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者開除條件,社區工作者開除條件是:1、如果是公務員或者事業編,那么就不能用《勞動合同法》來規制了,要遵守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予以辭退處理;2、如果是普通的勞動合同用工,看看是否已經構成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
社區工作者開除條件是:
1、如果是公務員或者事業編,那么就不能用《勞動合同法》來規制了,要遵守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予以辭退處理;
2、如果是普通的勞動合同用工,看看是否已經構成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社區工作者,是指經過一定的選拔或公開招考程序,被各街道(鎮)或社區的兩委一站(黨委黨組織、居委會、社區服務站)選用的人員。并在以社會基層社區為基本的服務區域,為居住在小區內的各類人群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協同治理)與其他公益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社區工作者開除條件是什么?是:
1、如果是公務員或者事業編,那么就不能用《勞動合同法》來規制了,要遵守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予以辭退處理;
2、如果是普通的勞動合同用工,看看是否已經構成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社區工作者,是指經過一定的選拔或公開招考程序,被各街道(鎮)或社區的兩委一站(黨委黨組織、居委會、社區服務站)選用的人員。并在以社會基層社區為基本的服務區域,為居住在小區內的各類人群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協同治理)與其他公益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什么?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什么?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
社區工作者如果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勞動者,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社區工作者一般是不會被辭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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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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