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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看來,民事賠償金不屬于此事規定內容,不得扣除。
應計入收入繳納所得稅,可以扣除拆遷安置費用、資產處置費用、固定資產清理費等。具體參見國稅公告2012 40號為最新規定。
一般來講,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是可以用收據或白條入賬的。但是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因數額較大,政策性強,所以,應該有土地和房屋拆遷等監管單位的鑒證材料。從稅前扣除角度來講:青苗補償費的稅前扣除目前沒有相應文件明確,各地執行情況不一。有的地區只要取得該村村委會出具的印有財政監制章的合法收據即能入帳,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的地區要取得該村村委會出具的印有財政監制章的合法收據及雙方補償協議即能入帳,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的地區需要取得發票才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開具青苗補償費發票,建議您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確定。收到拆遷補償款的企業可按照會計準則解釋3號做賬答: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支出有:一、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二、費用類的可稅前扣除項目: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2、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3、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5、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稅金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1)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中扣除的,不再作為稅金單獨扣除。(2)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屬于價外稅,故不在扣除之列。四、損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1)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2)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3)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五、其他(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2)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①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4)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5)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6)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7)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可以在繳納土地增值稅前扣除的費用支出有: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第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于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一)營改增后,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二)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政策依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四、關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實務答疑:因此,若符合城市實施規劃,如取得的政府部門支付的房屋拆遷補償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因為企業已經在取得補償之前將土地使用權交回給政府機關,所以企業從開發企業取得搬遷或拆遷補償,不是因為向支付補償的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僅是開發企業對企業發生額外搬遷或拆遷費用的彌補,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02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實務答疑: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由于城市規劃(棚戶區改造)原因將土地交回給政府機關,如取得政府部門支付的補償費用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需要去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同時,因為企業已經在取得補償之前將土地使用權交回給政府機關,所以企業從開發企業取得搬遷或拆遷補償,不是因為向支付補償的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僅是開發企業對企業發生額外搬遷或拆遷費用的彌補,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也不應開具發票,而應憑收款憑證入賬,沖減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沖減后仍有剩余的,計入營業外收入。但如果在拆遷過程中,對一些固定資產和存貨進行處理過程,取得固定資產和存貨處理收入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中華。會計網校小文哥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土地閑置費屬于其中的一項,因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被拆遷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屬于開具發票范圍。拆遷企業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拆遷企業將被拆遷企業的房屋拆除后,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分為兩部分:一是土地補償款,即:土地使用權屬由被拆遷企業變更拆遷企業,拆遷企業支付補償款,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的“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應稅行為;二是房屋補償。拆遷企業拆除房屋支付給被拆遷企業的房屋補償款,符合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建筑物,即:被拆遷企業相當于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企業,符合“銷售不動產”增值稅應稅行為。被拆遷企業轉讓土地、舊房給拆遷企業,并取得拆遷企業的貨幣拆遷補償款,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的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因此,被拆遷企業取得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款,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屬于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向拆遷企業開具發票。二、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依據發票管理辦法不屬于開具發票范圍。拆遷企業應以拆遷協議、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規定,被拆遷企業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行為的情況下,收取的停業補償(停業損失)、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所以不應開具發票。(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不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所以也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
交20%的稅的說法不正確。拆遷補償減去拆遷支出(含資產清理損失)后的差額要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為開發項目工作的項目施工及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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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拆遷補償款哪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拆遷補償款哪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呢
投稿:孫汐安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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