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 本政發〔2014〕17號 各區人民政府,本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
本政發〔2014〕17號
各區人民政府,本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
為規范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174號)和《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96號)等法律法規,市政府現就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范圍和原則
(一)遼寧省本溪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以下簡稱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適用《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
(二)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處理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尊重歷史、依法合理、區別對待、便捷高效的原則。
二、職責分工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聯合工作組,負責本轄區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具體實施工作。聯合工作組由區房屋征收、規劃建設、綜合執法、民政、公安、消防、信訪、監察、審計以及鄉(鎮、街道)、房屋征收實施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市國土資源、市房產等部門要安排專人配合。聯合工作組代表區政府建立例會制度,采取集體討論形式,負責對市國土資源、市房產、區規劃建設、區綜合執法等承辦部門和單位出具的審核復查意見予以審核、復核,并做出決定。聯合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區房屋征收部門,由各成員單位抽調專人組成。聯合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復查以及綜合協調、督辦、會務等日常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曾經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和土地證照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證明;負責對在原集體土地被征為國有土地前已建設未經登記建筑的用地手續進行認定和處理。
市房產部門負責認定未經登記房屋權利人家庭成員(指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在市區內住房登記情況、近一年內家庭成員是否有轉移產權記錄、核實房屋面積等工作。
區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曾經取得城建審批手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證明;對可部分參照合法建筑進行補償的建筑、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筑、違章建筑、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違章建筑提出認定和處理意見等工作。市規劃建設部門應對區規劃建設部門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和處理工作提供指導。
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執法處理記錄出具證明;依據聯合工作組處理意見,依法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違章建筑實施行政處罰或依法拆除。
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鄉(鎮、街道)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調查未經登記建筑基本情況;負責認定后的補償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權利人城鄉低保邊緣對象的身份認定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權利人戶籍情況出具證明;配合調查、審查、復查和征收處理秩序維護等工作。
區消防部門負責未經登記建筑占用消防通道情況的認定工作。
區信訪部門負責信訪接待、協助維穩等工作。
區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審計、監察等工作。
鄉(鎮、街道)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配合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并收集、整理相關調查材料。
三、認定和處理
(一)遼寧省本溪市未經登記建筑應按照部分參照有產權房屋建筑、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筑、違章建筑、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違章建筑和在原集體土地被征為國有土地前已經建設的建筑等四種類型分別進行認定和處理。
(二)1990年3月31日前建設、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上、具備獨立生活居住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依法認定和處理后,可以按照建筑面積的80%參照有產權房屋予以補償:
1.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材料。
2.提供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自籌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或市政府同意以其他形式建設個人住宅的審批文件。
3.提供其他相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批準文件。
4.影響城市規劃,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按照規劃建設部門意見,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5.取得鄉(鎮、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或縣(區)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且按照批準文件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
(三)1990年3月31日后建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筑、違章建筑,經依法認定和處理后,可支付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評估確定的建造成本: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建設內容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對規劃實施影響,按照規劃建設部門意見,實施行政處罰執行完畢的。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擅自建設,建設改變規劃許可內容部分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對規劃實施影響,按照規劃建設部門意見,實施行政處罰執行完畢的。
(四)遼寧省本溪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違章建筑,經依法認定和處理后,不予補償: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屬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城市規劃或現狀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以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2)在文化古跡保護地段進行建設的。
(3)建筑間距不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規范的。
(4)嚴重影響居民居住環境的。
(5)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6)在合法建筑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
2.在鄉(鎮、街道)、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鄉(鎮、街道)責令停止建設,逾期未改正的。
3.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以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
4.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新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擴建建筑新增部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城鄉規劃行為的。
(五)對在原集體土地被征為國有土地前已建設未經登記建筑,應當參照我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六)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確定補償金額。未明確批準期限的,批準期限按兩年確定。
(七)違法建筑、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優先安置保障性住房。
四、認定依據
(一)遼寧省本溪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的歷史性文件,包括圖紙(航拍圖、測繪圖)、審批文件、處罰文書以及相關證人出具的證明等為違法建筑、違章建筑認定基本證據。
(二)認定未經登記建筑是否符合《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相關時限,原則上以該時限之后該地段最接近該時點的航拍圖和測繪圖為依據。
(三)無人主張權利或權利人不配合,查證航拍圖、測繪資料仍無法查證建設時間等情況的,以鄉(鎮、街道)出具的證明材料為依據。
(四)權利人提供或有關政府部門收集的未經登記建筑相關證照、資料,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該證據的部門負責。
五、工作程序
(一)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操作,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1.調查。在對被征收區域進行調查登記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征收范圍內組織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查明未經登記建筑的權利人、使用人、位置、建設時間、用途、結構、建筑面積、層數、取得的審批手續等基本情況。在現狀實測圖上標清圖示,拍攝照片,收集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能夠證明建設時間的航拍圖、測繪圖。以戶為單位建立登記臺賬,形成案卷,做到一戶一檔,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調查內容,并填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申請書》,持全部調查材料報聯合工作組辦公室審查。
2.審查、審核。聯合工作組辦公室在1個工作日內初步確定未經登記建筑的類型,移送市國土資源、市房產、區規劃建設或區房屋征收等承辦部門和單位審查。承辦部門和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聯合工作組集體討論,聯合工作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因建設年代久遠,成因復雜,承辦部門和單位難以提出認定意見的重大疑難未經登記建筑,應由聯合工作組集體討論決定。
移送案卷事實不清、材料不足的,承辦部門和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要求區房屋征收部門補充完善。
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聯合工作組的審核決定,在2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告知書》(以下簡稱認定告知書),依照《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規定公示、送達。
3.復查、復核。征收實施單位或未經登記建筑權利人對聯合工作組認定意見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屆滿3個工作日內向聯合工作組書面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
有異議但不足以影響審核決定的,不予復查;有異議且可能會影響審核決定的,聯合工作組辦公室應組織相關承辦部門和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提出復查意見,并報聯合工作組集體討論,聯合工作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復核決定,在2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決定書),依照《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告、送達。
4.公示、公告及送達。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將認定告知書或認定決定書依法送達權利人,同時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
無法送達權利人的,應當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在其建筑上張貼公告和本溪日報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即視為送達。
認定告知書、認定決定書以及公示、公告等文書應加蓋所在區人民政府公章。
5.執行。認定告知書和認定決定書送達后,各相關成員單位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和部門職責,依據認定告知書和認定決定書的內容依法執行。
6.建檔。相關承辦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責,按戶建立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檔案,永久保存。同時,要制作副本,移交區房屋征收部門永久保存。
(二)在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中,對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在下達認定告知書、認定決定書的同時,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一般程序,對權利人予以行政處罰,并建立行政處罰檔案,永久保存。
(三)權利人對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六、其他事項
(一)未經登記建筑權利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配合調查、認定和處理等工作,并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弄虛作假、偽造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對本指導意見未能包括的情形,聯合工作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做出認定和處理。
(四)《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自2014年4月16日起執行,《關于對全市未確權房屋實施權屬登記的通知》(本政辦發〔2004〕50號)同時廢止。
(五)《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實施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尚未結束的,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六)尚未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涉及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可以參照《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執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頭條-遼寧省《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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