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新版《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于2020年修訂完畢有效期5年,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修訂)的通知 〔2020〕9號 各區人民政府,葛店開發區、臨空經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修訂)的通知
〔2020〕9號
各區人民政府,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修訂)》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湖北省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包括附屬物,下同),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和安置的,適用《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合法公正、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房屋征收人)是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體,葛店經濟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所轄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主管部門,監督和指導各區(開發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包括附屬物,下同)的合法所有人。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區域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信息化建設工作,并逐步在全市范圍內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在土地征收得到批準文件后,市、區人民政府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房屋征收范圍、補償安置方案、搬遷期限和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七條 房屋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政策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依法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告,聽取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四)安置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可以用于規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地塊情況;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七)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八)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九)政府補助(補貼)、獎勵標準和計算方法;
(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十一)其他事項。
第八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建筑面積、用途、居住人口狀況等進行登記,被登記人應當予以配合。登記結果應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九條 湖北省鄂州市自土地調查工作啟動之日起,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的,一律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抵押;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大中專畢業、軍人退伍、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戶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六)其他增加補償利益的不當行為。
第十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和經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標準、安置方式、搬遷期限、臨時安置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在公告的征收期限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經協商未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牽頭以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抽簽、搖號過程和結果應當進行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房屋及附屬物補償價格評估時點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在房屋及附屬物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相關部門的調查登記材料和影像資料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在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所在地顯著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間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公示期滿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收人應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市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 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集體經濟組織的辦公用房、公益性事業用房,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安置。
征收補償款應足額到位、專戶儲存、??顚S?。
第十九條 湖北省鄂州市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款。安置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補償款按照還建房屋成本價確定;安置標準面積以上的部分,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確定,兩種補償款均可與宅基地區位相結合確定。房屋重置價標準以選聘的具備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為依據。
第二十條 湖北省鄂州市實行安置房安置的,其安置面積按人均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安置。具體結算方式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確定并結算差價。
第二十一條 對依法使用集體土地興辦企業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上按重置成新價進行評估,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對依法使用集體土地興辦的企業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企業應當提供截至被征收時,被征收人能夠正常生產或者可繼續生產經營的相關證明,否則,不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補償金額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5%的,可以提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根據本辦法選定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將持有合法集體建設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為營業用房,同時能夠提供營業執照和連續納稅證明的,按住宅房屋認定。對其營業面積部分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三條 按《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補償安置的,征收實施單位還應付給被征收人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提供過渡房。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太陽能熱水器等生產生活設施的遷移補償費,具體標準按市政府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經認定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經依法批準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面積及產權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原件為依據。對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原件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規劃審批用途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又拒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及被征收人所在單位為被征收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戶口遷移等手續的,依紀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材料,騙取補償的,其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已經發放的補償費、提供的安置房屋或安排的宅基地應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省對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或正在實施的項目繼續適用原有規定辦理。
●熊先生訴鄂州市規劃局、鄂州市人民責令拆除違法建筑一案開庭公告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北省最新版《鄂州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于2020年修訂完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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