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建構筑物須限期拆除, 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 玉政規〔201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
玉政規〔201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做好我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農用地征收補償安置
(一)征收農用地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二)征收農用地的,應在貨幣補償基礎上,給予留用地安置或者留用地貨幣化安置。兩種安置方式應根據被征收土地所處區位確定,兩種方式合計安置面積不應大于農用地被征收面積的8%。
(三)實行留用地安置的,應就近在本批次(項目)或其它批次(項目)征地范圍內,提供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安置。實行留用地貨幣化安置的,給予留用地補償費。
二、關于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安置
(一)征收建設用地的補償對象,應根據被征收土地原使用者與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從屬關系,以及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建設使用時間等情形確定。
土地原使用者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給予其補償;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給予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補償或者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對象。
(二)征收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應根據其被征收前的用途性質、用地審批、用地限額、用地時間、建筑狀況、所處區位,以及補償對象與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從屬關系等情形,分別確定。
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補償的,應與征收該集體經濟組織相同情形建設用地同等補償標準。對喪失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補償的,其中:對其喪失資格前建設用地可按征收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同情形建設用地同等補償標準;對其喪失資格后建設用地應按征收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同情形建設用地補償標準折算。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人員補償的,應按征收該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相同情形建設用地補償標準折算(征收國家義務教育建制內中、小學教學用地除外)。
(三)征收建設用地的安置條件、方式、標準,應根據被征收土地原使用者與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從屬關系以及其被征收前的用途性質、用地審批、用地限額、用地時間、建筑狀況、所處區位等情形,分類確定。
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可有條件進行遷建用地安置。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安置條件的,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實行公寓式住房或住房貨幣化安置;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實行住宅遷建用地安置。對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其中籍貫屬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后不具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具備安置條件的,參照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方式。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人員,不予安置(征收國家義務教育建制內中、小學教學用地除外)。
(四)實行遷建用地安置的,就近在本批次(項目)或其它批次(項目)征地范圍內,提供同類國有建設用地給安置對象遷建使用,或者由安置對象按規劃自行申請使用本集體同類建設用地進行遷建安置,具體根據被征收土地所處區位確定。
(五)實行住房貨幣化安置的,預付住房購置費用給安置對象,由其自行購買商品住房。
(六)實行公寓式住房安置的,在政府統籌安置用房小區提供公寓式住房。
(七)承擔征地成本的人民政府及其所確定的專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測一段時期內本轄區安置用房需求,制定年度計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并以小區為單位,限定條件,以招標、拍賣等合法方式將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式開發建設,由其無償提供或限價提供其中部分公寓式住房、車位和商鋪給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特殊情況下,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可直接從現有商品房小區采購。住房和車位的產權轉讓給安置對象,商鋪的產權歸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所有。
(八)出讓土地給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開發建設,由其提供住房、車位、商鋪的,在出讓土地時應預先限定條件并在成交合同中約定。所限定條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須明確擬提供住房、車位、商鋪的具體數量、位置、價格及交付時間,在工程設計等相關文件中予以標示、注明。
2.所提供的住房應是公寓式毛坯房,但須完善房屋外觀裝飾、套內普通抹灰和物業共用部位的裝修以及配套設施設備;須在一棟或多棟樓房內集中提供,按套提供。單套套型面積(按國家相關規范計算)應分三個檔次,分別等于市人民政府所規定的人均住房安置標準的1倍、1.5倍、2倍,合理誤差除外。
3.所提供的車位應是小型汽車標準車位,須相對集中成片,按個提供。提供車位數量,根據所提供住房總面積與市人民政府所規定的人均住房安置標準計算應安置人數后,暫按應安置人數的1.2倍和規定的人均車位安置標準計算。不足以用于安置的,應按該小區同類車位均價額外提供;安置后有剩余的,退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處置。
4.所提供的商鋪應是該小區中較具商業前景的商鋪,須完善房屋外觀裝飾、內部普通抹灰和物業共用部位的裝修以及配套設施設備;須整體作一處提供,提供面積不少于但應約等于所提供住房總面積的5%。
5.所提供的住房、車位、商鋪須與其它普通商品住房、車位、商鋪同權,提供后須及時按規定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
6.須完善各類專用配套設施和公共(用)配套設施。
7.所提供的住房、車位、商鋪,其業主與該小區其他業主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8.各類設計與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存在問題則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負責處理。
(九)直接從現有住宅商品房小區采購公寓式住房、車位、商鋪的,應根據近期在附近征地的實際安置需要進行采購。采購招標時應預先限定條件并在成交合同中約定,所限定條件應參照上述出讓土地所預先限定條件(采購類型、數量除外)。
(十)為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需認定使用土地人員是否具有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由政府征地機構調查其戶籍是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是否一貫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是否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是否以該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況后,綜合判斷認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原屬生產隊隊員、農經社社員,經改革后戶籍一直保留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一直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2)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生后戶籍登記且一直保留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一直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3)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收養關系成立后,其戶籍登記且一直保留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一直隨養父(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4)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籍貫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后,將戶籍遷入并一直保留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一直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5)因國家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將戶籍遷入并一直保留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一直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一直以該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其已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已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2)已成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的;
(3)已成為國有企業單位正式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的;
(4)已死亡的。
3.下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戶籍遷出而喪失成員資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讀學生;
(2)國家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3)服刑人員。
4.特殊情形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1)籍貫屬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前者不因此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后者不論是否遷入戶籍,不能認定其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基于合法婚姻關系將戶籍遷入而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喪偶后,另新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另新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不論是否遷出戶籍,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另新與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如遷出戶籍,則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未遷出戶籍,則仍保留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偶后未另新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如戶籍保留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一直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則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戶籍已遷離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則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基于合法婚姻關系將戶籍遷入而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離婚后,另新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另新與該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不論是否遷出戶籍,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離婚后未另新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如戶籍保留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離婚前曾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合法承包該集體土地從事農業生產、離婚后該集體經濟組織仍同意其繼續承包,則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基于合法婚姻關系將戶籍遷入而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離婚或喪偶后,另新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依法將其戶籍以及其與原配偶所育的未成年子女(如有)戶籍一并遷入且一直保留在再婚配偶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一直在再婚配偶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可認定其與其未成年子女(如有)已取得再婚配偶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出就業已遷出戶籍的,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已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重新將戶籍遷回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不必以該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合法婚姻原因除外)。
(7)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養子女不合法的,被收養人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十一)經政府征地機構調查認定土地使用人員具有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征收其使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分別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的條件、方式、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三、關于未利用地征收補償安置
征收未利用地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四、關于建構筑物處理與補償安置
(一)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建構筑物的,須限期拆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留的除外)。
(二)建構筑物屬經按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建設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屬未經按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擬征收土地公告后建設的,根據其所處區位,由工程規劃或者土地管理等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在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建設的,其中:
1.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土地建設的
(1)在城市規劃區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 年 4 月 1 日施行前建設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1990 年 4 月 1 日至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建設的,經公告或者通知,現所有者按期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逾期不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由工程規劃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2)在鎮區規劃區及村莊規劃區內: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1999年11月1日施行前建設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1999年11月1日至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建設的,經公告或者通知,現所有者按期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逾期不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由工程規劃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3)在城市、鎮區、村莊規劃區外:在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發布前建設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2007年12月30日后至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建設的,經公告或者通知,現所有者按期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逾期不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由土地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2.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使用該集體土地建設的
在喪失成員資格前建設的,參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集體土地所建建構筑物的相關規定處理。喪失成員資格后至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占地建設的,經公告或者通知,現所有者按期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逾期不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根據其所處區位,由工程規劃執法或者土地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3.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人員使用該集體土地建設的
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而建設的,參照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土地所建建構筑物的相關規定處理。未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2007年12月30日前占地建設的,經公告或者通知,現所有者按期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并拆除,逾期不辦理征收補償手續的,根據其所處區位,由工程規劃執法或者土地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理;2007年12月30日后占地建設的,根據其所處區位,由工程規劃執法或者土地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三)建構筑物由征地機構實施征收拆除的,根據其原投資建設者與其所占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從屬關系以及其用地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時間、所處區位等情形確定補償系數,補償系數大于0的,給予補償,補償費按其補償系數、建造重置價、成新度計算確定。
(四)被征收建構筑物的補償系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
(五)建構筑物的建造重置單價標準,應根據其原建造狀況(結構構造、規格規模、建材品質、建造質量等,下同),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各地農村當前所建各類代表性建構筑物的工程造價進行分類調查測算,分別參照其平均工程單價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六)建構筑物的成新度評定標準,應根據其原建造狀況及使用年限、完損程度等,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各地農村各歷史時期所建各類代表性建構筑物的使用狀況、完損程度進行分類調查研究,參照相關行業規范進行分類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
(七)正常使用的完好房屋被征收后,在臨時過渡安置期限屆滿前搬遷清空交出,過渡期間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給予其過渡安置費。
(八)房屋的過渡安置費標準,應根據其原用途及所處區位,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各區位、各類用途房屋租賃的市場價格進行分類調查測算,分別參照其市場均價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五、關于可移物品搬遷補助
(一)被征收土地上以及房屋中存在可搬移(不必征收拆毀)的有價值可移物品的,須限期搬離,給予搬遷補助費。
(二)可移物品搬遷補助費標準,應根據其種屬及搬遷技術難度,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各類常見性可移物品的合理性搬遷距離與搬遷費用的市場價格進行分類調查測算,分別參照其市場均價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三)給予搬遷補助的合理性搬遷距離,根據征地位置與臨時過渡用房距離確定。常見性物品,不應大于;特殊性重、大型物品,不應大于。超合理性距離搬遷的,超距離搬遷費用由物品產權人自行承擔。
六、關于墳墓拆遷補償安置
(一)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墳墓的,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墳墓外,應限期拆除并遷離其中所葬死者骨骸、骨灰或者尸體。經公告或者通知,死者親屬逾期不自行拆除、遷離的或者無人認領的,按照殯葬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二)被拆遷墳墓屬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埋葬建造且不屬他處征地遷墳、曾領取補償安置費用而遷葬于征地范圍內的,應給予墳墓補償費和遷墳安置補助費。
(三)墳墓補償費標準,應根據其結構構造、規格規模、質量檔次等原建造狀況,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當前各地建造各類墳墓的工程造價進行分類調查測算,分別參照其平均工程造價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四)遷墳安置補助費標準應根據所葬死者人數以及是否能提供有效憑據證實所葬死者姓名及其在本家族之世系次第(輩分)、死亡年代等情形,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各地各類墳墓的遷葬費用開支進行分類調查測算,分別參照其普通開支水平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五)所遷死者骨骸、骨灰應按照殯葬管理規定,自行安置。
七、關于青苗處理與補償補助
(一)被征收土地上存在青苗的,應限期處理。
(二)處理地上青苗應根據其種屬特性(生長條件、收獲時機、收獲方式等)與實際種植狀況(栽種時間、栽種方法、栽種規格、栽培措施)以及生長期長短(幼苗期、速生期、近熟期、成熟期)、生長狀態(生長態勢、苗體大小)等,對照處理期限,權衡利弊,以損失較少的合理方式進行處理,可采收的,應予采收;可銷售的,應予銷售遷離;適宜移栽且具備續種場地條件的,應予搬遷移栽;確需清除的,應予清除。
(三)處理短期生青苗和擬征收土地公告前種植成活的多年生青苗,應搬遷移栽的,按合理成本給予搬遷移栽補助,搬遷移栽造成損失的,按合理損失給予補償;應限期銷售遷離的,按限期銷售不足正常銷售收益的合理損失給予補償;部分采收后清除的,按收益后的合理損失給予補償;無收益清除的,按種植成本與預期收益的合理損失給予補償;可全面采收的,不予補償。
(四)青苗補償費標準,應根據其種屬特性、實際種植生長狀況以及合理性處理方式,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設處理方式并對相應方式處理青苗的損失進行分類調查測算,分別按其合理性損失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五)青苗搬遷移栽補助費標準,應根據其種屬特性以及實際種植生長狀況,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各地各類適宜移栽青苗的搬遷移栽成本進行分類調查測算,分別按其合理性成本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六)青苗成片種植密度超常規密度的,應按本種類青苗相應標準執行,超密度部分不另行補償、補助。
(七)多種類青苗成片混種,難以準確劃界各按其種植面積分別計算補償的,以其中數量占多的主種種類青苗相應標準替代數量占少的次種種類青苗相應標準,按混種整體面積計算補償或補助,不得分別對各種類都以混種整體面積進行重疊性計算補償。
八、關于動物處理與補償補助
(一)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動物的,應限期處理。
(二)處理地上動物應根據其種屬特性及實際養殖狀況,對照處理期限,權衡利弊,以損失較少的合理方式進行處理。自由放養型動物應驅離。圈養型(欄養、籠養、房養、池養、塘養等)動物應遷離,其中,魚類、甲殼類動物和不具備轉移續養場地條件的爬行類(龜、鱉、蛇等)動物應銷售遷離;具備轉移續養場地條件的禽畜類和爬行類動物應異地續養遷離。
(三)遷離擬征收土地公告前一直圈養的圈養型動物,其中,異地續養遷離的,按合理成本給予搬遷補助,搬遷造成損失的,按合理損失給予補償;限期銷售遷離的,按限期銷售不足正常銷售收益的合理損失給予補償。
(四)動物補償費標準,應根據其種屬特性以及實際養殖生長狀況,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各地各類動物的搬遷損失進行分類調查測算,分別按其合理性損失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五)動物搬遷補助費標準,應根據其種屬特性以及實際養殖生長狀況,分類制定,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預先對各地各種適宜搬遷動物的搬遷成本進行分類調查測算,按合理性成本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施行,定期調整更新。
九、其他
(一)《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市玉州區(含玉東新區)、福綿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二)《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今后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對征收集體土地法定程序進行了規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玉林拆遷補償標準,廣西省玉林市市轄區征地補償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建構筑物須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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