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權并不直接消滅,但可能需要進行變更登記。下面結合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詳細分析。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遺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按
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權并不直接消滅,但可能需要進行變更登記。下面結合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詳細分析。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遺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權雖然可以繼承,但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限制,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因此,如果繼承人已經擁有宅基地,可能無法直接繼承另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在轉讓或者消滅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因此,在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或相關權利人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辦理變更登記時,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提供必要的申請材料,如死亡證明、繼承關系證明、宅基地使用權證等。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使用權消滅。此時,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在處理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后的相關事宜時,應尊重當地農村習俗和村民意愿,并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確保合法合規。
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方式轉移給合法繼承人,并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應關注特殊情況下的處理規定,確保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于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一、拆遷村民還能申請宅基地嗎
宅基地的配置必須遵守一戶一宅的基本原則。搬遷后脫離了原農村集體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就被收回了,在新的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則可以依照地方要求重新申請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比如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批準。現在已經搬遷到乙村,應該屬于乙村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條件。例如,《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的內容就規定: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二、在村委安排的宅基地蓋房算違建嗎
在村委安排的宅基地蓋房不算違建。在合法獲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屬于違章建筑,農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經鄉鎮政府審核,并經縣級政府批準后,方可以實施。未經批準的,即為違法建筑。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的,宅基地不能進行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
一、宅基地繼承權
房子下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不屬于個人,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能發生繼承。但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但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另外,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二、宅基地可以作為遺囑嗎
農村的宅基地不可以立遺囑讓別人繼承。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故不能繼承,而且只有本村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宅基地上的房屋歸村民所有的。村民死亡后,其繼承人有權繼承該房屋,但不能繼承宅基地。
三、宅基地宅基證在繼承范圍內嗎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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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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