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2025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魯政發〔2025〕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魯政發〔2025〕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和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扎實推動高質量發展,在省委領導下,堅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擔當,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新高地,建設北方地區經濟重要增長極,全力推動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為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山東篇章貢獻力量。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主持和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長離省期間,受省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省政府領導同志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副省長出省、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省長處理相關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改善民生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七、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落實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持續厚植為民情懷,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傾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堅持“高效辦成一件事”,加強協同配合,緊盯政府政務運轉和服務保障的關鍵環節,打破思維定勢,強化數智賦能,持續優化工作流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聚焦企業群眾所需所盼,優化政務服務,加強政企常態化溝通交流,高質高效解決企業群眾訴求,合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和廉潔文化建設,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統籌政務公開與保密安全,優化主動公開機制,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規范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有序推進公眾參與,加強政策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訴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重大問題和工作事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體會議等部署要求;
(三)貫徹落實省委工作安排,研究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會議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二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應到人數的半數以上,未出席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按程序征求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建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文件精神,貫徹省委工作安排,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擬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提請省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需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
(五)研究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等。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提出,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省長確定。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真實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范,用語準確,行文簡潔。以部門名義聯合發文、一般性工作匯報、非重大事項等議題,原則上不安排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十一、省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謀劃省政府重點工作總體思路和規劃,研究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省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二十二、副省長和秘書長受省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二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委托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同志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所委托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二十五、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省委省政府督查辦和省政府辦公廳分解任務,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督辦,并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單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凡召開到縣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省委主要領導同志批準。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陪會。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確需出席的要嚴格按程序報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準。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形式召開,一般不越級召開,已制發文件的工作事項原則上不再專門開會部署,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二十七、省政府建立學習制度,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強化理論武裝,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八、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除工作進展過程中確有事項需報省政府領導同志決策外,工作進展過程一般不必報送,工作任務完成后由牽頭部門梳理匯總后統一報送總結報告。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簡報和確需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報送省政府的公文一律發省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含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先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核程序。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要切實加強政策統籌,做好制定前和實施后的政策評估,涉及各市或其他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尤其是政策受眾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文件外,其他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對相關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要列出理由和提供相關依據,并專門作出說明。
三十、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須由報送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2天內反饋,緊急事項特事特辦;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一、對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規范性文件、報請省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規范性文件的,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有關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省政府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三十二、省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和決定、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省政府人事任免文件,經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請示、報告,向國家部委等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報告重大事項的函件等,經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名義印發的其他公文,涉及全局性工作、綜合性政策、重大事項的,經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報省長簽發;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可經省長同意后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屬于分管副省長工作職責范圍內專項性工作部署或批復、與國家部委等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報告一般事項的函件等,報分管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起草的,報分管副省長簽發;重要文件,經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后,報省長簽發。屬于省政府辦公廳職權范圍內的,由秘書長簽發。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符合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開展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和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確有必要的由省政府制定。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未經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市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定期向省政府報告,并定期向社會公開目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依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省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下級制發配套文件。工作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部門簡報需按程序備案編號,未經備案的簡報原則上不得向省政府報送。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數字化、智能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文件、簡報和資料通過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提高公文處理質效。向省政府報送公文,原則上全部通過網上運轉。
三十五、以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門名義對外簽署合作協議,要堅持實事求是,杜絕形式主義。確需簽署協議的,主辦部門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做好審查評估,嚴格按程序報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時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六、省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狠抓落實,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各項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工作實效。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各項決策落地見效。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緊盯目標任務,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協同配合,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八、省政府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增強“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意識,切實增強狠抓落實本領,把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有機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于政府工作各個方面,注重運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訪、隨機抽查、數據監測等方法,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
三十九、省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和規范督查工作,構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堅持督幫一體,加強統籌規范、協同配合、聯動貫通,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嚴肅督查紀律,減輕基層負擔。
省委省政府督查辦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做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持續深化黨風廉政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省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切實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求深、求實、求細、求準、求效,突出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多到困難多、群眾意見集中、工作打不開局面的地方和單位開展調研,摸清情況、找準問題、提實對策。要積極為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其他應當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要按程序請示報告。
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當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省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及省委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未經批準,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省政府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接受媒體專訪,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濟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省長請假,并按有關規定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請假,由各部門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長、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和秘書長。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四、省政府工作人員要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不斷提高履職盡責能力,當好執行者、行動派、實干家。堅持反“四風”、樹新風,持續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形成風清氣正、團結奮進的良好局面。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責任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讓愿擔當、敢擔當、善擔當蔚然成風,持續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五、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六、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9日省政府印發的《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條例
●山東省政府規章
●山東省政府令255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告
●山東省政府令21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342
●山東省政府規章
●山東省人民政府2021工作報告
●山東省政府令249號
●山東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辦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山東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辦法2025: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山東省萬人社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山東新農村拆遷補償政策是什么?:今日拆遷普法
●山東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表2025,山東省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今日拆遷普法
●東營農村房屋拆遷補償2025,山東省拆遷補償標準2022:今日拆遷普法
來源:頭條-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2025全文,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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