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外出辛辛苦苦打工掙錢,在老家買了塊地,蓋起三層小樓。幾年后因棚戶區改造被拆除,起訴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辯稱拆除房屋前經過
村民外出辛辛苦苦打工掙錢,在老家買了塊地,蓋起三層小樓。幾年后因棚戶區改造被拆除,起訴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辯稱拆除房屋前經過村民父母的同意。那么征收方的這種說法是否成立,如果父母替成年子女做決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征地王有銀律師以案說法,談談這個問題。
一、基本案情
周女士是河南某市經濟開發區的村民,結婚后戶籍仍一直留在該村。周女士在上海打工,考慮到將來打工結束回老家居住,以三萬元的價格購買所在村集體坑塘土地一處,并在購買的土地上建成一套三層樓房。
之后,因棚戶區改造工作,周女士購買的土地及房屋在征遷范圍內。隨后,征收方委托評估公司對周女士的房屋進行了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2018年5月份,在未與周女士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未通知周女士的情況下,區管委會組織人員對上述房屋進行了拆除。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周女士委托律師于2019年7月29日將區管委會訴至法院。區管委會稱,訴訟已過期限;拆除經周女士父母同意。
法院認為,區管委會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進行的,周女士當時并不在場,并不知道其房屋被誰所拆,其后周女士通過信訪等途徑尋找拆除單位的期限,不應計算在提起本案訴訟的起訴期限內,周女士的起訴并不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法院還認為,區管委會未能提供周女士父母同意拆除的書面證據,也沒有提供已達成補償協議的書面證據,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未經法定程序,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判決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律師評議
資深征地王有銀律師表示,征收集體土地,必須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程序,先補償后征收,達不成補償協議需要拆除,也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拆除。
對于該案,周女士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父母并沒有法定的處分權力,也就是說,即使她父母同意拆除,在沒有周女士授權同意的情況下,也不能以此來證明周女士同意區管委會拆除房屋。
征地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第一時間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少走彎路,在征地律師指導下或幫助下有的放矢地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則可避免因為時間的拖延從而陷入爭取合法權益被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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