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業管理條例2025全文, 普洱市物業管理條例2025全文 (2024年10月28日普洱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
(2024年10月28日普洱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主、業主組織和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三章 共用設施設備和前期物業
第四章 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等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配套、附屬設施設備和有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黨建引領、政府監管、業主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共建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治理機制,引領保障物業管理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治理體系,促進物業管理發展與和諧社區建設。
第五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二)指導、監督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本市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培訓制度;
(五)制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關標準;
(六)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業主電子共同決策等信息系統;
(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自律性規范;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管物業管理中的招投標活動;
(三)監管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指導、監督物業承接查驗有關工作;
(五)負責對物業服務人進行信用評價和等級評定;
(六)建立物業管理舉報投訴機制,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指導物業管理委員會有關工作;
(四)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協助開展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
(六)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具體工作。
第八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編制服務標準,規范物業服務人從業行為,開展物業服務培訓,促進誠信經營,對物業服務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行業調解,維護物業服務人合法權益,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人加入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第二章 業主、業主組織和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行管理物業;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
(三)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七)監督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八)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九)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七)配合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1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立1個業主大會。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設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支持和鼓勵采用信息化技術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按照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確定,其選舉產生規則、任職資格和職務終止規則與業主委員會委員相同。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熱心公益,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
(二)具有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造成惡劣影響;
(三)本人及其近親屬與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人有利害關系;
(四)其他不宜擔任的情形。
鼓勵和支持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候補委員。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并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名單、基本情況和書面承諾。
業主委員會名稱、委員、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不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設立確有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由村(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等組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并積極推動業主設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物業管理委員會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不超過3年。
已設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三章 共用設施設備和前期物業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以下設施設備及場所屬于業主共有:
(一)物業服務用房、門衛房、監控室、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二)共用的架空層、共用走廊、樓梯間、電梯間;
(三)道路、綠地,但是屬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私人所有的道路、綠地除外;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十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就前期物業是否收費、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標準等進行約定,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或者納入房屋買賣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人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及時將上述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四章 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選聘或者委托其他人管理;選聘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的,1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定1個物業服務人。
鼓勵業主大會采用招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選聘物業服務人。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物業服務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
(二)按照規定公示有關信息;
(三)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四)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
(五)對違法建設、私拉電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六)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措施排除隱患或者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七)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八)突發公共事件時,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九)不得泄露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獲取的業主信息;
(十)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責任,指導、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十一)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人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界限以及附圖;
(三)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層架空層、天臺的面積及其權屬;
(五)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六)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其權屬;
(七)物業承接查驗情況;
(八)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九)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應急處置措施等;
(十)業主大會或者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占用、出租業主共有道路、車位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情況;
(十一)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
(十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十三)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及運行費用信息;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前款所列信息的公示方式、標準、期限、頻次等具體要求,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定價目錄,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住宅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定期發布物業服務價格監測信息,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在協商物業服務收費時參考。
第二十七條 房屋交付前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支付。房屋交付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支付。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為由減少服務內容或者降低服務質量。物業服務人擅自增加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有權拒絕。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人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
公共收益可以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依法代收代支相關費用,應當制作賬目并公開,業主可以進行查詢。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人服務不到位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督促物業服務人整改。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向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排除,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二)發生群體性事件;
(三)發生業主、物業使用人重大人身傷亡事件;
(四)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影響業主基本生活的失管狀態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提供保安、保潔、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的應急服務事項。
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應急物業服務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應急物業服務期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業主共同選聘新物業服務人,并協調新物業服務人和應急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適時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應當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單位以及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參加。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未依法換屆;
(三)物業服務人未依法退出和辦理交接手續;
(四)物業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矛盾糾紛;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相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托網格化服務管理平臺、投訴熱線電話等,暢通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舉報投訴渠道。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
(四)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五)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六)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七)占用、堵塞、封閉避難層、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消防車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妨礙消防等共用設施正常使用;
(八)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九)違規私拉電線、電纜或者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地點為電動車輛充電;
(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十一)毀壞安防設施線路和設備,或者影響安防設施功能;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七條 公安、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郵政等單位以及消防救援機構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或者履行監管職責的,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修繕或者其他消除危險的安全防范措施。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人報經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代為維修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買受人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下交付房屋的,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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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普洱市物業管理條例2025全文,普洱物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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