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有關條約繼承的國際法規則,法律客觀:《聯合國憲章》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中"以國際法為準"的含義為以國際上通行的法律或者慣例作為訂立條約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用語 一、就適用本公約而言: (甲)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乙)稱‘批準’,‘接受’,‘贊同’及‘加入’者,各依本義指一國據以在國際上確定其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國際行為; (丙)稱‘全權證書’者,謂一國主管當局所頒發,指派一人或數人代表該國談判,議定或認證條約約文,表示該國同意受條約拘束,或完成有關條約之任何其他行為之文件; (丁)稱‘保留’者,謂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做之片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國際法規定的繼承主要是指國家繼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分別是條約繼承和非條約繼承。首先,條約繼承包括有約定的和無約定的繼承,有約定的繼承按照約定即可,沒有約定的又包括兩個方面,應當繼承,主要至非人身性條約繼承,它主要與領土有關的條約;不應繼承,包括人身條約和政治性的條約。其次,非條約繼承,包括財產、檔案、債務等的繼承。財產繼承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繼承有約定按照約定,無協議按照領土實際生存原則繼承;債務繼承,包括國家債務和地方化債務,不包括地方、私人債務和惡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以國家名義承擔,而實際上只用于地方的債務,是繼承的。 惡債不予繼承原則: 惡債:是被繼承人違背國際法基本原則或者與繼承者的意志相違背所取得的債務。 檔案的繼承:原始與復制,雙方達成一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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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簡述有關條約繼承的國際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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