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刑罰的起點是什么?,受賄罪起算點為1萬元,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且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
受賄罪起算點為1萬元,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且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且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也應判處相同刑罰。
法律分析
受賄罪的起算點為1萬元,具體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認定:
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賄罪的起算點為1萬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并具有特定情形或其他較重情節的,將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這些情形包括貪污特定款物、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曾犯罪受過刑事追究、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等。另外,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若具有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導致損失,或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情形之一,也將被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并受相應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法律分析:對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五)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六)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法律分析: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般立案起點是3萬元,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1萬元即可立案:(一)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三)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四)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五)多次索賄的;(六)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七)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八)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起點為6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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