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適用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2022年現行有效,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16〕9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16〕9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裁決機關,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事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機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國土資源部門以外的專門機構,具體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事項。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征地、信訪、人力社保、公安、民政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應當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和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協調、裁決范圍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以及對適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人均耕地面積、安置農業人口數、安置對象的認定等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協調和裁決。
第七條 對土地補償費標準和人均耕地面積、安置農業人口數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協調和裁決;對安置補助費、住房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安置人員申請協調和裁決;對安置對象的認定有爭議的,由異議人申請協調和裁決;對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其所有權人申請協調和裁決。被征地農戶涉及多個申請人和多個申請事項的,應當以戶為單位一次性提出協調、裁決申請。前款中提出爭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是協調、裁決的申請人。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是協調、裁決的被申請人。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協調、裁決范圍:
(一)按照實施征地時的政策規定標準,申請人已與征地實施機構簽訂了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領取了補償安置費用的;
(二)申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異議申請協調、裁決的;
(三)申請人對征地批復文件、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合法性等不屬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事項申請協調、裁決的;
(四)其他不屬于協調、裁決范圍的情形。
第九條 協調、裁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人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超出本辦法規定的期限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三)未經協調直接申請裁決或對行政協調不予受理決定直接申請裁決的;
(四)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關或裁決機關對爭議事項已經受理或者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
(五)經協調、裁決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就同一爭議事項重復申請協調、裁決的;
(六)申請人撤回協調、裁決申請或者協調、裁決機關已作出終止協調、裁決決定,申請人就同一爭議事項重復申請協調、裁決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協 調
第十條 申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或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書面告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材料可以采取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的方式遞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協調工作機構。被申請人應當在通知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或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書面告知中,告知申請人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或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書面告知之日起2年內申請協調。但申請人對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且被申請人未補充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條 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協調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與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有關的權屬證明和有關證據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協調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及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協調的具體請求事項、主要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五)申請日期。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調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協調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協調申請5個工作日內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自收到協調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協調工作機構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和補正期限,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書10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協調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協調期限。
第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調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有關單位進行當面協調,并由協調機關作出協調意見書。同一行政協調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5名代表參加協調。
第十五條 協調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協調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協調的具體請求事項;
(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協調機關查明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五)爭議的主要焦點及協調結果;
(六)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申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時限。
協調意見書應當加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印章,并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如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調工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協調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場的,由協調機關按協調不成作出協調意見書,不再組織協調,但協調意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 協調申請受理后,發現協調申請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協調機關駁回行政協調申請。
第四章 裁 決
第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協調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裁決申請材料應當采取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的方式遞交市國土資源部門。
第十九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出具的協調意見書;
(四)與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有關的權屬證明和有關證據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及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四)申請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依據;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六)申請日期。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申請人應當與協調申請人一致,申請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應當與申請協調的具體請求事項一致。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和補正期限,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書10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與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有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否則,視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但市國土資源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也可以組織再次協調。
第二十四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決定。情況復雜需延長期限的,經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二十五條 裁決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裁決決定:
(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征地補償安置適用依據正確、事實清楚、標準適當的,對申請人提出的裁決申請事項不予支持;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征地補償安置適用依據錯誤、事實不清、標準不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符合政策規定的裁決申請事項予以支持,并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補償安置標準;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適當,但存在適用依據錯誤、事實不清的,經裁決機關查明事實的,更正適用依據,對申請人提出的裁決申請事項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名稱)、住址;
(二)被申請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請人的請求事項;
(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五)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六)裁決結果;
(七)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七條 作出裁決決定,應當制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書,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后,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裁決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可以終止裁決并作出終止裁決決定書:
(一)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二)裁決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裁決申請受理后,經市國土資源部門調解,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二十九條 裁決申請受理后,發現裁決申請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決機關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印發后1個月內將協調工作機構的單位名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等基本信息在政府公眾信息網進行公開,并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處理,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收到的協調、裁決申請,按原規定辦理。
●土地征地的補償費能否繼承??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如何計算的: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2021年最新《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1年最新版《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2021年施行對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村房屋重置價格做出了規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九龍坡區2020年調整部分地區征地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價格,中梁山街道、華巖鎮貨幣補償安置價格調整為10050元/㎡: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九龍坡區2019年調整了全區征地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價格,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價格調整為5000元/平方米: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奉節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潼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酉陽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合川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巫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墊江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黔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忠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城口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墊江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頭條-《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適用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2022年現行有效,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