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廣西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百政發〔2019〕23號 各縣(市、區)人
廣西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百政發〔2019〕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廣西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保護被征收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實施棚戶區改造,依法對棚戶區改造范圍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實行征收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
百色市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適用《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城區棚戶區改造集體土地及房屋實行統一征收,并委托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征收工作。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險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不動產登記、供電、供水、電信等有關機構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條 城區人民政府組織本轄區相關部門在征地完成后及時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與現有土地情況進行登記,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經城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城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并送達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應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莊(社區)張貼。
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征收集體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有效期為2年。在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有效期限內,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公安、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擬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相關行政許可等審批手續。
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征收集體土地時不予補償。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在擬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簽訂買賣或租用土地、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協議,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及安置。
第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機構應及時就擬征收集體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需安置農業人口數、安置途徑以及擬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向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進行書面調查確認。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征地征收機構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城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城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和丈量清點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予以公告,與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補償、安置等事宜。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方案經批準后,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城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一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城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的,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機構應當與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后,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機構應及時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二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城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簽訂征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協調情況、處理意見,附具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書面意見或意見的書面記載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報送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城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維持原補償安置方案意見或調整后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仍協商不成的,由城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屆滿,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被征地安置人員的認定。
(一)經公安部門核實,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員,并且參加集體生產和經營收益分配,承擔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及村集體相應義務,安置資格審核時仍在世,戶口保留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納入被征地應安置人員范圍。
(二)以下幾類戶籍遷移(含住址變更、重新落戶)或新增加人員,可納入被征地應安置人員范圍:
1. 戶口始終保留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在冊農業人員的新生子女。
2. 與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人員結婚并遷入戶口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3. 原戶口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在接受教育的學生。
4. 原戶口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軍官和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條件的士官)。
5. 原戶口保留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原屬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人員,戶口保留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現在屬于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人員,不納入被征地應安置人員范圍。
(四)原屬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人員,戶口保留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夫妻雙方長期不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配偶一方已有住宅(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者福利房、保障房)的,不納入被征地應安置人員范圍。
(五)非因生活需要,僅將戶口掛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以及將戶口遷回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以退休金、城鎮職工養老金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國家退養人員,不納入被征地應安置人員范圍。
第十五條 因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安排三產用地進行安置。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由房屋征收機構、用地單位與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安置方式進行協商,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相關費用納入征地成本。三產用地按被征地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安置人員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標準安排。三產用地上的房屋征收、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含管線遷移)、農轉用等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支付。
第十六條 三產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發展產業,或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創辦企業。三產用地不得用于開發經營性房地產,也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不需要安排回建用地的公益事業用房按市場評估價給予房屋征收貨幣補償;需要安排回建用地的,在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安置地塊內安置,現狀建(構)筑物按市場評估價給予房屋征收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的社會保障依照《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百色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百人社發〔2017〕62號)執行。
第四章 征收房屋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機構應當按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進行認定處理,被征收入應當按要求向房屋征收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
被征收入已辦理和取得用地、建房批準手續,但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征收入應當立即停止建設。
拆除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構)筑物,其補償金額計算標準為,補償金額=臨時建(構)筑物重置價格÷批準使用期限×剩余期限。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員的認定。
(一)安置人口按被征收入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
(二)被征收入家庭成員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
1. 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已結婚的配偶。
2. 原戶口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
3. 原戶口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在校讀書的學生。
4. 戶口保留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5.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計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
(三)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常住人口的非農業人員,如與其家庭成員共有合法住宅房屋產權,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購買過房改房、集資建房、征收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者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但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之前已辦理了退房手續,并經政府組織調查、公示和確認程序后,可以按《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四)在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后遷入的人員不予安置。
(五)原屬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人員,戶口保留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現在屬于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人員,不納入被征收應安置人員范圍。
(六)原屬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人員,戶口保留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夫妻雙方長期不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配偶一方已有住宅(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者福利房、保障房)的,不納入被征收應安置人員范圍。
(七)非因生活需要,僅將戶口掛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以及將戶口遷回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以退休金、城鎮職工養老金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國家退養人員,已享受過福利房、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納入被征收應安置人員范圍。
第二十二條 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的征收補償、補助標準。
(一)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現狀面積的認定。
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機構及受委托的房屋測繪機構對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進行實地測繪核定的面積,認定為房屋現狀面積。
(二)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補償補助標準。
1. 被征收入只擁有一處住宅,被征收房屋現狀樓層不超過4層(局部5層)且建筑面積不超出450平方米的,被征收入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按征地公告發布后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入選擇房屋安置方式的,按《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右江區征地補償標準方案的批復》(百政函〔2019〕21號)規定按房屋重置價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現狀面積超出4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則上不予補償,但被征收入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按百政函〔2019〕21號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70%材料費補助。
2. 被征收入在當次征收范圍內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住宅的,將被征收入所有住宅建筑面積合并計算,補償標準按照前款執行。
3. 其它建(構)筑物補償、補助標準按百政函〔2019〕21號文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助。
第二十三條 廣西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實行房屋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方式,由被征收入自行選擇。
(一)房屋安置方式。
1. 被征收入家庭可按符合安置人口申請購買人均70平方米(含公攤)的安置住房,安置住房由征收土地單位提供,安置住房價格由政府制定(參照房屋重置價評估補償標準執行)。如按安置人口安置面積不足認定的面積,差額面積部分安置住房價格按項目成本價(扣除土地出讓金)收取;如安置面積超過認定的面積,購買超過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市場價格補足差價。
2. 每戶最低安置面積為60平方米,如被征收入的房屋征收補償(補助)款尚不足以支付安置面積房款的,購房款不足部分由征收土地單位補足,但不得再申請購買政府安置房屋。
3. 政府通過統建或統購商業房屋或住宅用房用于符合安置人口的額外補助,符合安置人口可在以下兩種補助方式中選擇其中一種:按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產權40年的商業房屋收益權或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所有權。商業房屋所有權歸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經營收益由選擇15平方米產權40年的商業房屋收益權的符合安置人口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方式由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
4. 選擇房屋安置的符合安置人口可享受免繳20年的物業服務費和首次辦理不動產權證的費用。市人民政府配套安置人口數人均5平米經營性用房,出租收益用于支付安置戶每月所需免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如安置戶將安置房進行權屬變更,則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由新戶主自行繳納。
(二)貨幣安置方式
被征收入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補償補助費用予以貨幣補償。
(三)選擇房屋安置人員資格的審核程序。
1. 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員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申報,并提供身份證、戶口本、享受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分配資格和未享受國家福利性質政策住房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 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員名單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居)委初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后,由城區人民政府組織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征地征收機構等單位進行聯審。
3. 安置人員名單審核通過后在被征收范圍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被認定為真實的,由城區人民政府確認安置資格,并公告安置人員名單。
(四)安置地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區。
(五)安置小區車位(庫)原則按照一套(戶)一車位(庫)配套建設,自安置住房項目交房之日起2年內,被征收安置戶按一戶一車位可優先選擇購買或租賃。選擇購買車位(庫)的,可享受產權車位市場價10%優惠;選擇租賃車位(庫)的,以車管部門機動車登記系統的車主為依據簽訂租賃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減免50%租金。
選擇租賃后又轉為購買的,不再享受市場價10%優惠。具體操作實施由各項目實施單位按政府審定的車位供應方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 廣西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臨時過渡補助規定
(一)搬家補助。被征收入搬遷,按每戶5000元補助(按2500元/戶﹒次,含搬出及搬進各一次);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場所等搬遷,搬遷補助按3萬元一次性給予補助。
(二)臨時過渡補助費。村民自建房征收安置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按每戶認定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月計發,不足1200元/月的戶按1200元計發,發放期限自被征收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3個月,建筑面積計算按《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認定的住宅建筑面積為補助依據。
過渡期間產生的房租及水、電等費用由被安置人員自行繳納。
第二十五條 廣西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房屋承租人對搬家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支付給承租人。
第二十六條 在征收公告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私有住宅產權戶每戶獎勵10000元,按期限搬遷騰空房屋,辦理完房屋交接手續的,再對私有住宅產權戶每戶給予提前搬遷獎勵金10000元。被征收入屬于企業的,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給予該企業獎勵20000元,按期限搬遷和騰空房屋且配合做好征拆工作(職工無阻撓、上訪等現象)的,再給予獎勵20000元。
第二十七條 需征收的集體土地發生土地權屬糾紛的,由征地工作人員組織爭議當事人實地勘察爭議現場,繪制土地權屬爭議區域圖,填寫《征收土地現場調查記錄表》,經爭議當事人簽字確認后計算爭議地補償安置費用,將補償安置費用暫存在財政征地專用賬戶。在糾紛解決前,該爭議地可由政府先行征收。爭議地補償安置費用待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后,依據爭議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撥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所稱被征收入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十九條 《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以往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18年10月7日公布的百政規〔2018〕8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公開
●廣西《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10月11日人民政府第126次會議通過修訂: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百色市養殖場拆遷賠償標準,百色拆遷房屋補償多少: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百色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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