的情況在分戶時會作出處理的。
因為分家的時候,往往會進行分家析產,對于共同擁有的房屋等財產進行分配,如果原有宅基地面積夠住了,滿足分戶需要,那分戶后自然就不能再申請新宅基地了。所以,分戶后不一定能申請新宅基地。
一、以下情況不能獲批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從多地的宅基地政策來看,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申請宅基地:
①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②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③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流程
1、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寫《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2、初審。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用地戶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在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布無意見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加注意見、簽名蓋章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由國土所受理)。
3、審核。根據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一次到現場,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等。確認符合要求的,鄉(鎮)國土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縣(市)國土資源局。
沒有分戶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如下: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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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宅基地分戶是誰給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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