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2025全文,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 印發《天津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區司法局、財政局: 現將《天津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
印發《天津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區司法局、財政局:
現將《天津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財政部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服務人員)的費用。
第三條 根據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務形式,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可以分為辦案補貼標準、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法律咨詢補貼標準。
辦案補貼標準,是指辦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辯護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由直接費用和基本勞務費用組成,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于不同階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階段按一件案件計算。
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場所的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各區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情況按件或者按工作日擇一計算。
法律咨詢補貼標準,是指提供接待來訪、接聽電話、在線解答咨詢服務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第四條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辦案階段,分別確定補貼標準:
(一)偵查階段每件補貼1500元;
(二)審查起訴階段每件補貼1500元;
(三)審判階段每件補貼2900元;
(四)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貼3500元;
(五)為同一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辯護的同時,代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以刑事案件補貼標準為基礎,增加補貼20%。
第五條 民事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確定補貼標準:
(一)民事訴訟案件,審判階段每件補貼3500元;
(二)勞動仲裁案件,每件補貼2500元;
(三)民事執行案件,每件補貼1500元;
(四)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每件補貼2000元。
第六條 行政案件或者國家賠償案件,每件補貼3500元。
第七條 律師代理再審案件,以相應案件類型和辦理階段確定補貼標準。
第八條 在同一案件中,為2個以上受援人進行代理的或針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提出的,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的2個以上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仲裁機構、法院決定合并仲裁、審理或執行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同一法律服務機構承辦的,以相應案件標準為基數,每增加一個受援人或增加一個案件,增加補貼25%,每件群體性案件補貼最多不超過15000元。對于受援人數較多的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 應按照受援人的數量合理決定指派法律援助承辦人員的數量。
經法律援助機構認定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貼可以按照本辦法相應補貼增加50%支付。
第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承辦的案件被依法終止法律援助的,尚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可根據法律援助事項類型和所處階段,按照本辦法相應補貼的50%支付。
第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場所的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天補貼400元。
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按件發放補貼,每件補貼200元。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法律服務人員接待來訪、接聽電話、在線解答咨詢服務等,每人每天補貼400元。
法律服務人員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接待來訪、接聽電話、在線解答咨詢服務等的補貼標準,可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發生的翻譯費,應當列入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核實后,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 承辦的法律援助事務,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辦的情形,應當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委托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援助機構協助辦理,對確需赴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法律援助事務的,應報請法律援助機構同意,對于異地辦案產生的費用,參照黨政機關差旅費中交通費標準據實報銷,在法律援助業務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應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案件辦理結束后,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并自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歸檔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結案歸檔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補貼:
(一)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終止實施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收取受援人財物的;
(三)經查實不依法履行職責而被更換的;
(四)經法律援助機構或其他部門對法律援助事項監督檢查,認為嚴重不負責任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
(五)結案歸檔時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立卷歸檔要求,經修正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或拖延不歸卷的;
(六)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受援人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實行辦案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根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價情況,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案件在督促整改的基礎上,酌情扣減部分辦案補貼支付。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經費應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相關經費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案件辦理、質量考核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各區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可由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本區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之上予以調整,并報市級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19日印發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津司行規〔201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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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天津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2025全文,天津法律援助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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