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10月11日人民政府第126次會議通過修訂, 廣西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和《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廣西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和《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和〈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年10月11日百色市四屆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21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違法建設防控
第三章 違法建設認定
第四章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有效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防控、發現、制止和查處,適用《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第三條 《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所稱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繼續狀態。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綜合協調機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負責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區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街道辦事處協助本轄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防控和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違法建設治理的宣傳。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違法建設行為,查處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后7個工作日內答復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違法建設防控
第八條 本市實行違法建設防控責任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形成以政府相關部門、鄉(鎮)、街道、社區、村組、物業小區為單位的巡查網絡,分片區落實責任。
第九條 查處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巡查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并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管轄區域內涉嫌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同時應當立即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管轄區域內涉嫌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做好書面記錄;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與查處機關實現信息互通,及時通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房屋租賃備案、用地、商事登記、衛生、文化經營、消防許可等信息。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制止違法建設的職責: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不得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不得出具符合建設工程規劃條件的核實意見;對在建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在建項目的跟蹤管理制度。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附有違法建設的建設工程,綜合竣工驗收不予備案;對當事人未處理完畢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經查處機關依法認定屬違法建設的不動產,不得辦理登記、變更、轉移、抵押手續。
(四)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對所管理的住宅小區建設行為進行巡查和登記工作;對制止違法建設不力,影響小區環境的物業服務企業,取消參加評選物業管理優秀、示范住宅小區的資格,并根據有關規定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并協助相關執法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相關公共服務單位和生產經營企業履行下列職責:
(一)水務、電力、燃氣、通信、有線電視、電梯等公共服務單位或企業在受理以上業務報裝申請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有關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對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的建設項目,有權不提供服務。
(二)設計單位不得為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提供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提供施工圖設計文件;
(三)建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上述公共服務單位、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可以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其對于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有權單方面中止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的內容。對于查處機關通報其服務對象屬于違法建設的,上述單位及企業應當自接到通報之日起依法或者依合同中止或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查處機關調查、處理在建違法建設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二)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工具、施工現場;仍不停止建設的,應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違法建設部分進行制止,直至在建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消除;
(三)將違法建設基本信息書面告知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要求對在建違法建設停止提供服務;
(四)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現場公示違法建設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查處機關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調查、處理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要求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停止提供服務,并通知利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或利用違法建設作為生產、經營場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接駁等協助行為。
第三章 違法建設認定
第十七條 查處機關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屬于其管轄職責范圍的,應當立案;不屬于其管轄職責范圍的,及時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轉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改正措施能夠符合規劃許可證的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定,但建設內容符合用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一)侵占城鄉規劃法明確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的;
(二)危及防洪、人防等防災設施及消防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對公共安全造成隱患的;
(三)在具有革命歷史紀念意義或者科學文化價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跡、風景名勝保護范圍內進行違法建設的;
(四)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
(一)因違法建設不可分離性難以實施拆除,或者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
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由查處機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認定;情況重大、復雜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認定。
第二十一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違法建設認定與查處范疇:
(一)1990年4月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不屬于規劃管理范圍的建設行為;
(三)無需申領建設工程(含臨時)規劃許可證的建設行為。
第四章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
第二十二條 查處機關可以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違法建設的當事人信息,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一)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由當事人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督促;
(二)當事人為非國有企業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
(三)當事人為社會團體的,由主管部門以及民政部門督促;
(四)當事人為宗教團體的,由宗教事務主管部門督促;
(五)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督促;
(六)當事人為城鎮居民或者農村村民且該違法建設在其所在居(村)的,由當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督促。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查處機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催告,催告期不少于三日;
(二)強制拆除前依法作出強制拆除公告,限定當事人自行搬離,公告期不少于三日;
(三)拆除當天,查處機關應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查處機關應當在公證機關公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運送他處存放,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在強制拆除之日起60日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因逾期不領取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由查處機關依法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并依法辦理提存手續;
(四)占用耕地、林地、公共綠地、道路、濕地等公共場所進行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查處機關依法實施代履行立即拆除;
(五)查處機關在實施違法建設拆除行為時,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并全程錄像,附卷保存。
第二十四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的,查處機關應當在公共媒體或者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督促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處理的,由違法建設查處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將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或沒收。
第二十五條 被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按以下方式予以處置:
(一)進行公開拍賣的,按照公開拍賣的有關程序執行;
(二)政府安排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給有關機關、事業、社會公益性單位使用;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處置方式。
沒收的違法收入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拒不承擔的,由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不受法律保護,在征地拆遷、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處時不予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勸阻、制止和報告職責的,由各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信息錄入廣西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披露,并對其誠信記錄進行扣分。
第三十條
違反《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自治區規章設定的最高罰款限額。
明知是違法建設而使(租)用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接駁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或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查處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單獨或者合并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及以下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巡查的;
(二)對于舉報或者巡查發現的違法建設未按照規定報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處理的;
(三)對違法建設涉及的其他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
(四)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在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阻礙拆除違法建設的,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外,查處機關可以提請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違法建設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并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外,查處機關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所稱查處機關是指市、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 《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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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百色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10月11日人民政府第126次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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