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出爐,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神政辦〔2019〕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林業管理局,國家公園管理局,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神政辦〔2019〕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林業管理局,國家公園管理局,木魚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盤水生態產業園區管委會,區直各單位:
《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林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9年8月7日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林區實際,制定《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適用《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執行。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補償。
國家、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林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本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或指定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負責承辦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征地拆遷安置議事協調制度,負責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重大疑難問題。
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司法、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信訪、紀檢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及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條 擬征地范圍確定后,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有關門戶網站發布《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六條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自《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流轉;
(四)辦理休閑農莊、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五)以擬征拆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就學、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以非生產經營為目的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八)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后,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內容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委會(場)公開欄公示。
征地告知后,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為主體,會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通過政府采購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采取實地勘測的方式,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建(構)筑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戶和地上建(構)筑物所有人共同確認。拒不簽字確認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可以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或者辦理公證,作為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由測繪機構制作《征地實物調查結果確認表》,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委會(場)公開欄張榜公示。
第八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下達后,林區政府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場)、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
(四)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六)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戶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不動產登記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土地權屬證明在鄉鎮政府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各鄉鎮政府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以書面形式按法定程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委會(場)予以公告,并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居)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
(五)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六)申請聽證的途徑和方式。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在收到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申請聽證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征地補償方案經林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政府征地搬遷指揮部組織鄉鎮政府、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村委會(場)組成工作專班組織實施具體征地搬遷工作,可委托搬遷服務公司負責宣講補償政策、入戶洽談、拆除房屋、清除地表青苗和附著物等工作。在兌付征地搬遷補償款項時應嚴格規范資金撥付程序,通過銀行直達被征地戶賬戶。
第十條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補償費后,被征地者拒不騰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一條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征地補償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和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對登記的被征地戶的承包地給予不低于70%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實行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其補償標準按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確定,并按年齡依次遞減。人社部門根據鄉鎮政府提供的人員名單測算后,由相關單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地戶)自墾無承包經營權的集體土地,按照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農戶40%--60%的補償,
剩余部分補償村集體,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二條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被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補償標準按《神農架林區集體所有土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對取得《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按苗木種植技術標準種植的成片、成規模的花卉、苗木通過詢價或委托有資質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后給予補償,補償的內容是對地塊上的花卉、苗木實行搬遷的成本、損失、運輸、移栽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項目的補償,不再另外給予青苗補償。對無《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原則上給予搬遷的成本、損失、運輸、移栽費用的補償。種植(株間距)密度超出種植標準部分僅給予苗木搬遷成本補償。
成片灌木林地、疏林地、宜林地(林木郁閉度在0%以下的)的林木按面積補償,按照林地補償標準執行。
對已盆裝和擺放的盆景、花卉只據實補償搬遷運輸費,以上補償的花卉和盆景仍屬原所有者。
單位或個人在家庭承包以外采取其他方式承包集體多年生經濟林和用材林的,分配辦法由發包者和承包者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協商解決或依法訴訟解決。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三條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文件為權屬依據。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評估后補償。具體標準參照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結構等級評定標準》、附件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指導價)》。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
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方式以征求意見表的形式進行,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征求意見表交由征收部門統計、核實。在七個工作日內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由征收部門公布協商選定結果。
被征收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戶數應當不少于被征收人總戶數的三分之二,過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投票確定。
采取投票、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公開進行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征收部門公布確定結果。
被拆遷住宅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按照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
附屬建筑物及其他構筑物由評估機構參照林區人民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評估后進行補償,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六條 下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房屋其他及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額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后搶修搶建的房屋其他建(構)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十七條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以林區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居)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房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具體負責對被拆遷人進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審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貨幣安置以及購買商品房補貼安置四種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住房貨幣補貼的安置方式。
購買商品房補貼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后,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政府按規定給予購房補貼的一種安置方式。
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采取重建安置的被拆遷戶,按林區人民政府個人建房規定的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房、雜屋、棚屋)計算建房補助費。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被征地戶自行選址在規劃區以外單獨建房和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給予30000元/戶的包干補償,該補償包括新建宅基地涉及的青苗補償、土地補償、場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及辦理建房手續等各項稅費。
采取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由鄉(鎮)政府為主體,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場平、統一設計、統一戶型,被征地戶自行建房,建房居民點的選址、規劃、征地、場平等基地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費用原則上由林區人民政府據實統籌解決。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采取貨幣安置的,按50000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且戶口遷到區外自行安置的,按60000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勵。
松柏城區和各鄉鎮中心區域采取公寓式安置、貨幣安置以及購買商品房補貼安置三種方式。
第十九條 相關補償標準
(一)湖北省神農架林區房屋搬遷運輸費、誤工費和搬遷損失費等按照搬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0元,該補償包含兩次搬遷。
(二)湖北省神農架林區過渡期的安置生活補助費按不低于100元/人/月的標準,對實際動遷時戶口簿在冊的人口給予一次性遷建期過渡安置生活補助費。
(三)對于集中還建的,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戶100元/月/人。過渡期限為被征地房屋交房起至安置房交房后3個月止。選擇貨幣化安置和分散安置方式的,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戶10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6個月。
(四)獎勵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在房屋搬遷時,被征地戶在項目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空房屋的,給予“一戶一宅”30000元的交房騰地獎列入資金預算,其他具體獎勵標準在征地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存在租賃關系的房屋。只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房屋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與產權人協商解決或依法訴訟解決。
(二)存在產權糾紛的房屋。由糾紛雙方協商后進行補償安置;協商不成的由現使用人申請,申請人民法院判決后予以補償安置。
(三)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范圍內搬遷現役和退伍軍人房屋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且唯一住房的按50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償,也可根據本人自愿納入公租房予以保障。
征收集體土地征地房屋時,對持有1-3級殘疾證的殘疾人給予5000元/人一次性補償。
(四)被征地戶應積極配合征地搬遷工作,征地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地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戶在擬征土地上搶種、搶栽的青苗、林木和搶搭、搶建的地上建(構)筑物及搶裝的裝飾裝修,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集體土地上征地范圍內涉及各部門、單位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由本單位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求自行搬遷、或者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按固定資產處置,不予補償。
(六)征地搬遷后的房屋拆除按照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八)負責組織與實施征地搬遷工作的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實施征地搬遷工作,切實處理好加快進度、促進公平與維護穩定的關系,保證征地搬遷工作順利推進。
(九)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搬遷資金使用管理的全過程監管和審計。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補償、企業搬遷補償
(一)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性補償
個體工商戶(包含同一個經營者在同一個經營場所有多個營業執照的)按一處場所只補一次的原則進行補償。補償以經營者具有的《不動產登記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在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并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當年度納稅記錄等合法證件及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與注冊登記地一致等依據進行補償認定。
對持有合法證件和合法經營場所的經營戶核算停產停業等損失補償時,按照距離主干道100米以內的,按實際經營面積乘以80元/平方米,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距離主干道100米以外的,按實際經營面積乘以50元/平方米,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無證經營的經營戶核算停產停業等損失補償時,按實際經營面積乘以30元/平方米,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集體土地上企業搬遷補償
對集體土地上合法、正常經營的企業,其搬遷補償(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征遷前12個月的納稅證明等有效證明材料),由雙方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參照《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神農架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評估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臨時用地補償按照省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補償標準實行。
(一)臨時用地占用青苗及林木的按照第三章有關標準進行補償。
(二)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年產值標準×臨時用地面積×使用年限”進行確定。使用年限界定為臨時用地實際使用之日至土地恢復原貌之日,年產值標準按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三)土地復墾費(含地力恢復費)由用地單位根據用地面積和破壞程度,在0.6公頃(合9畝)以下的,按耕地、園地2500元/畝,其他土地2000元/畝的標準繳納;在0.6公頃及0.6公頃以上的,由用地單位聘請有資質的中介單位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和臨時用地使用方案并經專家評審通過后,根據方案中的復墾費用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或由用地單位恢復原狀。
(四)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由評估機構參照附件4評估后給予補償。
(五)臨時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壞無法復墾的,參照永久性征地補償標準對被占地戶進行補償。臨時用地到期后,土地仍屬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使用。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實行資金預算評審。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非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林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
征地單位應與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1年內,做好項目資金結算工作。
第二十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拆工作實施前撥付到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償資金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
第二十五條 從事和參與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標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區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補償標準和具體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應按規定及時公開。
第二十七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可預計費按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總額的5%列入資金預算,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疑難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對在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資金在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文件,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地拆遷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三)在征地拆遷實物量調查確認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認定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違規辦理相關手續的;
(五)其他擾亂征地拆遷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暫定一年。
第三十二條 林區行政區域內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林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開始組織實施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林區人民政府未發布征地公告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由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附件1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上房屋結構等級評定標準
名稱
等級
結構
裝修
設備及其他
承重構件
樓地面、屋面
門窗
裝飾
框架結構
獨立(條形) 基礎,主體結構為鋼筋砼柱,梁承重,現澆或預制樓板,240 厚實砌內外磚墻,層高3.0M 以上
水泥抹光地面及部分 地板磚木(復合)地板、平屋面為柔性或剛性防水,屋面有隔熱層,房屋四周砼散水坡,磚砌排水明溝、暗溝,梯間為金屬或木質扶手欄桿
正規塑鋼、鋁合金門窗,進戶防盜門或木門有紗門紗窗
內墻、天棚精細粉刷或貼墻紙,客廳、臥室豪華吊頂,外墻抹灰刷墻料或貼塊料面層
有水電獨用廚房衛生設備齊全
磚混結構
甲
磚石或砼基礎,層層構造柱、圈梁、240 厚實砌內外磚墻或部分鋼筋砼梁、柱承重、現澆或預制樓板,層高 3.0M
水泥抹光地面及部分地板磚、木地板、平屋面為柔 性 或 剛 性 防水,屋面有隔熱層,房屋四周砼散水坡或磚砌排水明溝、暗溝, 梯間為金屬或木質扶手欄桿
正規塑鋼、鋁合金門窗,進戶防盜門或木門有紗門紗窗
內墻、天棚精細粉刷或貼墻紙,客廳、臥室普通吊頂,外墻抹灰刷墻料或貼塊料面層
有水電獨用廚房衛生設備齊全
磚混結構
乙
磚石或砼基礎,層層構造柱、圈梁、240 厚實砌內外磚墻或部分鋼筋砼梁、柱承重、現澆或預制樓板,層高 3.0M
水泥抹光地面平屋面為柔性或剛性防水,房屋四周砼散水坡或磚砌排水明溝、暗溝,梯間型鋼欄桿
少部分正規塑鋼、鋁合金門窗,進戶防盜門或木門,有紗門紗窗
內墻、天棚高級或普通粉刷,外墻抹灰
有水電獨用廚房衛生設備齊全
磚混結構
丙
磚石或砼基礎,層層構造柱、圈梁、240 厚實砌內外磚墻或部分鋼筋砼梁、柱承重、現澆或預制樓板,層高 3.0M
水泥抹光地面平屋面為柔性或剛性防水,房屋四周砼散水坡或磚砌排水明溝、暗溝。
普通簡易木質門窗
內墻、天棚普通粉刷或未粉刷
有水電獨用廚房衛生設備齊全
名稱
等級
結構
裝修
設備及其他
承重構件
樓地面、屋面
門窗
裝飾
磚木結構
甲
磚石或砼基礎, 木層架、木梁, 少量木柱240 磚,240空斗墻承重或角鋼層架鋼梁承重,層高 3.0M 以上
水泥抹光地面及部分地板磚、木(復合)地板、紅平瓦脊屋面,房屋四周砼散水坡,磚砌排水明溝、暗溝
正規塑鋼、鋁合金門窗或木門有紗門紗窗
內墻、天棚精細粉刷,外墻抹灰刷外墻料或貼塊料面層
有水電獨用廚房
乙
磚石基礎,240 磚墻或部分木層架,梁柱承重,檐墻120 磚,層高2.8M 以上
水泥抹光地面紅平瓦坡屋面或纖維石棉瓦脊屋面,房屋四周砼散水坡,磚砌排水明溝、暗溝
少部分塑鋼、鋁合金門窗或普通木質門窗
內墻、天棚普通粉刷,外墻抹灰刷外墻料或貼塊料面層
有水電獨用廚房
丙
磚石基礎,120 墻及少量240 墻,一般雜梁承重,層高 2.2M 以上
水泥地面,青瓦或纖維石棉瓦坡屋面
普通簡易木質門窗
內墻、天棚普通粉刷或未粉刷
有水電獨用廚房
土石木結構
磚石基礎土(石)墻
地面基本平整纖維石棉瓦、青瓦坡屋面
正規木門窗少部分塑鋼鋁合金門窗
內墻普通粉刷外墻抹灰
有水通電
附件2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指導價)
結構類型
等級
補償標準(單位:元/㎡)
框架結構
1400
磚混結構
甲
1300
乙
1090
丙
900
磚木結構
甲
1000
乙
750
丙
500
土(石)木結構
450
其他
350
備注:房屋層高調增:以2.8m為基準層高,層高每增減,價格相應增減1%
附件3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田間地角、房前屋后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補償
等級
單位
單價(元)
規格
備注
果木林類
1
株
400.00
胸徑 40cm 以上
指蘋果、核桃、柑桔、板栗、柿子、 雜果、銀杏、花椒、桃樹、桂花樹等。花椒樹等特殊樹種可按下列標準劃
分:1 級樹高 3m 以上,2 級樹高 2.2-3m, 3 級樹高 1.4-2.2m,4 級樹高0.6-1.4m,5 級樹高 0.6m 以下。
2
株
300.00
胸徑 20-40cm
3
株
200.00
胸徑 5-20cm
4
株
50.00
樹高 1m 以上
5
株
20.00
樹高 1m 以下
經濟林木類
1
株
200.00
胸徑 40cm 以上
指竹林、黃柏、杜仲、棗皮、漆樹、厚補、油桐、椿樹、茶葉等。零星茶葉按投曩面積計算,一級 1㎡以上的
一叢 4 元,二級的 0.5--1㎡一叢 3 元,0.5㎡以下的一叢 2 元,未成形幼苗一叢 1 元。
2
株
160.00
胸徑 20-40cm
3
株
120.00
胸徑 5-20cm
4
株
40.00
樹高 1m 以上
5
株
10.00
樹高 1m 以下
用材林木類
1
株
140.00
胸徑 40cm 以上
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主要樹種:松、柏、杉、槐、柳、竹、橡子樹、泡桐、雜樹等等。
2
株
100.00
胸徑 20-40cm
3
株
60.00
胸徑 5-20cm
4
株
10.00
樹高 1m 以上
5
株
5.00
樹高 1m 以下
附件4湖北省神農架林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搬遷還建及補償安置暫行實施方案
一、房屋搬遷安置方式
(一)房屋搬遷后的安置采取集中統一安置和分散安置兩種方式。分散安置又分為進入農村居民點自行建房和單獨選址建房兩種方式。
(二)采取集中統一安置方式的還建小區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建設,適用范圍為神農架林區規劃區、各鄉鎮集鎮規劃區及林區政府規劃管控區范圍內的村(場)房屋搬遷戶。鼓勵被征地安置戶采取貨幣化方式進行安置,對于被征地戶不愿意采取集中統一安置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給予被征收戶房屋合法面積貨幣化補償,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確定。分散安置方式的適用范圍為林區政府規劃管控區范圍以外村(場)房屋搬遷戶。
采取集中統一安置方式的,具體安置辦法由鄉鎮政府按程序討論通過后報林區政府審批。
二、還建房屋面積確認
(一)以自然資源和規劃、房管等部門頒發的相關證件載明的合法建筑面積(含合法合規的隔熱層按實物調查登記規則折算的面積)確認。
(二)無證房屋的隔熱層及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只進行貨幣補償,不還面積。
(三)違法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地公告發布后搶建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不還面積。
三、還建安置對象的確認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二)為被征遷土地轄區內正式戶口的家庭常住人口,凡空掛戶一律不予還建安置。
四、安置房還建辦法
(一)安置房的還建地點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選址定點為準,房屋搬遷時按確認的還建面積1:1的還建,還建面積每戶最多不得超過360平方米(含選購相應戶型的安置房,每戶120平方米以內的還建面積)。安置房的選擇按照被拆遷房屋拆除的先后順序選房,先搬遷的優先選房號、房型。
(二)被征遷有證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5平方米的,按核定的人口數人均最多不超過45平方米安置,超出合法面積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價購買。
五、價格體系
(一)1:1還建安置房實行綜合成本價購買。
(二)為調節戶型多購的安置房面積,在20平方米以內的實行綜合成本價。安置房綜合成本價:包含住宅小區建設中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搬遷補償費、工程勘察設計報建費、建安工程費、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等。
(三)1:1還建安置房超過2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場價購買。
(四)六樓以下(商業門面除外)按上述標準執行,從七樓開始每上升一層增加10元/平方米。
(五)對原有證房屋面積大于分配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安置房的綜合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六、結算
(一)集中還建房建設綜合成本價與安置房基準購買價之間的差價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安置房的綜合成本價和市場價由征遷管理部門報林區政府審核定期公布。
(二)用地單位和征遷管理部門簽訂安置房還建總協議,明確還建面積,支付還建房補差價格,籌集資金,用于安置房建設。
(三)還建房屋1:1的面積置換,超過或者低于還建房面積的,由被搬遷戶與安置房建設單位按照政策互補差價。
附件5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集體所有土地征地搬遷安置人口認定標準
為實現公平合理、社會保障,明確征地搬遷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統一認定尺度,切實維護征地范圍內廣大被搬遷戶的合法權益,制訂本辦法。
一、應安置人口的判斷標準
第一條 應安置人口為本村戶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條 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依法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農業戶口,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的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但確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應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取得和喪失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一)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
(二)基于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結婚條件或者收養條件),將戶口遷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三)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將戶口遷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四)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第四條 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或雖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公婆(岳父母)家享有征地補償金分配資格或者取得承包地的;
(三)取得非農業戶口,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在有檔案接收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就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
(四)曾因征地、征收拆遷安置過住房,且安置住房又不在本次棚改范圍內,或者當時已選擇貨幣補償的。
三、特殊情形的認定
第五條 基于婚姻關系的幾種情形:
(一)婚姻關系發生在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其中一方雖未遷移戶口,但已實際進入對方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應認定其具有實際進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已婚人員,在離婚或喪偶后,將戶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本人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或者婚后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離婚或喪偶后,本人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不應認定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第六條 已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下列人員,不因戶口遷出而喪失成員資格:
(一)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校研究生及其畢業未就業戶口遷回原籍的;
(二)現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三)服刑期的勞改、勞教人員。
第七條 基于本辦法第三條之外的原因或事由,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不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認定不具有人口安置資格:
(一)掛戶,掛戶是指出于利益驅動或其他特殊目的(如方便上班、子女就學、經商等)將本人或全家戶口掛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并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空掛戶),或者僅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寄住(寄掛戶)的人員;
(二)退休(養)回鄉,退休(養)回鄉是指在原單位享有退休金及各項福利待遇,仍被涵蓋在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內的人員;
(三)戶口已遷出,但又在征地搬遷公告后將戶口遷回的(含其子女及配偶);
(四)原籍不在本村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來戶)在村(組)建房、購買房屋的;
(五)納入監察委員會監督的公職人員;
(六)其他違反戶籍管理法律法規遷入戶籍情形的。
四、認定程序
第八條 應安置人口直接影響社會保障及公平正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一)村“兩委”根據本辦法進行初步認定;
(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三)初步公示;
(四)有異議的,自公示5日內書面提出復核申請;
(五)指揮部認定組復核、確認;
(六)公示生效。
五、認定的限制及追責
第九條 每戶既有農業人口,又有非農業戶口,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每個原狀院落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不含經營保障性用房)。
第十條 被搬遷戶提供虛假戶口信息,編造虛假事實騙取安置的,取消相應待遇,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擅自突破本辦法標準,造成損失的,屬于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監察委員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在指揮部現場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為實名舉報人保密并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北省《神農架林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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