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城中村改造順序最新,最高院判例|當事人不享有單方解除權,合同亦得以解除,【裁判要旨】1 在涉案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以及本案訴訟中,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且已經將其店鋪關閉,涉案加盟合同已經不具備履行基礎,涉案合同可以予以解除。2 本案系
【裁判要旨】
1.在涉案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以及本案訴訟中,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且已經將其店鋪關閉,涉案加盟合同已經不具備履行基礎,涉案合同可以予以解除。
2.本案系因原告提前解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涉案加盟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提前解約的違約金過高,本院酌情予以調整。
【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4月7日,林某與皇某公司簽訂一份《XX冰室加盟合同》,約定:林某加盟皇某公司建立連鎖餐飲企業;加盟費30萬元、保證金5萬元,包括5間分店加盟費和第一年的管理費,保證金如不續約無利息原款退回,如林某欠皇某公司任何款項或毀約或提前解約,皇某公司有權扣除全數保證金和加盟費用;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清;加盟期限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皇某公司的責任為提供店鋪名稱、提供食材配料、負責培訓廚房主要技術人員、提供餐廳整體規劃設計及裝修建設、提供整套經營管理資料等;必須使用XX冰室名稱,因XX冰室未定下來,店名有機會改名。
同日,林某通過微信轉賬2萬元給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并先后于2019年4月14日、5月2日、5月25日、5月31日匯款13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前后共計支付給郭某35萬元?;誓巢惋嫻芾砉綳X路分店于2017年10月13日設立,于2019年5月22日注銷。2019年4月11日,森某商貿公司將“巨X”注冊商標轉讓給皇某公司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了商標轉讓證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間,郭某向林某提供以下信息或服務:“XX冰室”店鋪招牌的設計圖、餐牌和菜單設計樣式;總店發貨的食材清單、廚房設備及其他食材的購買鏈接;郭某在微信中就食物的存放、制作對林某進行指導,向其提供產品制作的視頻資料;林某前往皇某公司總店學習;郭某的哥哥多次前往泉州,就食材存放、產品制作、店鋪選址、廚房設備采購、產品和菜單設計等經營方面的問題對林某進行指導。
2019年12月25日,林某向郭某發送微信,稱“由于你到今天都沒有給我有效的運營支持,并且食材價格太高,我無法繼續運營,現在終止合同,請求退還我支付的35萬加盟以及擔保費用”。
2020年1月16日,林某要求郭某向其配送食材。
【原告訴訟請求】
林某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林某與皇某公司簽訂的《XX冰室加盟合同》;2.請求判令皇某公司返還林某加盟費30萬元、保證金5萬元(合計35萬元)。
【法院裁判】
一審判決:一、解除林某與皇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9年4月7日簽訂的《XX冰室加盟合同》;二、皇某餐飲管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退還林某加盟費24萬元、保證金5萬元;三、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三項;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皇某餐飲管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退還林某加盟費12萬元”;三、駁回廈門皇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最高院再審裁定:駁回林某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評析】
一、林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1.《XX冰室加盟合同》并未明確約定林某任意解除權行使期限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但案涉《XX冰室加盟合同》并無關于林某無條件解除合同的相關約定,林某不能依照前述規定隨意解除合同。
2.案涉合同已得到實際履行
自2019年4月7日雙方簽訂涉案加盟合同,至2019年12月25日林某向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合同近9個月;林某在此期間接受并使用了皇某公司的經營資源,合同不宜隨便解除,否則有違誠信原則。
3.并非因皇某公司原因導致林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涉案《XX冰室加盟合同》第七條約定:“必須使用XX冰室名稱,保護甲方(即皇某公司)的商標等知識產權,規范地使用甲方商標標識(備注:因XX冰室商標未定下來,店名有機會改名)”。
可見,在簽訂涉案加盟合同時,皇某公司已經向林某披露“XX冰室”商標可能注冊不成功,加盟店鋪名稱會更名的信息。雖然“XX冰室”商標未注冊成功,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XX冰室”商標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法律也未強制要求特許人必須向被特許人提供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因此皇某公司以未注冊商標“XX冰室”作為特許資源并不存在重大瑕疵。
品牌的更換屬于企業重要經營資源的變更,本案并無證據證明皇某公司在受讓“巨X”商標后就對總店的注冊商標進行了更換。在此情形下,不宜認定皇某公司受讓“巨X”商標后就應當立即告知林某。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皇某公司提供的特許經營資源存在重大瑕疵而致使林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4.皇某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涉案合同簽訂后,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及其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或現場指導等方式,向林某提供了餐廳選址、店鋪名稱的設計圖、餐牌和菜單設計圖、食材配料和廚房設備采購、產品制作、廚房人員培訓等經營指導,可以認定皇某公司履行了涉案加盟合同約定的義務。
林某認為皇某公司未向其披露相關經營信息,未對其予以有效的運營指導,并以此為由解除涉案加盟合同,事實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XX冰室加盟合同》是否應該解除
本案生效判決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而《民法典》于2021年1
月1日實施,故本案不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應適用《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涉案加盟合同第三條約定,如林某欠皇某公司任何款項或毀約或提前解約,皇某公司有權扣除全數保證金和加盟費用。在涉案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以及本案訴訟中,林某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且已經將其店鋪關閉,涉案加盟合同已經不具備履行基礎,合同不宜繼續履行。根據前述規定,涉案合同可以予以解除。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案涉加盟合同是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并非認可林某具有合同單方解除權。區分二者的主要意義在于確定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三、皇某公司應否退還林某款項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涉案加盟合同解除后,雙方應終止履行合同。本案系因林某提前解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涉案加盟合同第三條約定,如林某欠皇某公司任何款項或毀約或提前解約,皇某公司有權扣除全數保證金和加盟費用。該違約金約定過高。二審法院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綜合皇某公司的履行利益損失、林某的違約過錯等因素,酌情予以調整。酌情確定皇某公司返還林某加盟費12萬元,并無明顯不當。
法律分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單方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規定是存在民法典規定的,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簡稱嚴重違紀),(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是不會主動認定可撤銷合同無效的,合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后,法院才會認定合同是否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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