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2025最新, 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2025最新 (2018年3月22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公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營造舒適宜
(2018年3月22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公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營造舒適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符合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力量,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常態化管理制度并加強監督檢查,可以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托實施相關行政許可。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村民委員會可以為村民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有關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等事項的代辦服務,指導村民依法實施農村住房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六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選址,盡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閑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區域的,應當符合有關保護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農村住房建設標準,合理確定農村住房的用地面積、基底面積、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建筑層數和建筑高度,鼓勵統建、聯建農村住房。
第七條 建設農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建設三層以及三層以下且不設地下室的農村住房(以下統稱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選用免費提供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
設區的市、縣(市、區)建設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建房村民選用的設計圖無償提供適當修改服務。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第八條 建設農村住房,應當依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有關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應當依照林業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占用林地審批手續。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簡化程序、聯合審批等措施方便村民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住房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有關規劃許可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不得施工。
第九條 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和有關規劃許可證以及農村住房設計圖紙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提供放線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線服務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和有關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許建設的范圍進行放線。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農村住房建設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非低層農村住房的,建房村民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建設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與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農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法律、法規對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推行監理制度。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監理人員、設計人員對農村住房施工進行監理;建設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監理人員、設計人員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協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勸阻、拒絕。
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推廣應用建筑墻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筑技術。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并建立信用檔案。
農村建筑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個人和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農村住房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施工現場的監督巡查。建房村民應當將確定的基槽驗收、竣工驗收時間事先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屆時應當派員到場監督并形成記錄。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原則,有多種監管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保護建房村民合法權益和方便建房村民辦事的監管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需要對有關技術問題作出認定和處理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給予指導。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承擔有關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輔助工作。
第十七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負責受理聯合審批的國土資源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由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核實,并自出具核實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或者受委托實施宅基地用地和有關規劃許可證審批的,由其受理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文件。
第十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已經完成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取得用地和規劃核實文件的,建房村民負責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
委托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
建房村民和參加驗收的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農村住房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中收集的資料整理歸檔,參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標準,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檔案管理并建立電子檔案。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房村民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住房投入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但罰款最高額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設計人員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低層農村住房設計,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接低層農村住房設計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進行低層農村住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農村住房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對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有關規劃許可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業務予以承接施工的;
(二)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的;
(三)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的;
(四)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人員從事前兩款規定以外的農村住房設計、施工,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和有關規劃許可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供放線服務的;
(三)在基槽驗收、竣工驗收環節接到建房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告知后未到場監督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用地和規劃核實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受村民委托組織農村住房設計、施工、監理的,本辦法中有關建房村民的規定適用于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統一建設的農村居住小區的建設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農村住房使用安全的管理以及農村危險房屋的治理,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農村違法建筑的處置,依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2025最新版
●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細則
●浙江省農村住房新規定
●浙江省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村房屋
●浙江省農村建房政策法規2020
●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什么時候實施
●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細則
●浙江省關于農村建房規定
●浙江省農村建房信息管理系統
●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辦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浙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浙江省撫恤優待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來源:頭條-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2025最新,浙江省農村房屋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