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 江蘇省南京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印發
江蘇省南京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江蘇省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臺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適用《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所稱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
第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一建設兩種。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購征收安置房。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實行統一建設。
第六條 集體土地征收安置房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區政府負責落實征收安置房房源。區政府在本區內,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負責征收安置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確需跨區建設的,報市政府批準;也可以向市級平臺購置。
第七條 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應實施明碼標價,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前,由所在區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負責補償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住建、教育、公安、監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審計、物價、工商、規劃、城管、衛生、信訪、稅務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街道(鎮),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區政府是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本區內補償安置工作,落實具體的政府部門作為實施單位。實施單位承辦本區內補償安置事務。征(用)地單位與實施單位應當共同做好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條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為增加補償的依據:
(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
(三)辦理入戶或分戶;
(四)新申領的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從事不當增加補償的情形。
第十一條 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對補償總費用進行測算,與征(用)地單位簽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務辦理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責任。
第十二條 實施單位應當制定《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并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意見后,實施單位應當將補償方案連同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通過的,核發《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實施單位應當在實施通知書核發后5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20日。公告內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實施單位、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三條 實施單位申請審核《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準文件及經核準的用地范圍圖;
(二)《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三)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經落實的證明;
(四)與征(用)地單位簽訂的《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務辦理協議》;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規定時間仍未完成的,實施單位應在期滿10日前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續期,一次續期不得超過6個月。項目結束后,實施單位應向市國土資源局報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
第十五條 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的,應當在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協議經公證后,方可領取貨幣補償款。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的,按照《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給予補償。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
江蘇省南京市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江蘇省南京市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征(用)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包干使用,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征(用)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鎮)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由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2%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8%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8%的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5%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標準1.5倍計算;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三)被征收人將房屋出租的,實施單位僅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雙方未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征收補償款中原房補償款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管理及技術導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80%確定。
第二十二條 涉及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前,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證載用途為宅基地的,其營業用途的補償由區政府制定具體的標準,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后,不給予營業用途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統一建設的,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及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裝修的,實施單位應支付裝修補償費。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實施單位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其可申購面積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時,購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且必須在購房款總額內申購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補償費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資金;
(二)每戶可申購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戶籍家庭人口較多、住房特別困難等原因,確需超過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申購的,須按《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審核。每戶被征收人申購面積人均不能超過30平方米,總申購面積不得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220平方米。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為征收土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并在他處無住房的人員,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組證明經實施單位審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組公示5天,無異議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數。
第二十五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的,其購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購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為基礎支付購房款,該款項由實施單位從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款中直接支付給征收安置房建設方。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款如有結余的,由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
(二)因房屋樓層、朝向等原因產生的征收安置房價格差異,由被征收人在選房時與征收安置房建設方結算,多退少補。
(三)因房屋結構、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實際購買的征收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可申購面積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批準超面積申購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標準支付超面積的購房款:
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內的,超面積部分按照所購征收安置房價格計算購房款;
超出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積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積)按照所購征收安置房價格上浮50%計算購房款。
第二十六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的,由實施單位負責對征收安置房申購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匯集和初審后,報區房屋管理部門核準。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初審、核準的完整資料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同一項目被征收人選擇征收安置房的順序,可以按照協議簽訂或搬遷先后的順序,具體由區政府確定。
征收安置房申購款利息的計息期自補償安置協議簽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強制執行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征收安置房申購款計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計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住建部門負責對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建設等環節實施監督管理。
市物價部門負責對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的價格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應當公開、透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補償方案、工作流程、調查評估結果、補償安置結果等信息,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公開。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政府提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對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項目所在區政府提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實施單位應就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 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測繪估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及被征收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歷史形成的剩余土地,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國法函〔2005〕36號)規定,依法補償。
第三十四條 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農民房屋補償安置的,可以參照《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標準實施。
第三十五條 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由區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7〕61號)、《〈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寧政發〔2007〕143號)、《市政府關于調整規范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有關政策標準的通知》(寧政發〔2010〕263號)、《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裁決暫行規定》(寧政辦發〔2007〕12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領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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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江蘇省《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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