囯內坐飛機有那些東西不能帶?,法律主觀: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包括: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包括: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 管制 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于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關于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規定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并應置于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 警告 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不能帶進飛機的東西如下:
1、不能帶上飛機的食用或飲用品:
(1)液態可食用物品:比如牛奶、飲用水等不能帶,但可托運;
(2)自熱功能食品:比如自熱米飯等不能隨身攜帶,也不能辦理托運;
(3)含水分過多或有異味的水果:比如西瓜、榴蓮等不能帶,但可托運;
(4)嬰兒食物有液體的也不能帶(但可在飛機上自行調試奶粉、米糊等);
西瓜等含水量多的水果不能帶上飛機。
2、不能帶上飛機的化妝品:
(1)國內航班大多數航空公司液體化妝品都不能帶上飛機,但可以攜帶不超過100G或者100ML的膏狀化妝品,液體每份不超過1L的可以托運;
(2)國際航班液體或膏狀化妝品不超過100ML,連同原包裝一起放入可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可以帶上飛機,其他的可托運;
(3)按壓式泡沫洗面奶、摩絲、防曬噴霧等不可以帶上飛機,也不能托運;
很多物品不能帶上飛機但可托運。
3、不能帶上飛機的日常用品清單:
(1)含鋰電池超100WH的電子產品,比如充電寶、筆記本電腦、相機等不能帶(不超的可以帶,但超不超都不能托運);
(2)火柴、打火機等易燃易爆品既不能帶,也不能托運;
(3)水果刀、修眉刀等不能帶,但可托運;
(4)空氣清新劑等噴霧不能帶,也不能托運;
不超過100WH且標識清楚的充電寶可帶2個。
4、不能帶上飛機的防護用品清單:
(1)濃度大于70%的酒精和含酒精物品不能攜帶(濃度小于70%的可以托運500ML): 比如免洗洗手液,比如含酒精的濕紙巾等等;
(2)有異丙醇成分的物品屬于航空禁帶危險品,不能攜帶(也不能托運): 很多消毒劑會標明不含酒精,但要注意,如果成分里含異丙醇的是禁止攜帶乘機和托運的;
(3)水銀溫度計不能攜帶上飛機(但用保護盒裝好后可以托運);
(4)電子溫度計(鋰電池電容量超100WH或2G的不能攜帶也不能托運);
(5)過氧化氫溶液即雙氧水,不能攜帶(也不能托運);
(6)含過氧乙酸成分的消毒用品不能帶(也不能托運);
(7)含氯物品,比如84消毒液,比如含氯成分的濕紙巾,比如含氯成分的泡騰片,比如含氯成分的漂白粉等不能隨身攜帶登機也不能辦理托運;
(8)高錳酸鉀也屬于航空危險品,也是既不能攜帶上飛機也不能托運;
濃度超百分之七十的酒精不能帶。
5、其他不能帶上飛機的物品清單:
(1)磁性物品比如磁懸浮吸鐵石玩具等是不能帶也不能托運的;
(2)有腐蝕和有毒性的物品,比如農藥、硫酸等,不能帶也不能托運;
(3)超過航空公司規定大小的物品:三邊超過55厘米、40厘米和20厘米(部分航空公司不能超過40*30*20CM),超過的可以托運;
(4)超過重量的物品:大多數航空公司規定帶上飛機的物品重量不能超過5KG,部分航空公司規定是不能超過7KG,公務艙等不能超過8KG,超過重量的物品可以托運;
(5)槍支等不能攜帶上飛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一、飛機上都不能帶什么東西
1、飛機上不能帶的東西如下:
(1)具有威懾力的器具。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及管制刀具;
(2)易燃、易爆物品。打火機、爆竹、煙花、酒精;
(3)國家明文規定的其它禁運品;
(4)茶水飲品;
(5)水果刀。一般刀刃不超過6cm的水果刀;
(6)手機電池;
(7)化妝品。對容量大于100ml的化妝品建議將化妝品放于行李托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運物品。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未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運輸作戰軍火、作戰物資。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運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執行公務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批準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
危險品品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二、飛機上發現危險品怎么處置
1、應當告訴旅客可作為行李托運或交給送行人員;如來不及辦理托運,安檢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后移交機組帶到目的地后交還;
2、不能按上述辦法辦理的,由安檢部門代為保管。安檢部門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對超過三十天無人領取的,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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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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