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意見 本政發〔2014〕16號 各區人民政府,本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
本政發〔2014〕16號
各區人民政府,本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174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現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征收與補償原則
(一)遼寧省本溪市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應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對被征收人應給予下列補償: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遼寧省本溪市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征收決定公告中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價值應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應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一致。
(三)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城鄉規劃、產業政策調整、環境保護等因素不能提供產權調換房源的,實行貨幣補償。
(四)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算差價。征收部門應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戶型和建筑面積。
遼寧省本溪市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補償協議約定面積發生誤差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大于協議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在3平方米以內(含3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確定的結算價格繳納差價;大于3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不繳納差價款,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2.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小于協議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在3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確定的結算價格返還被征收人;大于3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確定的結算價格雙倍返還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登記為準;產權檔案未登記用途的,以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實際用途為準;被征收人對建筑面積有異議的,以市房產產權管理部門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征收住宅房屋
(一)遼寧省本溪市征收多層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5%的補助面積;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20%的補助面積。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8平方米的簽約獎勵面積。
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被征收區域實際情況劃定集體搬遷范圍,在集體搬遷范圍內,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簽約期限內全部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3平方米評估價格的貨幣獎勵。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助面積和簽約獎勵面積總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評估單價的80%予以補貼;被征收人家庭為城市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助面積和簽約獎勵面積總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計算。
(四)臨時安置費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計算)向被征收人支付。每平方米每月支付標準由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區域類似住宅房屋的市場租賃價格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起按季度發放,過渡期不超過27個月;超過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五)搬遷費按1000元計發。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空調、有線、寬帶等設施的遷移,總計給予500元遷移補償。
(七)從事商業經營的住宅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應按照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評估價格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30%給予補助。
1.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并依法納稅2年以上,且房屋所有權證、合法經營手續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2.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為沿城市主次干道的臨街一層或處于政府規劃和引導的商業區建筑一層。
從事商業經營的住宅房屋是指設計審批用途或房屋產權證登記用途為住宅房屋,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改為商業經營的房屋。
(八)征收從事商業經營的住宅房屋,經營損失參照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及辦法進行補償。
(九)遼寧省本溪市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面積+補助面積+簽約獎勵面積)×評估單價+補貼金額+臨時安置費+搬遷費+遷移補償+集體搬遷獎。
遼寧省本溪市征收從事商業經營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面積+補助面積+簽約獎勵面積)×評估單價+補貼金額+臨時安置費+搬遷費+遷移補償+集體搬遷獎+差額補助+經營損失。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除房屋價值的補償外,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
1.貨物搬運以及設備拆卸、搬運、安裝的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的利潤損失和其他經濟損失。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在征收公告之日仍在持續生產經營的;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證明,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由房屋征收當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征收決定公告中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履行評估程序的時間不計入簽約期限。
(四)遼寧省本溪市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凈利潤+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產停業期間平均每月的市場月租金,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月凈利潤是指生產經營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平均能夠獲取的稅后凈利潤。月凈利潤按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的損益表確定。無法根據損益表確定的,按照生產經營者在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推算。
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按征收決定發布前上一年度的本溪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員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生產經營者憑房屋征收決定相關證明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開具參保人數證明。
停產停業期限按6個月計算。
(五)被征收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反映月凈利潤和員工數量等有效憑證的,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計算公式中不計月凈利潤和員工月生活補助。
(六)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無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賃關系。
(七)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簽訂協議6個月后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期間,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支付方式在補償協議中約定。
(八)從事商業經營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5平方米的簽約獎勵面積。
從事商業經營的非住宅房屋是指服務對象接受服務、直接用于商業活動的房屋,不包含用于生產、辦公、存儲、堆放的非住宅房屋。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設備(貨物)的搬運費用+無法恢復使用設備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簽約獎勵。
四、其他事項
《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意見》自2014年4月16日起執行,《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本溪市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本政發〔2012〕15號)同時廢止。
采煤沉陷區治理項目、本意見施行前已做出征收決定的項目和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意見》,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遼寧省《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的指導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遼寧省《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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