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決定糾紛一案正在審理尚未完結的情況下,征收方在夜晚偷偷將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間房屋拆成了一片廢墟,屋內的財物亦不知去向。
2018年6月,濟南市某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書》,決定對該區零散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并確定該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為房屋征收部門,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間房屋均屬于征收范圍內。
2019年2月,某區政府對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間房屋分別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雙方尚未簽署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對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間房屋實施了拆除。隨后,曹女士等人一紙訴狀將征收方告上法庭。
曹女士等人訴稱,在房屋征收決定糾紛一案二審正在審理、尚未完結的情況下,濟南市某區政府于2019年2月28日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年5月15號,曹女士等人發現其房屋竟被偷拆成為一片廢墟,屋內的財產亦不知去向,經與附近人員了解后得知,其房屋于12號晚20點左右被征收方拆除。
對此,征收方辯稱,2018年7月29日,為了獲得最高額搬遷獎勵,上述被拆房屋共有人在可享受最高搬遷獎勵期間將被房屋空房交付至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并在空房驗收單上簽字確認。被征收人及其相關權利人向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簽訂空房驗收單,即視為已將房屋交付給征收部門,征收方有權組織實施拆除。同時,雖有其他被拆遷房屋共有人在簽約期限內雖未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但基于其在簽約期限內已交付涉案房屋,征收方仍然給予了按期搬遷與提前搬遷最高獎勵費用。補償決定書中未沒有合法手續性剝奪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征收方與曹女士等被拆遷房屋共有人并未就涉案房屋簽訂補償協議,且某區政府已于2019年2月對涉案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征收方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拆除涉案房屋之前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及履行拆除房屋所需相關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即拆除涉案房屋,故判決征收方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資深征地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補償協議,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被征收人又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補償決定行使行政復議或訴訟權利,或者經行政復議、訴訟,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予以維持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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