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可以分戶批地基?,一、可以申請審批,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4、已具
一、可以申請審批,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下列情況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1、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5、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7、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因為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所以,宅基地實際上并不能夠對城鎮戶口的這些市民私自進行銷售的,哪怕是村委會也不可以,村委會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中的管理者。農村的集體土地都是由村委會負責分配,通過集體土地獲得的這些財產收入也是屬于村集體經濟成員共有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152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一、可以申請審批,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下列情況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1、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5、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7、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因為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所以,宅基地實際上并不能夠對城鎮戶口的這些市民私自進行銷售的,哪怕是村委會也不可以,村委會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中的管理者。農村的集體土地都是由村委會負責分配,通過集體土地獲得的這些財產收入也是屬于村集體經濟成員共有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152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農村戶口分戶后可以申請宅基地。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可以申請宅基地。雖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從現實情況來看,由于建新未拆舊等多種原因,很多家庭都存在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標準等問題。
對于宅基地面積超標準的會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中注明,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由上可知, 對于超占宅基地面積的情況在分戶時會作出處理的。因為分家的時候,往往會進行分家析產,對于共同擁有的房屋等財產進行分配,如果原有宅基地面積夠住了,滿足分戶需要,那分戶后自然就不能再申請新宅基地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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