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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對征收集體土地法定程序進行了規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 發布時間:

    2024-07-11 10:43:39
  • 作者: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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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對征收集體土地法定程序進行了規定,  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  玉政辦發〔2018〕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

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對征收集體土地法定程序進行了規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

  玉政辦發〔2018〕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31日

  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市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市轄區實際,制定《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

  第二條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適用于在本市玉州區(含玉東新區)、福綿區行政管轄范圍內開展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條 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包括征收土地和地上符合補償規定條件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下簡稱建構筑物)以及處理被征收土地上可移物品、青苗、墳墓等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負總責。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辦公室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的協調、指導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的資金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安置所需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含管理委員會,下同)負責本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的組織領導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征地機構負責本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市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的建設監管和違法建筑處理工作。

  市、市轄區的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畜牧、園林、信訪、調處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在城市、集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集鎮規劃而征收集體土地的,分批次逐批征收;在城市、集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為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而征收集體土地的,分項目逐個單獨征收。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具體項目建設用地規劃,結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擬市轄區的集體土地征收計劃,明確每個批次、項目計劃征收集體土地的位置、數量、用途,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按如下程序開展:

  (一)征地前期準備工作

  1.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

  2.聽取意見;

  3.調查擬被征收土地情況;

  4.預備征地資金和安置用地用房。

  (二)征地審查報批工作

  1.使用林地審查報批;

  2.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審查報批;

  3.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和征收土地審查報批。

  (三)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1.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核定征地補償內容;

  4.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修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8.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支付費用;

  (2)落實安置。

  9.交出被征收土地。

  (1)通知交出;

  (2)責令交出;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交出。

  (四)征地費用核算與資金結算工作

  (五)征地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批次、各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應分別履行程序。

  對同一個批次或項目征地范圍內的全部土地以及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等,應分別以其所有者或者相關權利人為對象,依程序開展工作,緊密推進,逐項完成,不得遺漏。

  第九條 在開展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過程中,應采取測繪、拍照、錄像、錄音、筆錄等方式實時記錄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等原貌以及征收工作開展情況;應收集、查驗所需參考的資料以及相應憑據;應辦結各項業務并制發相應文書;須對相關公文資料進行保存備檔,有必要的,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條 各工作單位應各自統計并分別編制每個批次、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的工作進度報表,定期逐級上報。

  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隨時掌控每個批次、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的工作動態,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征地前期準備工作   

  第一節  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一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集體土地征收計劃,以具體批次、項目為單位,逐個擬訂擬征收土地公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第十二條 擬征收土地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用途;

  (二)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面積;

  (三)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以及安置途徑;

  (四)申請聽證的權利、期限以及聽證機構、地點;

  (五)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擬征收土地上搶種青苗、搶養動物、搶建建構筑物(含墳墓),搶種、搶養、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擬征收土地公告應在政府信息平臺公開并下發相關部門和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

  所在地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征地機構(以下簡稱所在地征地機構)應將公告文書送達當地村民委員會和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并在當地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點進行張貼。

  第十四條 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后,所在地征地機構委托測量專業機構對所公告的擬征收土地范圍進行定樁放線,現場定界。

  第十五條 市、市轄區的發展改革、土地、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稅務等主管部門暫停辦理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相關許可證照審批手續。

  市、市轄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須對擬征收土地范圍進行嚴格監控,對新建、擴建、改建、續建房屋等各類建構筑物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市民政主管部門、殯葬執法部門須對擬征收土地范圍進行嚴格監控,對新建、擴建、改建、續建墳墓的行為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所在地征地機構對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青苗、搶養動物、搶建建構筑物(含墳墓)的行為進行勸止并作好記錄、取證。   

  第二節  聽取意見

  第十六條 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力量,采取各種方式進行法規、政策宣傳。所在地征地機構應進村入戶,主動聽取并記錄好擬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和相關權利人以及當地群眾意見。

  第十七條 擬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和相關權利人有權在公告的期限內就補償、補助、安置、社會保障等相關問題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按規定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征地辦公室協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會,制作聽證筆錄。

  組織聽證會前,應當書面通知聽證申請人和所在地征地機構參加,涉及社會保障有關事項的,應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加。   

  第三節  調查擬被征收土地情況

  第十八條 所在地征地機構應會同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專業機構,對擬被征收土地以及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等與補償安置相關的各種情況進行調查。

  (一)調查土地情況

  1.查驗土地權屬憑證,查清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用途類型;

  2.查清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界址、使用權界址、實際使用界址、用途類型界址,委托相應專業機構進行界址測繪、面積量算,繪制擬征收土地界址圖,出具《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3.查清每個擬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在擬征地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土地數量;

  4.查清每宗擬被征收土地的出租、抵押情況(出租、抵押的對象、時間、期限、面積等);

  5.查清每個擬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有人口情況,查清其以往被征收土地以及補償安置情況;

  6.查清每個擬被征收土地使用權人的家庭人口情況,查清其以往被征收土地以及補償安置情況;

  7.查驗每個擬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代表證明以及土地使用權人、承租人、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二)調查擬被征收土地上建構筑物情況

  1.查清建構筑物分布狀況;

  2.查驗每個建構筑物的權屬憑證,查清其所有者以及權屬來源方式(自建、購買、繼承等)、時間、數量;

  3.查驗每個建構筑物的工程規劃許可證、設計圖紙,查清其建設情形(建設的時間、結構、構造、質量,特殊情形應委托專業機構鑒定)、專屬用途、使用現狀、成新程度;

  4.查清每個建構筑物的出租、抵押情況(出租、抵押的對象、時間、期限、數量等);

  5.繪制每個建構筑物現狀圖并測算其數量和面積;

  6.查驗每個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承租人、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調查擬被征收土地上墳墓情況

  1.查清墳墓分布狀況;

  2.查清每座墳墓的結構、構造、規格;

  3.查清所葬死者的姓名、籍貫、世系次第(與在世親屬輩分關系)以及死亡時間、埋葬造墳時間;

  4.查清每座墳墓所葬死者的在世親屬情況。

  (四)調查擬被征收土地上可移物品情況

  查清可移物品分布狀況以及權屬、種類、數量。

  (五)調查擬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動物情況

  1.查清青苗及動物分布狀況;

  2.查清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查驗其身份證明;

  3.查清青苗及動物的品種類型、種植養殖情形(方式、密度、規格、設施、苗體大小等);

  4.清點青苗及動物的數量。

  第十九條 擬被征收土地或者地上建構筑物、青苗存在權屬爭議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解決。

  第二十條 所在地征地機構以具體批次、項目為范圍,對擬被征收土地以及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動物的調查結果進行分類登記,通知其所有者以及相關權利人予以核實確認,并將調查結果以及相應證據材料,上報市征地辦公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節  預備征地資金和安置用地用房

  第二十一條 所在地征地機構根據擬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的調查結果,按照規定的安置條件、方式、標準,對擬需安置的類型、數量進行估算并提出安置預備計劃,報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核、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所在地征地機構根據擬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調查結果以及安置預備計劃,以具體批次、項目為單位,編制征地費用(包括安置費用)預算,按本市征地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主管機關審定。

  第二十二條 在開展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期間,各資金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提前申請資金,預存備用。

  征地費用由財政承擔的,財政部門設立該批次或項目的征地專項資金,依預算提前籌備、預撥征地資金;征地費用由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單位承擔的,擬用地單位依預算提前預撥征地資金。

  第二十三條 所在地征地機構根據審定的安置預備計劃,提前做好安置預備工作,其中:

  (一)擬進行用地(留用地、遷建用地)安置的,優先預備附近現有安置區存量土地。現有安置區存量土地不足,須另設立新安置區的,提出安置區用地規劃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后按相關程序開展安置區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工作。

  (二)擬需用房安置的,向政府安置用房儲備機構申請,預訂安置用房。   

  第三章  征地審查報批工作

  第二十四條 擬征收土地范圍內存在林地的,擬征收土地的收儲機構或者項目用地單位編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逐級上報有審批權的主管機關審批。獲批準使用林地的,將批準文件報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土地、財政部門根據擬被征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報批實施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擬被征收土地調查結果,以具體批次、項目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需農用地轉用的,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需占用耕地的,擬訂補充耕地方案),附具使用林地批準文件和經批準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逐級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實行征轉分離的,征收土地方案與農用地轉用方案分別報批。

  第四章  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第一節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土地的批次(項目);

  (二)批準征收土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批準用途;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以及位置、地類、面積;

  (四)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五)辦理補償登記的機構、地點、期限。

  第二十八條 征收土地公告應在政府信息平臺公開并下發市土地、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執法部門,以及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開展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所在地征地機構將公告文書送達當地村民委員會以及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并在當地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點進行張貼。

  第二節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二十九條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力量,采取各種方式進行法規、政策宣傳,動員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和相關權利人持相應的權屬憑證、身份證明,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征地機構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所在地征地機構應以具體批次、項目為范圍,對其中各所有者及相關權利人所申報的、與補償安置相關的事項分別進行登記。征地報批已經調查核實并登記確認的,不重復登記。

  第三十條 征地補償登記事項應包括:

  (一)被征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

  1.法人代表、村民代表姓名、身份證號;

  2.被征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以及相關權屬證書、證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3.現有未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4.被征土地的出租、抵押對象以及相應時間、期限、面積;

  5.現有人口;

  6.以往被征收土地及補償安置情況;

  7.其它相關事項。

  (二)被征土地使用權人

  1.個人姓名、身份證號或者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證號;

  2.所使用的被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權、地類、面積以及相關權屬證書、證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3.現所使用的未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4.所使用的被征土地出租、抵押對象以及相應時間、期限、面積;

  5.家庭人口;

  6.以往被征收土地以及補償安置情況;

  7.其它相關事項。

  (三)被征土地上建構筑物所有者

  1.個人姓名、身份證號或者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證號;

  2.建構筑物權屬來源方式(自建、購買、繼承等)以及權屬證書、證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3.建構筑物位置、種類、結構、構造、數量;

  4.建構筑物專屬用途、使用現狀、成新程度;

  5.建構筑物出租、抵押對象以及相應時間、期限、面積;

  6.其它相關事項。

  (四)被征土地上墳墓所葬死者在世親屬

  1.遷墳承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

  2.墳墓位置、種類、結構、構造;

  3.所葬死者姓名、籍貫、世系次第(與在世親屬輩分關系)以及死亡時間、埋葬造墳時間;

  4.其它相關事項。

  (五)被征土地上可移物品所有者

  1.個人姓名、身份證號或者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證號;

  2.可移物品位置、種類、數量;

  3.其它相關事項。

  (六)被征土地上青苗及動物所有者

  1.個人姓名、身份證號或者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證號;

  2.青苗及動物的品種類型、種植養殖位置、種植養殖情形(方式、密度、規格、設施、苗體大小等)、種植養殖數量;

  3.其它相關事項。

  第三節  核定征地補償內容

  第三十一條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后,所在地征地機構應參照《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組織相應專業機構,與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共同對其所申報登記的和遺漏登記但與征地補償安置相關的事項進行全面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照規定的補償條件進行甄別,對其所有的或者使用的、符合補償條件的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墳墓、青苗、動物確定為其補償內容。

  第三十二條 經公告、動員,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以及相關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如期申報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或者雖申報辦理登記但不配合調查核實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所在地征地機構和相應專業機構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照規定條件確定其補償內容,不影響征收工作推進。

  第四節  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墳墓、青苗、動物按規定被甄別、確定為其所有權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補償內容的,所在地征地機構以該所有者或者相關權利人為單位,按照規定的條件、方式、標準擬訂其相應的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以下統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四條 對各所有權人或者相應權利人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分別擬訂。對同一個所有者或者相應權利人的各類補償內容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可合并擬訂也可針對具體補償內容分別擬訂,其中:

  (一)征收土地補償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符合補償條件的建設用地使用者為單位擬訂其補償方案,所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征地的批次(項目);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件;被征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人、補償對象;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類型、面積等與補償相關的各種情形;補償的依據、標準、數額及計算辦法、支付方式;其他相關事項。

  (二)征收土地安置應以土地所有者或符合安置條件的建設用地使用者為單位擬訂其安置方案,所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征地的批次(項目);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件;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者、安置對象;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類型、面積等與安置相關的各種情形;安置的依據、方式、標準、數額、位置或者貨幣化安置的標準、數額及計算辦法、支付方式;安置對象應承擔費用;其他相關事項。

  (三)征收建構筑物補償應以建構筑物所有者為單位擬訂其補償方案,所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征地的批次(項目);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件;建構筑物所占土地所有權集體,建構筑物所有者;建構筑物的位置、種類、結構、構造、數量以及建設時間、建設質量、專屬用途、成新程度等與補償相關的各種情形;補償的依據、標準、數額及計算辦法、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其他相關事項。

  (四)房屋臨時過渡安置應以房屋所有者為單位擬訂其過渡安置方案,所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征地的批次(項目);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件;房屋所占土地所有權集體,房屋所有者;房屋的位置、種類、結構、構造、數量、使用現狀等與安置相關的各種情形;安置的依據、方式(臨時過渡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對象、期限;臨時過渡安置費標準、數額及計算辦法、支付方式、支付對象或者周轉用房的數量、位置;其他相關事項。

  (五)可移物品搬遷補助應以可移物品搬遷實施者為單位擬訂其補助方案,所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征地的批次(項目);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件;可移物品所有者,搬遷實施者;可移物品的位置、種類、規模、數量等與補助相關的各種情形;補助的依據、標準、數額及計算辦法、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其他相關事項。

  (六)遷墳補償補助應以遷墳承辦人為單位擬訂其補償補助方案,所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征地的批次(項目);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件;墳墓所占土地所有權集體,遷墳承辦人;墳墓的位置、結構、構造、規格、數量;所葬死者姓名、籍貫、世系次第(與在世親屬輩分關系)以及死亡時間、埋葬造墳時間等與補償、補助相關的各種情形;補償補助的依據、標準、數額及計算辦法、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其他相關事項。

  (七)青苗補償應以所有者為單位擬訂其補償方案,所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征地的批次(項目);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件;青苗所植土地所有權集體,青苗所有者;青苗所在位置、品種類型、種植情形(方式、密度、規格、設施、苗體大小、成熟程度)、實際數量等與補償相關的各種情形;補償的依據、標準、數額及計算辦法、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其他相關事項。

  (八)青苗搬遷移栽補助應以搬遷移栽實施者為單位擬訂其補助方案,所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征地的批次(項目);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件;青苗所植土地所有權集體,青苗所有者,青苗搬遷移栽實施者;青苗的所在位置、品種類型、種植情形、實際數量;補助的依據、標準、數額及計算辦法、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其他相關事項。

  (九)動物補償參照本條第(七)項規定擬訂補償方案。

  (十)動物搬遷補助參照本條第(八)項規定擬訂補助方案。

  第五節  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五條 所在地征地機構應將所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市征地辦公室審查。市征地辦公室審查后未發現問題的,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未發現問題的,據此制定并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經審查、審核,發現問題的,指出問題所在,退回擬訂方案的征地機構進行修訂,重新報審后未發現問題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所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并包括:聽取意見的機構、地點、期限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期限,聽證機構、地點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同一批次、項目征地范圍內各所有者、相應權利人的各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能同時報審、公告的,一并公告;不能同時公告的,分別公告,但應在《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期限內全部完成。

  第三十八條 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征地機構應將公告文書送達相應的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或者相應權利人,并在當地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點進行張貼,須向相應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說明所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聽取、記錄好其意見以及其他群眾意見。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及相關權利人在公告的期限內有權對所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要求舉行聽證會。

  按規定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征地辦公室協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會,制作聽證筆錄。

  組織聽證會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征地機構參加。

  第六節  修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四十條 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動物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以及其他群眾對所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征地機構自行復查、上級部門審查發現問題的,擬訂方案的征地機構應組織相應專業機構,與當事人共同核實,并根據具體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該方案中被征收土地或者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動物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與事實不符的,撤銷該方案。

  (二)該方案中補償、補助、安置對象不符合規定的,按規定修訂該方案。

  (三)該方案中被征收土地或者地上建構筑物、可移物品、墳墓、青苗、動物的種類、規格、數量等情形與事實不符的,根據實際修訂該方案。

  (四)該方案中數據運算有誤的,運算正確后修訂該方案。

  (五)該方案中所采用的補償、補助、安置條件、方式、標準不符合規定的,按規定條件、方式、標準修訂該方案。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動物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或者其他群眾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所存在的問題拒不共同復核的,根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所在地征地機構以及相應專業機構進行調查復核的結果,按規定條件、方式、標準進行修正,不影響征收工作推進。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動物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對規定的補償、補助、安置條件、方式、標準有爭議的,出示相關依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七節  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四十三條 擬訂方案的征地機構應將經過復核修訂的或者經過公告但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見、未發現問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附具所聽取意見以及意見采納情況,報市征地辦公室審查。市征地辦公室審查后未發現問題的,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未發現問題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審查、審核發現問題的,指出問題所在,退回擬訂方案的征地機構進行復查、修訂后,重新審核報批。

  第四十四條 同一批次或項目范圍內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的各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能同時報批的,一并報批;不能同時報批的,分別報批。

  第八節  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四十五條 經批準生效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所在地征地機構實施,但該方案的批準文件已確定具體的實施單位的,由該批準文件所確定的單位實施。

  第四十六條 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機構單位將經批準生效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送達相應的被征收土地或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并通知補償、補助對象依時領取其補償、補助費,通知安置對象依時受領其安置標的物。

  被征收土地或地上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青苗及動物的所有者、相關權利人拒不確認其經批準生效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影響該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給予補償、補助費的,應以轉帳方式直接支付給規定的補償、補助對象,非緊急情況不得現金支付。

  各項費用應在該方案批準生效后3個月內付清,但房屋臨時過渡安置費因未能確定臨時過渡期限,不能一次性付清的,在過渡期限屆滿前分期支付。

  經通知并動員,補償、補助對象逾期不提供其帳戶領取補償、補助費的,由實施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機構單位向公證機關申辦補償、補助費(貨幣)提存公證并通知受領人,清償補償、補助責任。

  第四十八條 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給予安置的,應直接安排給符合規定的安置對象,不得安排給他人(包括安置對象所意向轉讓的受讓人)。

  落實安置前,應按規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與安置對象商定后及時安排。經通知,安置對象逾期不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直接由實施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機構單位確定具體安排位置。

  確定安排位置后,其中:

  (一)用地安置(留用地、遷建用地)的,由實施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機構單位統一收集材料并申請辦理好用地的相關手續,包括:委托專業機構編制用地界址圖件,向職能部門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供地審批、不動產權屬登記、發證,委托專業機構定樁放線、移交土地等。

  (二)住房安置的,由實施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機構單位協調、督促提供安置用房的單位完善相關材料、與安置戶共同申辦住房不動產權屬登記發證手續,交付房屋。

  經通知并動員,安置對象逾期不配合辦理安置相關手續的,由實施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機構單位向公證機關提交該安置對象的、生效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安置圖件等相關材料,申辦安置標的物(權利證書)提存公證并通知受領人,清償安置責任。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或者地上建構筑物設有抵押權的,應待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行清償債務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并注銷抵押登記后共同申請,才能支付費用、落實安置。

  第九節  交出被征收土地

  第五十條 按規定付清被征收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可移物品、墳墓、青苗、動物的補償、補助費并落實安置,或者辦理相應提存公證、清償補償補助安置責任后,由所在地征地機構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交出其被征收土地和不動產權屬證書,通知土地使用、占用者自行處理其建構筑物(清空、交出),自行處理其可移物品(拆卸、搬離),自行處理其青苗(采收、銷售、移栽、清除或交出),自行處理其動物(捕收、銷售或搬遷),自行處理墳墓(拆除并遷離死者骨骸或者骨灰或者尸體),交出所使用、占用的被征收土地。

  第五十一條 經通知、動員,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占用)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自行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所在地征地機構應以每個拒不交出者為對象,對其拒不交出的被收征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可移物品、墳墓、青苗、動物的具體情形以及征收工作程序履行情況、補償安置落實情況作出書面報告,由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提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相關情況屬實、程序已履行完善、補償安置已符合規定并落實到位或者已辦理提存公證予以清償的,作出責令限期交出的決定,將決定文書送達責令對象。

  第五十二條 責令對象對責令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其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其訴訟的,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及征地機構應提供相應材料,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相關復議、應訴工作。

  責令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或者行政判決予以撤銷的,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及征地機構應依據該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按規定程序完善相關工作,重新提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出,將責令決定文書送達責令對象。

  第五十三條 責令對象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責令決定的,或者責令決定經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生效后仍不履行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決定履行催告書,將催告文書送達責令催告對象。

  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做好責令催告對象思想工作,繼續動員其自行處理、交出。

  第五十四條 經催告、動員,責令對象仍不履行責令決定,確需強制交出的,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強制交出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分析后,組織材料,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市直相關部門和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按人民法院安排,協助其實施強制交出。人民法院決定實行“裁執分離”,授權人民政府實施強制交出的,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強制實施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力量,實施強制交出,市直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條 實施強制交出前,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做好安全保障預案;涉及地上青苗、可移物品、建構筑物處理以及房屋過渡居住的,所在地征地機構應組織專業機構做好清理、搬遷、拆除預備工作以及臨時過渡安置預備工作;涉及遷墳的,市民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殯葬服務機構做好遷墳準備工作以及骨骸、骨灰保管預備工作。

  在實施強制交出過程中,所在地的市轄區人民政府要做好群眾思想工作與安全防范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人身以及財物安全;其他部門按強制實施方案做好相應工作。

  第五十七條 交出被征收土地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國有土地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及時辦理被征收土地或者地上建構筑物的產權注銷登記手續。確實無法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依法公告作廢。

  第五章  征地費用核算與資金結算工作

  第五十八條 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期間,每個資金收支單位須以具體批次、項目為單位,各自建立其征地資金收支臺帳,逐月、逐級上報。財政部門要實時掌控資金使用動態,隨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十九條 每個單位在完成一個批次、項目的征收土地費用開支后,應及時歸類統計、匯總,編擬本單位的該批次、項目征收土地費用核算書,按本市征地資金管理規程逐級上報送審。經審定通過的,及時與其資金來源單位結清資金余額。

  第六十條 全面完成一個批次、項目的征收土地工作,各單位的征地費用核算都分別報經審定后,按本市征地資金管理規定,匯總該批次、項目全部征地費用,其中:屬財政承擔費用的,與財政部門結清資金余額,撤銷該專項資金項目;屬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單位承擔費用的,與用地單位結清資金余額。

  第六章  征地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期間,各工作單位所收集和制發的各類材料應一式多份,滿足發放、上報、歸檔需要。

  每個工作單位須隨工作進展將相關材料及時收繳入庫、妥善管理。須上報、發放的,及時報送、發放到位。

  第六十二條 每個工作單位在完成一個批次、項目征收土地的本職工作后,須及時整理完善該批次、項目征收土地相關材料,立卷歸檔,嚴格管理。

  第六十三條 征收土地、建構筑物,處理地上可移物品、墳墓、青苗、動物等,已給予補償、補助、安置的,實施補償安置的征地機構應造冊登記、繪圖標記,建立相應臺帳并錄入其信息管理系統,存檔備查,杜絕重復補償、補助、安置。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收集管理好本市每個批次、項目征收土地相關資料,將相關信息實時錄入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制發征地相關公文須合法、規范。制發通常性公文應采用本市市轄區統一文書格式,便于統計匯總和信息化管理。

  征地相關公文的文書格式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六十五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要按規定使用征地資金,專款專用,自覺接受上級監管和群眾監督,承擔相應責任。

  各級機關、部門要對其下屬單位的資金使用行為加強監管。

  財政部門要對征地資金進行嚴格管理,保證資金安全。

  第六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按本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原已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的,按《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程序進行征收后拆除;原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的,按照規定的補償條件進行甄別,其中應予補償的,按本規定程序進行征收后拆除,不應補償的,由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規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 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墳墓,在實行火葬區域外的,按《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程序進行遷移處理;在實行火葬區域內的,按照規定的補償條件進行甄別,其中應予補償的,按本規定程序進行拆遷處理,不應補償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殯葬執法部門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清理。

  第六十九條 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可移物品、青苗、動物等,按照規定的補償、補助條件進行甄別,其中應予補償、補助的,按《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程序進行處理;不應補償、補助的,由其自行處理,不自行處理的,在交出被征土地時予以清除。

  第七十條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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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玉林拆遷補償標準,廣西省玉林市市轄區征地補償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對征收集體土地法定程序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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