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案件中,通過信息公開獲得補償明細或補償協議書是掌握整個征收工作具體情況的重要途徑,而實踐中,往往征收方公開的是部分信息而非
在拆遷案件中,通過信息公開獲得補償明細或補償協議書是掌握整個征收工作具體情況的重要途徑,而實踐中,往往征收方公開的是“部分”信息而非“全部”信息,這合法么?有關機關因“沒有利害關系”拒絕公開補償明細,該怎么辦?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通過浙江高院的一個案例為你解讀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2017年,蕭山區新塘街道某區域地塊進行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拆遷,拆遷名單中包含郎女士的房屋。
2017年2月郎女士向新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申請信息公開,請求公開某社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發放到戶的發放明細及有效憑證。其后,街道辦收到該申請作出答復,認為郎女士申請內容不明確。
朗女士于2017年3月向街道辦郵寄《政府信息公開補充說明》,明確需要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為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全部已簽約戶房屋評估補償費用、獎勵費用、過渡費用等全部費用類別,如街道辦還掌握其他類別的補償費用信息,也請全部書面公開。
街道辦收到該補充說明答復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未對郎女士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與郎女士“生產生活需要”之間缺乏關聯性,不予公開。
郎女士不服,向蕭山區政府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蕭山區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街道辦作出的答復。
郎女士不服街道辦政府信息公開暨蕭山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蕭山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街道辦作出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答復》,責令其對郎女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街道辦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街道辦不服申請再審,浙江高院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法院認為
該案中,浙江高院對于拆遷補償費用的發放明細是否應予以公開進行了詳細的闡釋,對于同類型爭議解決具有一定參考之意,值得拆遷戶學習。
浙江高院認為郎女士申請內容明確,時間跨度確定,故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應當屬于主動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其次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信息,從申請的事項而言,雖不屬于信息公開條例明確列舉的應當主動并重點公開的信息事項,但鑒于郎女士確系涉案項目的被拆遷人,向其公開同區域內其他被拆遷戶與拆遷部門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有利于化解其對是否得到公平公正對待的顧慮,以便及時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協商獲得相應的補償安置。故該申請的信息事項屬于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出于“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范疇。
盡管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信息涉及同區域其他拆遷戶的個人信息,但由于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故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對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簽訂的協議是否秉承公平公正原則進行監督的利益衡量,判令街道辦依法公開涉案信息更有利于對該協議行為合法性的監督,亦有利于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圣運律師說
該案中,浙江高院還指出,若行政機關主張自己并未制作或保存所申請的信息,亦應提供已經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途徑仍未獲取該信息事項的證據或者依據,不得借以其他非法定事由擅自拒絕,以免除應盡的法律責任。
最后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要告訴拆遷戶,了解拆遷信息的最重要途徑之一就是信息公開。了解全面的補償明細更有利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得到合理滿意補償,實踐中,如遭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公開或“以偏概全”公開拆遷信息等狀況,切莫喪失爭取合法權益信心,建議及時聯系專業拆遷律師,聽取專業法律建議助您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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